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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第三方人员参与信访矛盾化解的实证探究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04 21:34

正文

案例 :申诉人艾某系新疆维吾尔族和田县人,和田县 方和新疆墨玉县 方因争夺在中山路经营羊肉串生意引发聚众斗殴,该案经历二审均认定艾某构成聚众众斗殴罪 且系首要分子,申诉人以其与双方均无利益关系 案发时不在现场参与斗殴,提出无罪申诉 该案经审查后,对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在刑事申诉的答复上,邀请了申诉人的律师到场并作为翻译,同时邀请厦门市民族宗教局的工作人员和厦门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新疆籍民警作为见证人到场听取意见。通过公开示证、质证的方式,对本起案件进行公开答复,收效良好。

案例二 :控告人陈某曾于 20 12年以房子和车位为抵押向文刘某借款3 00 万,之后刘某以朋友要买车为由让陈某的保时捷轿车开至刘某处,后刘某不予归还。陈某以涉嫌诈骗向湖里公安分局报案,湖里公安经审查不予立案,陈某不服,向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湖里区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刘某不予归还车辆无法认定主观上具体非法占有的故意,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并无不当。为进一步做好释法说理,通过邀请职业律师作为第三方中立人员参与答疑解惑,并邀请人大代表对答复过程进行见证,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以上两例公开答复收效甚好的共同之处皆在于引入第三方人员参与化解信访矛盾,这既是推行检务公开的有效尝试,也很好地提升了信访处理结果的认同感和支持度。引入第三方人员参与监督是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一次创新改革,无论从理论上分析还是实践上引入,都有其积极作用。

引入第三方人员参与监督信访工作,是司法公开的大胆尝试,但是在这项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仍有诸多问题值得思考:何为第三方人员,引入第三方人员会不会对案件造成不当干涉,继而影响到案件结果的公平处理 第三方人员当如何参与信访工作,对第三方人员的参与,又该做如何应对?本文拟从引入第三方人员的现实必要入手,探究在实践中如何更好地运用该项制度 以期更好地化解矛盾。

一、引入第三方人员参与化解信访矛盾的必要性分析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现状分析

从近两年的涉法涉诉数量统球看, 20 1 3年湖里区院的重复访和缠闹访占来访量的比重为32 . 4%, 2014 年占 58 . 4%,可见重复访和缠闹访占来访接待量的比重在不断上升,而缠闹访件大多伴随着重复访,当事人不断来访,检察机关疲于接访,其中固然有当事人“信访不信法”,认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等畸形心理影响的因素,但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能否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 当事人与检察机关之间能否建立起良性的信任关系却是至关重要的因素。目前信访工作奉行的是 “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即信访内容涉及哪个部门承办,就由哪个部门来与控申部门共同进行答复,但仍然存在着部分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案件承办部门的答复不满意,认为其办案不公或者有意偏袒而导致后续缠闹访现象的引发。

(二)引入第三方力量是社会管理创新和司法民主化的现实需要

引入第三方力量,将第三方置于中立地方,来参与协调化解矛盾,对当前存在的部分紧张的检民关系是有很大的润滑作用,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是邀请社会组织或中立的第三方介入,有利于解决面临突出的信访问题。另外,随着司法民主化进程的发展,民众对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求越来越高 在利益诉求的支配下 很多当事人往往先入为主,很难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和说法,由自己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进行说明,难免存在可行度的质疑,引入第三方力量,借助第三方的参与或监督作用,打破检察机关封闭运行的司法弊端,主动接受监督,用看得见的方式让人民群众信服,有利于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

二、 第三方人员的范围界定

(一) 第三方人员的定义

所谓 “第三方”是指两个具有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某个客体。法律意义上的第三方 般称作 “第三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之外的,在法律关系或诉讼关系中与标的或诉讼有关的第三人。在涉检信访工作中,第三方人员应该是指相对于案件承办单位、信访人的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第三方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表达能力,具有专业性 中立性、广泛性、权威性和非利益相关性。

(二)第三方人员的选择

从我国的现状看,真正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和力量还处于成长之中,借助第三方预防和化解矛盾的探索才刚刚起步。目前在信访工作中较为普遍的是引入人民调解组织来作为第三方力量处理部分刑事和解的案件。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关于刑事申诉的规定,刑事申诉的审查原则上都应公开进行,公开审查的范围包含了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多种形式,其中公开听证是程序最为完备的一种方式,在公开听证的过程中,邀请第三方人员参与则是必需的。在信访工作的实践层面,引入第三方参与监督,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目前可作为第三方人员的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社区调解员、与案件有关的专业人员以及职业律师、媒体记者等,在对第三方人员进行选择时,应当秉承有利于公正公平,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的原则,在维护司法独立和权威的前提下,谨慎选择。

三、引入第三方人员参与的实现路径

(一) 第三方人员参与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第三方人员应属于受邀参加本院信访工作,案件的承办人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受邀人员的类型,如对于侧重于释法说理类的答复工作,可邀请 些职业律师一起参与,若重在协调纠纷定分止争类的,可邀请专业的调解员或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来一同参与化解矛盾。也可以是第三方主动提出要求参与或监督 在这种情况下,为保证司法的公正,防止外来因素的不当干预,对第三方的申请应先进行审查,在认为可行的情况下,同意参与监督信访工作。

(二) 第三方人员参与的程序

第三方人员提出介入获得同意或者受邀参与后 为方便其了解参与的具体信访事项,更好地行使权利 控申部门应给予第三方人员了解信访事项的时间并为之提供便利 在实践的具体操作中,可以提前邀请第三方人员参与了解,如向第三方人员介绍信访案件的情况,说明拟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对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第三方人员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为第三方人员独立审阅与信访案件相关的处理决定、证据材料等提供时间和空间上的便利,第三方人员也可以就案件相关问题询问承办人并听取意见。

第三方人员具体参与后 其所发布的意见建议,控申部门都应该做好记录,并且应该根据管辖范围进行分流,如属于本院管辖的意见建议,应该移送有关部门办理,并在办结后向第三方人员反馈办理结果,若不属于本院管辖,可根据职权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将分流去向告知第三方人员。对第三方人员提出的建议以及对建议的处理情况应作为人民检察院信访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纳入信访档案。

三)第三方人员参与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除职务犯罪举报等涉嫌保密不宜公开的案件外,控告申诉事项第三方人员皆可进行参与监督。具体范围可以包括:

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裁定的申诉;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 看守所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等。

第三方人员可全程参与并监督信访事项的受理审查、办理答复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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