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需要激发亿万民众的创新潜能,尤其是发挥企业家精神。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树立稳定预期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获国务院通过已届十年,如今进入修订关键期。对此,公众热切关注,专家纷纷建言。搞好此次修订,是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契机,也是新经济发展所急需。修订者应深刻洞察中国经济转型进程和趋势,推动以高新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代表的新产业在中国壮大发展。
十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长足进步,体现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率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公布趋于及时,政府部门和官员已渐渐认可信息公开为其应尽之责。然而,不足之处依然并不少见,如公民申请渠道不畅通、答复不及时、不规范,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范畴被随意解释,用来为难甚至拒绝申请者。这与当前经济转型、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极不适应。
新经济以高人力资本投入、高科技投入、轻资产为特征,可以持续较快增长,而且符合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发布已满一年的中国新经济指数(NEI)显示,“抓新放旧”是未来政策的主基调。只有新经济变得更加强大,旧经济才有调整的时间和空间。显然,这需要激发亿万民众的创新潜能,尤其是发挥企业家精神。严格的产权保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均为新经济生根发芽的前提。政府信息公开无疑是题中应有之义。它有助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树立稳定预期。信息,已同资本、土地和劳动力一样,成为一种稀缺的生产要素。正因如此,《条例》开宗明义即指出“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2016年,63个国务院所属部门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案件数量,排在前十位的分别为教育部、商务部、卫计委、食药监总局、银监会、住建部、发改委、工信部、国土部、工商总局。显然,这些部门集中在经济发展和民生领域,且与新经济发展息息相关。
过往多年,决策层对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可谓不遗余力,历届中央政府顺畅地传递着“接力棒”。然而,也应看到,在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期,社会成员利益多元,社会矛盾和冲突有所加剧,政府信息公开承载着愈发巨大的压力。然而,政府信息公开系自上而下推动,越往基层走,情形越不尽如人意。近来几起颇为轰动的新闻足为明证:在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西安地铁使用不合格电缆;在金融领域,大案要案频发;在民生领域,劳保款项以及涉农补贴被层层盘剥。另外,土地拆迁、价格、行政收费、环保等领域,问题不一而足。在有些地方,个别官员借助信息优势,与少数企业主暗通款曲,大搞利益输送,损害其他企业、投资者与消费者权益。倘若有关政府部门信息充分公开,许多问题本可避免变得如此严重。
试问,如果一个地方经济统计数据公然造假、重大项目招投标黑箱操作、金融领域内幕交易盛行,又何谈吸引投资,又如何打造高标准的营商环境,又怎能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信心?可以预见,伴随着中国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换代、区域竞争格局再次调整,包含政府信息公开在内的软实力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必将愈加突显。如果说传统制造业对政府信息的需求还没有这般强烈,那么,随着高新制造业和第三产业不断壮大,市场对政府信息的需求越来越敏感,越来越迫切。实际上,在新经济生机盎然之地,政府信息公开往往也走在前头。
政府信息公开如何回应经济发展的热烈呼唤,如何有效化解信息不对称,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有赖于各级政府有洞察力和有远见地全局谋划。《条例》实施至今,能够轻易突破的领域均已布局;继续深化信息公开,必然遇到部门之间、各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要切实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效用,也亟待打破“肠梗阻”,克服怠政情绪,打通“最后一公里”。
此外,还应该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对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示范效应”。多年来,上市公司信息虚假披露已成顽疾。专家呼吁非上市国企也应向社会披露信息,但几无回应。近期,更有金融机构曝出一系列“萝卜章”丑闻,数名金融监管官员被查,这虽然已属市场混乱、“监管俘获”下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却也暴露了相关机构和部门信息披露是何等薄弱。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充当全社会信息公开的“标杆”。
众所周知,《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层级低于《保密法》《档案法》等法律,权威性不足。我们赞同多位学者建议,须创造条件,将《条例》升格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并将责任主体全面覆盖到公共事务的管理机构和组织。跨出这一步不容易,也许一时难以实现,但应在做好《条例》修订工作的基础上,不懈向此方向迈进。新经济使中国经济拥有“弯道超车”的机遇,但是,毕竟“制度重于技术”,只有拥有良好的政府信息公开这样的“基础设施”,“弯道超车”才可能从美好愿望变成现实。 ■
(本文为2017年5月1日出版的《财新周刊》第17期社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