专栏名称: 李志轩
李志轩,笔名吕游,旅游法律法规研究与应用专家,主要研究实施“旅游+金融+互联网+旅游商品+新能源客车+导游”等跨界商业模式。对旅游企业的“营改增”、新三板挂牌、IPO以及对“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新疆特别是喀什的文化旅游经济交流有一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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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召集旅游  参加者出意外谁担责?

李志轩  · 公众号  ·  · 2018-03-09 06:27

正文

201838

来源:滨海时报

时报记者  田敏

 

随着微信社交软件的流行,这个平台不仅是用于聊天看信息了,不少人开始在微信群发布旅游消息,召集圈友一起旅游,甚至还有一些专业的旅游机构盯上了朋友圈。那么,通过这样的方式组织旅游暗藏哪些法律风险?

 

事件回顾

 

2017年,林某参加顾某通过微信群组织的旅游活动,不幸在景区发生意外摔伤。随后林某家属起诉顾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了解,顾某当时是通过QQ以及微信朋友圈的方式发布消息,邀请圈内的好友一起外出旅游,并表示还可以自行再邀请他人一同前往。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判定顾某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

 

微信发布消息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邀请朋友圈内的好友一起旅游,其实和在平时生活中约上三五好友一起旅游是同样的性质。最终法院作出顾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是出于什么考虑?

 

律师解答: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表示,上述案例中,顾某在朋友圈召集好友旅游,与平时生活中大家相约旅游还不一样,相约旅游是一起达成的共识,究竟谁提醒谁响应都不明确,不能算是召集。但是通过在朋友圈发布消息召集好友一起旅游的情况,发布消息者就算是发起人和组织者。虽在活动过程中顾某作为发起人可能尽到提醒义务,但顾某作为发起者,他毕竟不是专业的旅游从业者,这种贸然组织他人,特别是多人的集体旅游活动明显超出其个人的组织管理及安全保障能力,顾某作为成年人也应该意识到这一点。因此顾某应对林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该有自我保护意识,自己也应该承担责任。

 

参加拼团旅游出意外向组织者索赔遭拒绝

 

除了个人在社交软件发布这些旅游信息外,很多组织机构甚至将这些社交软件发展成为了信息的发布渠道,当作组织旅游的工具。这些存在商业利益的组织旅游行为,又该如何界定呢?

 

市民王某说,他是一名大学生,通过微信群参加拼团旅游去内蒙古旅游,不过旅行途中发生意外造成腰椎骨折,但是事后向旅游组织者索赔时遭到了拒绝

 

律师解答:赵治国律师表示,通过社交媒体群拼起来的旅游团,如果真的是自助类、不以盈利为目的旅游活动,则不违法。亲戚、朋友或者熟人组织起来拼团旅游活动,大家AA,这完全没有问题。然而,目前有不少拼团游背后其实是注册为企业的旅游俱乐部,还有一些企业以旅游为幌子,拼团成功之后组织团队低价游,在旅游过程中销售金融产品或保健品。这涉及超范围经营的问题,如果旅游业务不在注册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这样的拼团游就是违法的。市民王某的案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拼团游的组织者有义务保证大家人身财产安全。而如果涉及经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另外,所谓的风险自担的一些约定不存在法律效力,责任仍不可推卸,组织者该负的法律责任还是要负的。另外,参加旅游者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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