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读者更好地获取当下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研究动态,中国民商法律网按月选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分类整理汇总。本期围绕夫妻离婚虚拟财产分割、精神损害赔偿继承、遗产酌给请求权人规则、继承法中的扶养考量等主题,选取文章若干进行归纳。本文为不完全的归纳总结,有未尽周延之处,敬请读者谅解。
夏江皓讲师在《夫妻离婚虚拟财产分割的理论建构与规则适用》一文中,从近代财产理论的基本法理出发,提出夫妻离婚虚拟财产分割的理论依据,并探讨夫妻离婚时对各种类型虚拟财产的分割方案。就夫妻离婚虚拟财产分割的客体界定而言,虚拟财产具有两大基本特征:第一,不具备物理实体,而是在网络环境中以数据化的形式呈现;第二,具有财产性,即排他性、可转让性和经济价值。根据虚拟财产的样态和功能,夫妻离婚分割的虚拟财产主要包括经营型、社交型和物品型虚拟财产。依托权利束理论,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应当突破物债二分的桎梏,财产权属性定位下的虚拟财产可以作为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客体。就夫妻离婚虚拟财产分割的理论依据及其适用指引而言,通过财产的劳动理论、人格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的启示,夫妻离婚虚拟财产分割时应当以夫妻协力、关注财产蕴含的人格意义、网络共治和物尽其用作为理论依据。在其指引下,夫妻共同虚拟财产的范围划定、用户协议中禁止夫妻离婚虚拟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和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等问题都可以得到恰当地解决。就夫妻离婚虚拟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案而言,法院在判决夫妻离婚虚拟财产的分割时,应当重点考虑虚拟财产与当事人精神情感价值或人格象征意义的关联程度、对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对社会受众信赖利益的保护、虚拟财产的物尽其用和促进技术创新发展等因素,并运用比例原则的分析工具进行合理的利益衡量。此外,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应当结合各类虚拟财产的功能和特点,综合考量虚拟财产的财产权人、网络运营商、社会受众等各方主体的相关情况及行业整体的发展状况,并重点参考各项情况相近的同种或者同类型虚拟财产。刘志阳教授在《精神损害赔偿继承的限制与转向》一文中指出,应突破我国既往裁判和理论中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让与和继承的限制解释,不应对《民法典》第1122条进行限缩解释。从限制论的内容及渊源来看,该理论主要借鉴了德国法的规定,这一限制性规定主要是基于人格权的高度专属性以及抚慰金的抚慰功能。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继承都并未采取严格解释论的观点。事实上,我国的司法判决混淆了被侵权人本身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所谓的精神损害请求权,认为被侵权人死亡后只存在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承认被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可继承性。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为纯金钱债权,并不存在所谓的人身专属性。此外,限制论会带来被侵权人“与时间赛跑”、权利体系混乱、遗产继承人权利减损等问题。基于此,应重新审视我国实践和理论中的限制论,从以下逻辑层次加以分析:第一,需要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属于继承法中的财产权益进行明确界定;第二,精神损害赔偿之债是否具有不得继承的限制因素?第三,从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限制的以往实践来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继承的限制并非完全限制,而是规定了例外情形,即以合同约定和已经起诉为例外;第四,我国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功能来限制转让和继承的观点,混淆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与权利行使之间的关系。可见,在对《民法典》第1122条进行解释时,应突破我国既往裁判和理论中的限制解释,此处不得继承的遗产范围不应包括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谢潇副教授在《我国家庭法上遗产酌给请求权人规则之构造——以法定继承制度与遗产酌给制度之严格区分为法理基础》一文中指出,在我国家庭法视阈内,为妥当区分法定继承制度与遗产酌给请求权制度,根据遗产酌给请求权的规范目的,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应当被认定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主体”。就《民法典》第1131条第1、2分句中的“继承人以外”之解释而言,法定继承人排除说与实际继承人排除说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各有其不足之处。故应当在评价两说损益的基础上,根据遗产酌给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构造遗产酌给请求权主体及其效力规则。首先,在寄养人遗产酌给请求权人规则之建构方面,应当将法定继承人排除在寄养人遗产酌给请求权人范围之外;倘若法定继承人并未实际继承遗产,但具有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之情势,则其作为寄养人仍可类推适用寄养人遗产酌给请求权条款;但因为其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在亲属关系,亦具有扶养关系,所以原则上应当比具备相似情势的法定继承人以外主体多分得遗产。其次,在扶养人遗产酌给请求权人规则之构造方面,扶养人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应为法定继承人以外主体;未实际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如若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以类推适用扶养人遗产酌给请求权条款,继而分得适当遗产;就扶养人遗产酌给请求权人与类推适用扶养人遗产酌给请求权条款的未实际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而言,其可以分得的遗产原则上应当少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李贝副教授在《中国继承法中的扶养考量:功能与局限》一文中指出,扶养与继承的挂钩构成我国继承法最突出的特色。依被继承人是作为扶养义务人还是接受扶养的对象,扶养理念又具体转化为继承人的需求和贡献这两个关键词。在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中,扶养关系的有无可能影响继承资格的取得、继承份额的多寡以及遗产债权的存在。这一“中国模式”有其充分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对于缺乏遗嘱能力的当事人尤为重要,并且与老龄化社会的趋势高度契合,也有助于在疑难案件中规制遗嘱形式瑕疵、构建本土归扣制度等,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当然,我国现有的这一继承法体系仍然存在诸多缺陷:有些缺陷来源于技术规则的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有些缺陷来源于对扶养关系的功能定位偏差,单纯依据扶养因素决定部分继承人(尤其是继父母子女)的资格,缺乏说服力;有些则源于对扶养关系隐含的风险认识不够,忽视扶养关系中对遗嘱自由不可避免的威胁,缺乏全面性。然而,上述局限并非全盘推翻我国继承法体系的理由,如何在保留本土特色的基础上对既有规则予以完善优化,应当是未来继承法理论实务探索的方向。1. 夏江皓:《夫妻离婚虚拟财产分割的理论建构与规则适用》,载《东方法学》2024第5期。2. 刘志阳:《精神损害赔偿继承的限制与转向》,载《当代法学》2024年第5期。3. 谢潇:《我国家庭法上遗产酌给请求权人规则之构造——以法定继承制度与遗产酌给制度之严格区分为法理基础》,载《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8期。4. 李贝:《中国继承法中的扶养考量:功能与局限》,载《中外法学》2024第5期。3.汪洋:预先放弃继承的类型与效力|前沿
【温馨提示】由于微信公众号推送规则的改变,未对本公众号设置星标关注的读者,将难以第一时间接收到本公众号每日发布的前沿讯息!星标关注操作指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