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餐饮店无证经营进行处罚的市场监管人员该不该被追责?该由谁来追责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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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不可任性 问责更须依法
近日,一则
“对餐饮店无证经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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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后,市场监管人员被追责”的新闻刷爆了市场监管局同仁的眼球,比起前些日《湖北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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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高压蒸汽管道裂爆事故调查报告》面世后掀起的质疑风暴有过之而无不及,下面结合这则官方信息报道,本人从基层监管角度谈谈几点不解与疑惑。
一、 是谁给了鹿城区区政府在办理营业执照前设置其他壁垒的权力?
经调查事情经过为,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滨江所在巡查中发现
“茗尚”餐饮店无证经营,要求该店办理相关证照。但该店多次到滨江所窗口申请办理证照,均被告知需提供滨江街道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鹿城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申报表》。街道经办人朱某根据相关规定,表示公司须缴纳土地收益金,但未明确告知其他解决途径。”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办理程序已经明确了办理相关证照的相关条件,并无《城市有机更新项目申报表》这一要求。请问鹿城区要求各街道须在《鹿城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申报表》签署意见并盖章,这道行政壁垒是谁下令设置的?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的“放管服”要求在该区是如何落实的?人为设置行政壁垒与简政放权的管理理念背道而驰,该区是如何落实上级指示要求的?街道要求当事人必须缴纳土地收益金的依据是什么?费用交给谁?收费有没有经过物价部门核准?是不是乱收费?是不是私设小金库?有没有追究私自设置行政壁垒相关人员的责任?报告并未显示相关表述。
二、是谁给了鹿城区区政府一纸通知撤销行政处罚的权力?
对此,我市相关部门做出如下处理:对鹿城区市监局滨江所副所长郑某予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撤销对
“茗尚”餐饮店的行政处罚,依法依规为该店办理相关证照。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处罚撤销的主体只能是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及其上级机关,而讯息中并未指出作出撤销行政处罚行为的主体是哪级行政机关。只是一句相关部门做出如下处理决定,背后透露出的法治观念淡薄,程序意识缺失,实在令人担忧此等法治条件下如何能安心创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茗尚”餐饮店在未取得相关证照情况下持续经营,被区市监局立案调查并停业,随后作出责令改正、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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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决定。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应对“茗尚”餐饮店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该局已经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了恰当的行政处罚。并不构成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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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
)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假设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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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
3
日,影片《战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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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角吴京来影院参加路演活动,现场人员聚集过多引发踩踏事故造成
10
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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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受伤,”相关部门会不会不追求滨江所对辖区无证照整治监管不力呢?
三、
是谁给了鹿城区区政府随意扣帽子问责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