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之心人皆有之。颜值太高时,真能让人义无反顾。最近我听外省的同行说了一件奇葩事,让我更加彻底地相信了这句话。
这是外省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一个案件,由于尚未有定论,所以我不提地名、人名等信息。
事情的主人公是一个有着意大利和瑞典血统但却在塞尔维亚长大的大帅哥。具体有多帅,我听同行形容了一下:
“就像是年轻时候的裘-德洛!眼球是深蓝色泛一点点绿,睫毛上能放稳火柴!”
但是,明明能靠颜值的他,却偏偏靠贩毒。他在中国境内伙同他人一起贩卖毒品时被抓获。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之后,案件被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外国人犯罪,检察机关需要给他聘请翻译。但是当地懂得塞尔维亚语的专业翻译太少,案件承办人只能从大学里请了一个懂得塞尔维亚语也曾经和司法机关合作过得小语种老师。虽然已经当上了大学老师,但她其实还是个二十几岁的妹子。
奇怪的是,在检察官对帅哥嫌犯进行讯问的过程中,经过妹子翻译过来的话竟然和嫌疑人此前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内容不一样,各种不承认,甚至把责任推到了同案犯身上。起初,检察官还以为是嫌疑人翻供了。但是很快他就发现问题并不出在嫌疑人身上,而是翻译的问题。
于是,检察官从审讯犯罪嫌疑人转为调查翻译女。一番追问后,翻译妹子终于承认,是自己篡改了犯罪嫌疑人的说法。而她这样做的原因竟然是:
“他太帅了,贩毒判得太重了,我想帮帮他!”
“他一眨眼,我就晕了!”
天呐……
翻译人在刑事诉讼中是一个特殊的参与主体,他们的工作至关重要,是使用外语或少数民族语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证人与司法办案人员之间沟通的桥梁。
如果翻译人员故意歪曲、篡改被翻译人的语言,会直接导致司法机关制作的笔录等证据与实际情况不符,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正因为此,《刑法》将翻译人员这些特殊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虚假作证行为规定为犯罪,即第三百零五条的伪证罪。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伪证罪的构成也需要有相当的严重程度才行,即伪证行为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时,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这些严重后果一般包括: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或逃避刑事处罚,足以使他人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造成冤、假、错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贿赂、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等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或者制造伪证,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等。
用上述规范来看看本案中翻译妹子的行为,主客观上都符合伪证罪的形式要件,但是否达到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恐怕会有一争。因为毕竟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且由于犯罪嫌疑人此前已经在侦查阶段做过多次稳定的供述,故妹子的做法也很难造成嫌疑人被判无罪或者重罪轻判。不过如果妹子继续担任法庭审判的翻译,并且继续用她的方式“救人”,那倒是有可能让本来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失去这个情节。当然这种没发生的事情我们也不好预测。总之,个人认为翻译妹子的行为尚未达到伪证罪的入罪门槛,批评教育一下以后不要再请她做翻译就行了,追究刑事责任就算了吧。
其实上面这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算极为罕见。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对翻译活动的规定比较粗疏,加之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聘请小语种的翻译也存在现实困难,所以翻译人员因为自身水平或者其它原因造成证据失真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目前的情况下,成立国家统一的翻译人才库显然是不可能的。不过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对翻译人员进行严格选择及翻译过程进行规范还是确有必要的。除了选择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的人员之外,我觉得还有两个问题:
其一,需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证人聘请翻译时,最好同时聘请两名,并且确保两名翻译来自不同的公司或单位。在翻译的过程中,可以以其中一名翻译为主,另一名作为补充;也可以先由两名翻译依次进行翻译,彼此不旁听对方的翻译过程,这样既可以保证翻译人员不故意歪曲转述,还可以保证翻译的精确性。
其二,对翻译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给翻译人员一种震慑,提醒他们注意翻译的客观性;另一方面也是考虑一旦翻译人员构成伪证罪时,可以用同步录像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
最后回到帅哥毒贩这个案子。不知道日后审判他的会是男法官还是女法官,我相信他们应该不会因为他的颜值而纠结。不过本杰明-卡多佐大法官在很多年前确曾说过,影响法官审判的因素比人们想象中的要多得多。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模仿“好声音,让法官作出判决后再转过来看人,因为他们还要从被告人的表情、微表情中判断供述的真实性。
◎ 作者:赵鹏,微信公众号“检事微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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