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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协议离职后发现已怀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法院直接回了四个字

人力资源心理学  · 公众号  · 职场  · 2024-09-19 13:3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女员工张美丽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续发生争议的事件。张美丽在解除合同时并未意识到已怀孕,之后因劳动关系解除和补偿问题提起仲裁和诉讼。本文主要围绕双方签署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张美丽的诉求、公司的回应以及案件进展进行描述。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张美丽与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协议中规定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工资支付、补偿金额以及薪酬福利、债务等相关事宜。

关键观点2: 张美丽发现怀孕后向公司提出恢复劳动关系要求

公司拒绝其要求,引发争议。

关键观点3: 张美丽申请仲裁及后续诉讼

张美丽不服仲裁委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提出公司在签署协议时未尽到解释义务、存在欺诈嫌疑、补偿金额不符合法定标准等问题。

关键观点4: 公司的回应及证据提供

公司回应称张美丽怀孕与本案无关,双方已充分沟通,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且已办理退工手续和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恢复劳动关系已实际履行不能。


正文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4日,女员工张美丽入职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担任培训经理,双方签订自2017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税前月工资15,000元。

在该公司工作几个月后,2017年9月26日,张美丽与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自2017年9月30日解除。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


3)甲方在乙方办理完以上离职交接手续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工资至2017年9月30日及补偿金额15,000元。


除此之外,经乙方确认甲方对其不存在任何薪资福利、债务、赔偿或补偿义务,且乙方不再通过任何仲裁和诉讼的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小编注:这部分内容表述得很清楚,什么时候解除的合同,何时支付工资以及关于薪酬福利、补偿义务等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张美丽在和公司充分沟通后,才签的字。


后续:解除完合同,办理完离职后,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美丽支付了用途标注为“上海-9月张美丽(离职经济赔偿金)”,金额为15,000元。


案情发展:


后来在10月16日,张美丽去医院检查得知已怀孕一月有余,遂向公司提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拒绝。


HR小伙伴们,关于公司拒绝张美丽恢复劳动关系一事,你们觉得是合法合规的吗?如果还是不敢断定,那我们接着往下看。


2017年10月18日,张美丽申请仲裁,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恢复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仲裁委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裁决,不予支持。


张美丽仲裁请求被拒绝,说明一个问题,张美丽的请求有自己的问题。啥问题呢?再接着往下看。


对于仲裁委的仲裁结果,张美丽不服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张美丽称,主要有下面这几点,公司做法不符合要求。


1)公司要求其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未尽到解释义务,催促其尽快落笔,致使权利义务有失公平,存在欺诈嫌疑;


2)她在签署协议时并不知晓自己已怀孕,员工劳力可理解为标的物的质量,故她是基于对标的物的质量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且公司未给予她公平协商的机会和准备时间,未尽到企业对三期员工的企业责任;


3)补偿金额与法定金额不符,应是N+1;


4)协议中明确禁止员工通过仲裁和诉讼等公民正常享有的正当权益来维护自身权利,有失公正。


张美丽提出的这几点,公司是这样解释的。

1)张美丽怀孕是真实的,但与本案无关;


2)2017年9月26日,双方已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进行过充分沟通,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张美丽亦不存在任何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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