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界开始密切关注和广泛讨论通过技术规制人类行为的现象,并发展出一系列概念对其进行描述和分析。通过对这一概念谱系的梳理,可以发现学者们对技术规制现象认识不断深入的脉络、理解上的重要分歧以及共同的问题意识和现实关切。在此基础上,本文尝试通过对“规制”和“技术”这两个要素的讨论来界定一个具有高度概括性且具有法律意义的“技术规制”概念。
(一)技术规制的概念谱系
法学界对技术规制现象最为经典的表达莫过于莱斯格提出的“代码即法律”主张。事实上,雷登伯格在更早的一篇讨论“信息法”(Lex Informatics)的文章中已经提出了这一理念。他认为在网络环境和信息社会中,法律和政府规制并不是唯一的规则来源,技术力量和系统设计也对参与者施加了其称之为“信息法”的规则。信息法为政策制定者有效地构建信息政策规则提供了新的政策工具。
莱斯格将上述理念进一步表述为“代码即法律”——如同法律规制着现实空间,代码也通过计算机软件和硬件规制着网络空间。因此,代码就是网络空间的“法律”。然而,“代码即法律”更多是一种比喻,其表述可能引发一种误解,即代码和法律是可以互相替代的规制工具。实际上,二者的规制机制和效果并不相同:代码的规制效力往往比法律更为直接、强大且难以拒绝,但缺乏正当性控制机制。因此,之后的不少论者将“代码即法律”的表述弱化为“代码作为法律”(Code as law),重点关注代码像法律一样规制行为的现象,并追问代码在何种程度上应像法律一样受到正当性标准的约束。
如果说“代码即法律”和“代码作为法律”将用来规制行为的技术限定于网络软件和硬件的话,那么“架构”(architecture)则将规制技术拓展到网络领域以外。事实上,莱斯格在非常广泛的意义上使用“架构”一词——世界的物理特征对人类行为的约束,并提出了一个由法律、社会规范、市场和架构共同规制人类行为的“多元规制模式”,认为这四种规制模式对行为施加了不同的约束,且四种模式之间存在相互替代的关系。
此后的学者多采用类似的宽泛概念来讨论通过技术进行规制的现象,例如“规范性技术”、“通过设计的规制”等。其中,“技术规制”(techno⁃regulation)这一概念最初由英国学者布朗斯沃德提出,指通过对环境、产品乃至人类本身的设计将不守法的可能性完全排除,而不仅是辅助传统的规制形式。不过,布朗斯沃德在后来的讨论中使用“技术管理”一词来指代前述通过技术排除行为人选择的情形,而对“技术规制”采取了广义理解:某些技术的采用并不构成完全控制,但仍可能引发有关隐私、数据保护和用户画像以及使用的合比例性等方面担忧的情形。近年来,布朗斯沃德又采用了一个更为广义的“法律3.0”概念,以描述通过技术方案支持或替代法律规则的技术主义思维模式以及该思维模式与融贯主义和规制工具主义思维的对话。
荷兰学者李恩斯对技术规制的含义和意图性等问题进行了更为深入的讨论。他认为,技术规制通过将规范植入技术系统和技术装置来有意地影响人们的行为。这一界定强调技术规制的“意图性”:只有有意设计的技术影响才属于规制的范围,否则,即使其具有规范效应,也是技术设计的附带产物或非预期效果。然而,实践中某些技术功能和特征到底是否有意设计的界限并不清楚。因此,尽管他仍然坚持技术规制的有意性,但主张采用一个更广义的概念——技术效应(techno⁃effects)以涵盖技术对人产生的隐含的、非有意的影响。
我国学者在过去二十多年间先后引进并讨论了代码、架构、多元规制模式、技术规制和法律3.0等概念和理论,并创造性地提出了“数治”、“数智治理”、“法律算法化运行”等概念来讨论数字技术规制问题。但总体而言,我国学者对技术规制现象的研究多聚焦于技术规制的某一类型或侧面,更集中于对具体技术尤其是数字技术规制问题的研究。
通过上述梳理可发现,技术规制现象的相关概念尽管表述各异,但均围绕“通过技术进行规制”这一核心理念。因此,“技术规制”可作为一个统合性概念对技术规制现象进行整体性研究,以涵盖代码、算法、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以及空间、建筑和技术物(artifacts)等传统技术。同时,上述研究有着共同的核心关切——将技术用作规制手段时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和法治担忧。这一关切延续了“代码作为法律”的问题意识,关注技术与法律在规制效应和正当性约束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对“技术规制”的界定和探讨亦应聚焦于技术规制在法律上的意义和影响。
(二)技术规制的构成要素
技术规制的两个核心要素——“技术”和“规制”——均是含义丰富的概念。不同学者,甚至同一学者在不同时期和场合,使用技术规制的概念时,所表达的含义均不一样。因此,有必要通过对这两个要素的探讨来明确技术规制的含义。
1. 规制
规制是一个多义的概念,被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的学者在不同意义上使用。规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最狭义的规制仅指政府行政机构通过法律手段所进行的控制。最广义的规制则包括任何形式的社会和经济影响,无论是有意做出还是偶然发生,也无论主体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学往往在狭义上使用“规制”一词。传统的法律规制往往将主体限定为政府行政机构,将规制工具限定为法律手段且主要是行政法手段,并要求规制是有意采取的控制行为。这种意义上的规制实为“行政规制”。
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由于科技的重大突破以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的重大变化,传统规制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一个日益复杂、加速变化、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规制理念逐渐从政府主导的、基于法律手段的命令控制型规制走向了去中心化的、多元主体参与的、运用多种工具的灵活性规制。这一理念的变化深刻影响着法律领域。法律学者所讨论的规制不再局限于政府部门的行政规制,拥有权力的私人部门亦可进行所谓的私人规制(private regulation)。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市场手段和技术手段也可被用作规制工具,发挥着支持或替代法律的作用。此外,尽管意图仍然是规制的重要因素,但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受到有限理性、连带后果及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有意的行为并不能预见固有的非预期结果,因而将非预期结果作为规制失灵纳入规制效应进行研究。
虽然法律学者讨论的规制较以往有了较大扩张,但法律上的规制仍区别于其他学科所采取的广义上的规制。广义上的规制将任何社会和经济影响均纳入考量,而法律上的规制所关注的是法律上的意义和影响,如对权利的侵害和对权力的滥用等。当然,二者的区别也不是绝对的,某些不具备法律意义的广义上的规制一旦被拥有权力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用于法律上的目的,就可能会构成法律上的规制。
2. 技术
“技术”一词涵盖了内容异常广泛的一系列工具、仪器、产品、过程、材料和系统。此外,空间安排、建筑构造以及各类技术物均是通过技术设计和制造而来,也可纳入技术的范畴。技术既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工具,也构成了人类活动的背景和条件,界定着人类行动的框架和可能性。技术本身具有一种独特的规制机制,通过要求、强制、抑制或禁止人们做出特定行为来约束人的行动,对人产生广泛的规制效应。技术的这种规制效应又被称为“技术规范性”,其区别于“法律规范性”之处在于,技术规范性不要求设计者的意图,而仅指技术实际上约束人类行动的方式。
技术的这种规制机制和规制效应是内在于技术本身的,显然不能等同于本文所讨论的法律意义上的技术规制。若将二者等同,将导致“技术规制”等于技术本身,从而失去这一概念的特殊性和意义。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技术规制,技术还必须被“用于”法律上的规制目的。换言之,技术要像法律一样规制着人的行为。这同时也就意味着,技术规制应像法律一样受到一系列程序和实体正当性要求的约束。这正是“代码作为法律”的核心关切,可称之为“技术作为法律”。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规制”一词具有多义性且本文对其不同含义均有讨论,为了避免混淆,本文在使用“规制机制”“规制效应”等表述时指的是广义上的规制,而在使用“技术规制”时则专指法律意义上的规制。下文第三、四部分将分别探讨技术本身的规制机制和法律意义上的技术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