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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收入13亿,虚增利润4亿!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人犯欺诈发行股票等罪被判刑!

会计雅苑  · 公众号  · 财务  · 2024-12-24 12:11

正文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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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1、公诉机关: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2、被告单位: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3、被告人:陈伟雄(实际控制人)

4、被告人:陈娜娜(实际控制人)

5、被告人:其他相关责任人

二、(2024)粤 52 刑初 30 号《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关于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揭检刑诉【2024】26 号)指控被告单位柏堡龙、被告人陈伟雄、陈娜娜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柏堡龙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告人陈伟雄、陈娜娜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均应当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柏堡龙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隐瞒重要事实的年度报告,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多项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情节严重,被告人陈伟雄、陈娜娜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参与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经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 199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经 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 万元。

2、被告人陈伟雄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 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5 万元。

3、被告人陈娜娜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4、其他相关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新闻链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8 号)


经查明,柏堡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柏堡龙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柏堡龙通过虚构与某公司及其关联方,万杰隆集团及其关联方万杰隆电子商务(以下简称万杰隆)之间的服装设计、组织生产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2013 年至 2018 年柏堡龙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1,276,355,996.12 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 410,277,766.64 元。其中 2013 年虚增营业收入 145,917,290.72元,虚增利润总额 47,850,914.29 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 40.47%,虚增净利润 41,231,995.56 元;2014 年虚增营业收入 214,377,724.44 元,虚增利润总额 63,285,230.33 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 50.83%,虚增净利润54,584,161.71 元;2015 年虚增营业收入 294,071,376.03 元,虚增利润总额96,164,052.80 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 68.25%,虚增净利润 82,810,982.80元;2016 年 1 月至 9 月虚增营业收入 208,028,265.83 元,虚增利润总额64,920,038.15 元,占柏堡龙当期利润总额的 69.43%,虚增净利润54,922,705.25 元;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237,158,723.23 元,虚增利润总额77,338,156.66 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 56.86%,虚增净利润67,310,030.27 元;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243,190,547.39 元,虚增利润总额71,847,751.78 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 48.48%,虚增净利润62,681,770.92 元;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141,640,334.31 元,虚增利润总额53,791,660.78 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 24.67%,虚增净利润47,282,316.43 元导致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报告期 2012 年至2014 年)、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报告期 2013年至 2016 年 1-9 月)2015 年至 2018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柏堡龙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柏堡龙通过伪造入账单、资金进出不入账等方式,虚假记载银行存款,其中2012 年年未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74,177,440.20 元,2013 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105,269,056.89 元,2014 年年未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228,713,271.09 元,2015 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261,975,314.92 元,2016 年 9 月 30 日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434,150,138.57 元,2018 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737,975.363.28 元,2019 年年未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1,097,554,969.81 元,占柏堡龙对应期末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 16.84%、20.63%、39.07%、20.80%、29.26%、24.38%、34.93%,导致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报告期 2012 年至2014 年)、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报告期 2013年至 2016 年 1-9 月)2015 年、2018 年至 2019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除披露的银行存款期末余额存在虚假记载外,柏堡龙银行存款 2012 年至2016 年、2018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借方发生额和货方发生额与银行流水实际发生额存在较大差异,直接导致柏堡龙披露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二、对陈伟雄、陈娜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琦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四、对林晓如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五、对江伟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六、对黄莉菲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七、对贝继伟、李义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