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触达客户最多、备受公众信赖的一类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为企业和居民提供了量大、面广、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在助力财富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为实体经济引入金融“活水”。
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代销业务快速发展,其金融产品“货架”上有大量接受合作金融机构委托、代理销售的理财、保险、公募基金、信托计划等产品。
为了让人们在金融领域放心消费,金融监管总局3月21日发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商业银行代理销售行为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合规要求,进一步加强代销业务监管,督促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强化风险管理,提升金融消费者获得感和满意度。
让金融消费者安心消费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超市”,可以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在琳琅满目的金融产品“货架”上,代销产品的数量、种类、客户覆盖面日益提升。
然而,代销业务在为企业和居民提供多元化投资选择的同时,部分机构也存在销售误导、夸大宣传、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等情形。
“《办法》规范了商业银行的代销行为,督促其向客户提供审慎准入的代销产品,将有利于减少上述不规范行为。”业内人士表示,在大力提振消费的背景下,《办法》也将通过营造更良好的金融消费环境,让人们在金融领域安心消费、放心消费。
规范商业银行代销业务,将同时利好金融消费者、商业银行和财富管理行业。
在我国各类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拥有最广泛的线下网点和最多数量的线上用户。又因银行受严格监管、专业能力扎实,在银行销售的金融产品深受各类客群信赖。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制度强化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的规范性,对于提升客户在银行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对商业银行而言,代销业务收入是银行表外收入的重要来源。业内人士表示,规范发展代销业务,有利于银行优化收入结构、分散经营风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客户黏性;银行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也有利于资源互补、协同发展,形成差异化的竞争优势。
从金融产品的视角看,金融产品从发行到终止全生命周期涉及多方主体,包括发行机构、管理机构、托管机构、销售机构等。
“各方应在合规框架下各司其职。”业内人士表示,关于金融产品发行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的职责,已有相关监管制度予以规定,《办法》主要聚焦于规范商业银行作为代理销售机构的职责。
“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规范
“《办法》对代理销售市场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进行了全面审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切实可行的规范体系,是金融监管领域的一项重大举措。”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表示。
在他看来,《办法》以制度为基石,推动代理销售市场走向规范化;消费者保护升级,从“信息不对称”到“信息透明”;促进行业转型,从规模扩展到精细化发展。
《办法》共分八章54条,包括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代销产品存续期管理等内容,对代销业务进行了“售前-售中-售后”的全流程规范。
招联首席研究员、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表示,《办法》要求银行在售前环节要把好“准入关”,明确了合作机构管理和产品准入管理;在售中环节要加强销售管理,不得通过外包业务流程等方式违规开展代销业务;售后也不能“一卖了之”,而是要加强产品存续期管理,并督促合作机构履行主动管理责任。
准入是代销业务的“首道关口”。业内人士表示,《办法》从强化风险控制的角度,督促商业银行严格筛选合作机构、审慎准入代销产品,总体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其中,在合作机构管理方面,《办法》从准入要求、退出机制、代销协议的签订程序和内容关联交易管理、责任归属等方面,强化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责任;在代销产品准入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只能接受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委托,代销其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
在售中环节,《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销售管理,规范销售行为和销售渠道。一是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代理销售全流程监测和管理机制。二是明确对代销产品展示排序的要求。三是完善适当性管理要求,对客户风评频次作出限制。
其中,在产品展示排序时,为让客户更全面了解产品,应综合考虑产品过往实际收益是否达到业绩比较基准、产品风险状况、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市场反馈情况等各方面因素,不得简单依据业绩高低进行展示排序;在适当性管理上,要对老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客群,制定更审慎的销售流程。
代销产品后也不能“一卖了之”。《办法》要求,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关注产品风险收益特征、风险评级变动情况、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督促合作机构尽责履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主动管理责任。
厘清各方权责划分
作为重要的监管规则,《办法》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便受到了广泛关注。权责划分、私募代销、银保合作等内容是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