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11日,陆上进到某公司工作。2014年4月22日,陆上进为战略市场信息岗位经理。双方当事人签订数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期限自2012年11月1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员工守则》相关内容为:“4.11旷工超过1天(含1天),公司将视为严重违纪”;“10.1.2妥善保管公司分配给个人使用的或临时借用的IT设备,严禁将公司的IT设备用于与公司无关的事务”;“10.2.1严禁利用公司Internet网络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该条其余内容略)”;“10.5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员工,公司均按严重违纪处理”;“13.3员工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纪:13.3.1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纪律和规定;旷工1天以上(含1天);自行或帮助他人伪造考勤记录;……13.3.3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调配和指导;13.3.5玩忽职守;工作懈怠;……13.3.7未经上级允许利用公司资源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其余内容略)”;“15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5.1.3员工犯有本守则13.3描述的任何一种违纪行为;(其余内容略)”。
双方在该《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为:“乙方声明已完全了解本合同的约定事项以及相关条款,并同意签署本合同。已收到甲方《员工守则》,并承认其中各项条例,并承诺严格遵守”。
2016年5月11日,某公司口头告知陆上进调整工作岗位。
2016年5月24日,陆上进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表示,“根据5月11日白总主持的会议,我答应愿意服从公司安排”,同时要求明确“岗位技能”和“岗位考证标准”的具体信息。
2016年5月25日,某公司向陆上进送达《工作调令》,内容为:“因工作需要,经公司讨论决定将你从原主机业务/终端业务事业部门CTS(职/岗)位,调至现供应物流部门供应商质量工程师(职/岗)位。本次调令的生效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陆上进在该《工作调令》“员工本人确认”一联空白处,手写注明:“缺少‘岗位技能’要求,没有‘岗位考评标准’具体信息。请补齐后再作确认”。
2016年6月12日,某公司人事部门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回复陆上进表示:公司已对新的岗位要求,通过口头沟通和送达《岗位说明》的方式明确;陆上进原从事的“CTS岗”已决定撤销;通知陆上进2016年6月14日下班前完成目前岗位的交接手续,并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供应物流部办公室报到开始工作。
2016年6月15日,某公司人事部门向陆上进发送电子邮件表示:经供应物流部告知,了解到陆上进在当天上午去供应物流部办公室仅出现了十几分钟,并当场表示没有接受这个新岗位的安排,遂再次通知陆上进明天上午九点前准时到岗。
2016年6月16日,某公司向陆上进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陆上进先生:公司从5月份就与你协商一致,于2016年6月15日调岗至供应物流部的供应商质量工程师(SQE)兼指定产品进出口物流专员岗位。你应予2016年6月15日上午九点到岗报到,但你无故旷工,结合你近期工作懈怠,上班时间利用公司资源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属于严重违纪。现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6月工资将按你正常的出勤日结算。请你在2016年6月16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2016年7月6日,陆上进向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7,946.32元……。
2016年8月22日,仲裁裁决:驳回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陆上进对此不服,提起诉讼。
此外,一审中,公司举示了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于2016年7月19日出具的公证书及附件、其他电脑浏览和访问记录清单及截屏打印件,证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在工作时间浏览互联网上与工作无关的内容。该公证书及附件显示,2016年7月19日,公司委托员工许某操作自行携带的电脑,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对操作该电脑过程中所见的页面实时截屏并打印留存,作为公证书附件。这些附件显示的浏览记录包括劳动法律法规、金山词霸等。其他电脑浏览和访问记录清单及截屏打印件显示的网页浏览记录包括了淘宝网、劳动法、高三试题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