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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
近日,《
郑州市律师协会撤销案件决定书
》
(2024)郑律协03惩001号,在网络引起了法律人,尤其是律师们的争相传阅。
该《撤销案件决定书
》
(以下简称为决定书)显示,郑州市司法局以李振斌律师
涉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
向郑州市律师协会移交了相关线索。经本会立案调查李振斌律师就涉嫌违规的线索内容进行了申辩。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本会认为:
(一)被调查会员李振斌是否构成泄露秘密或者隐私的违规执业行为。
被调查会员李振斌旁听了冯波案件的二审庭审,庭审后根据自己的记忆通过网络发表了文章,文章记载了庭审的相关过程及细节。但冯波案二审属于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被调查会员李振斌在文章中客观描述了庭审的过程,不属于泄露秘密或者泄露隐私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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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调查会员李振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的违规执业行为。
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依法享有对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律师对公共事件、涉法问题发表言论,
应该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违规炒作,不得制造舆论压力,不得诋毁司法机关及司法制度,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
被调查会员李振斌就来宾冯波案、鹰潭吴某案等热点案件先后在网络发表文章,披露事情进展、谈个人认识、提相关建议,文章内容客观真实,观点温和理性,建议客观中肯,无制造社会舆论压力的主观故意,无虚假、夸大、误导群众的表述,无诋毁司法机关与司法制度的情节,没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尚属于合理的范围,且被调查会员李振斌自行删除了相关文章,承诺加强执业规范学习、确保执业行为合规。
故,不宜认定被调查会员李振斌构成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的违规执业行为。
综上所述,在卷证据不能证实被调查会员李振斌存在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等违规执业行为,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工作规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撤销案件。
下附《决定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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