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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不能被视为一个密封品

猎卷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1-23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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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违反》(Breach of Trust)一书,是2002年由HART出版社出版的一部学术著作。主编为Peter Birks和Arianna Pretto。

该书由福州大学朱圆教授翻译。可以说,这本书的翻译过程十分漫长,从2018年列入出版计划,至今已经过去了五六年之久,期间还续约过一次版权。如今,总算是出来了。可以说,本书为国内信托法学走向精细化贡献了一份力量。

本书主编说:“信托法不能被视为一 个密封品,违反信托行为必须在我们的民事过错类型清单中占据适当位置。

1.违反信托

我们理性的分析应始于对违反信托(包括两种截然不同类型)的认识。有必要借用公法领域人们所熟知的语言。违反信托的行为,既包括越权行为,也包括受托人在信托权限范围内所从事的不当行为

两种违反信托的行为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前一种类型受托人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行为的定性。错误在于,受托人从事了其本不应当从事的行为。后一种类型受托人的责任取决于能否证明错误的存在。因此,在前一种类型中,受托人的责任是严格责任,后者则是过错责任。

在越权行为的范畴中,可以看到信托基金的不当使用这种类型。不得向非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第二种类型大家经常称为“利益冲突行为”——当追求利益可能牺牲受益人的利益这种情形成为一种真实的可能性时,受托人不得寻求任何利益。在这种情形下,立法多次表明态度,无论受托人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责任。考虑受托人所承担的信义义务本身,受托人必须完全脱离利益冲突。

第二类违反信托的主要情形中,存在不当管理信托财产的类型。有人可能反对,认为这也属于越权行为,管理不善也是受托人不得从事的行为类型。两者区别在于,受托人的错误行为是否发生在从事其权限范围的活动时,而在其他情形下,受托人则是做了其根本不应该做的事。在这种类型中,法律的主要任务是指明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行为标准,以及致使其承担责任的错误行为的类型。在多元化的语境下,这一标准逐渐清晰,它指的是一个人在他的处境下的一般标准,这个人的责任是疏忽责任。而我们称为疏忽的错误行为,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中有不同的应用。

对违反信托行为的准确分类必须伴随对一系列其他可能使受托人承担责任的事件的区分。违反信托可以准确地被界定为错误行为,因为它的可处罚性可以基于该行为违反义务的特征而作出判断。托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其违反了所承担的主要义务,比如在权限范围内行事的义务,或遵循特定管理标准的义务。但受托人也可能因与不当管理无关的事项而承担责任,比如受托人可能因其并未从事错误行为而获得的不当得利承担责任。与第一种违反信托行为类型相关,该类型所衍生的复杂化类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每一种错误行为都构成对信托义务的违反。这一上层义务经常或多或少地在视线范围之外。一项预防性禁令往往被视为防止错误行为的发生,而不是强制实施首要的上层义务。因此,应当从这一角度来看待防止寻求利益冲突的禁令。但关于信托财产的不当处置,包括未经授权的投资,法律传统制裁主要瞄准第一层面。正如一个人可能负有义务,且被迫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是因为他曾许诺支付这笔钱,而不是因为他违反了他的承诺。因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承担责任,不必等到违反信托义务行为发生。他的责任可以直接归咎于错误行为,但不是必须这样。

2.救济性权利

一般来说,法律要求违约者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这可以通过救济的方法来实现,即通过法院向从事不当行为者发布禁令的方式,或者更好的办法是,通过区分原始权利和次生权利或救济性权利来实现。实质上,每一个违约行为都侵犯了原始权利。违约行为本身产生次生权利。法院的命令实现了次生权利并创造了第三级权利,这些权利本身是通过执行机制来实现的。如果我们知道哪些次生权利是由于违反信托产生的,那么其他权利或多或少会自行解决。

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区分权利实现后想要达到的不同目标来得到这个问题的答案。次生权利或者救济性权利始终体现为获得赔偿(以原告损失数额来衡量赔偿金额)、恢复原状(以被告的收益来衡)或者其他请求赔偿的方式(运用无关原告损失金额或被告收益数额的某种计量规则)。这些计量措施还可以进一步分类。因此,赔偿值的计算方式可以基于不同的计算基础,恢复原状救济方式的适用同样或多或少地受限制条件的制约。

在解决哪些违约行为产生哪些救济权利时,必须避免某些常见的认识误区。首先,在案情事实模糊不确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运用“恢复原状”(使某人恢复到某状态)来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把某物还给某人)必须为那些救济性权利而保留,这些权利的行使目的在于迫使对方放弃收益。这里的“放弃”是经谨慎选择的词汇,因为其不仅涵盖返还,还包括放弃所有收益。其次,如果假设“衡平补偿”除弥补损失之外还有其他作用,得不出有用的结论。简言之,衡平补偿是一种补偿方式,补偿的目的就是弥补损失。在救济权利之后要考虑的问题是一个简单的、仅次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即恢复原状请求权,以及基于其他计算规则产生的赔偿请求权。

衡平法院以承担责任的用语来隐藏其赔偿损失的法律实践。也就是说,它通过要求受托人对其丢失或者未能接收的资产承担责任来获得赔偿。揭露这种做法并没有提供任何理由来承认一种超越弥补损失的补偿措施,这在术语上是矛盾的。这并不否认其中存在多种形式的赔偿。损失可以以不同的基础进行计算。赔偿金额将根据计算损失的基准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赔偿的种类不会被立即考虑。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仅仅是违约行为是否产生了支付赔偿金、恢复原状救济方式或者参照其他目标衡量的救济性权利。这是一个主导问题。只有在下一个层面上,才进一步提出关于赔偿损失或者放弃收益的不同计量方式问题。

3.所有权

信托资产被不断周转,也就是说,它们被投资和再投资,这是正常的。我们感兴趣的是过程,即当信托资产被以违反信托的方式处分,将发生什么情况?答案可以分为两部分。在信托资产为接收人所持有的情形下,除非处分是无偿的,否则受托人有权索取信托财产的替代品。

最近的一种观点认为,原始权利只是脱离(原资产)并依附于替代物之上,就像水蛭移动到一条新的腿上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对物权行为的片面解释被证明是行不通的。此外,它让人们误以为没什么可解释的。但是更细致的分析表明,找到未经授权的替代物,并将其认定为创造新财产权利的事件,具有必要性。一旦识别出替代物,必须正确理解它。它以这种方式运作,是不当行为,还是以牺牲受益人利益为代价的不当得利行为?答案当然可能两者都不是,我们不得不说,它有自己存在的理由。

4.第三方

说某人诱导或协助他人违反信托,将其作为推定受托人而使其负有责任,只不过是给他贴上一个标签,其作用是证明衡平法院对其行使管辖权是正当。如今,指认他是受托人是无益的,把他描述为一个负责任的人也无济于事。违反信托的协助者从事了不当行为,该违法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一样,引发相对人的次生权利或者救济性权利。法律的任务是界定不当行为,并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是可以从所有已知的救济性权利中选择,还是只能从更受限制的选项中选择。幸运的是,与此不当行为相关的立法的现代化进程近来发展迅速。古老的用语已经逐渐从相关立法的词汇中消失。正是在这一成功的现代化范例的背景下,查尔斯·米切尔(Charles Mitchell)博士在本书中提出了他对违法行为的全面研究成果。

迄今为止,这个成功的故事还没有在“知情接受”这一古老概念上重复过。最近的一个机会也被放弃了。重申一次,将信托财产的接受者称为推定受托人没有任何好处。“责任承担者”这一词稍微合适一些,因为接受者确实收到了一些需要对其负责的物品。但承担责任并没有传导任何关于接受者所承担责任性质的信号。传统的称谓“知情接受”倾向于主张知晓信托的来源是接受者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因此,最清楚不过的是,如果不超越长期使用的语言,这个概念的现代化就无法实现。

现代化的必要模式已经相当清晰。首先,必须区分对人责任和对物责任。接收者的个人责任可能源于不当行为法或者不当得利法。前者承担责任的要件可能包括存在过错,极有可能还包括不诚实因素,而后者的责任是严格的,尽管其在强有力的辩护中仍是脆弱的。对物责任独立于过错,仅在接收者仍然拥有收到的财产或者有可追溯的收益时才存在。在前一种情况下,受益人从资产中获得的权利产生于原始信托,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尽管这是有争议的,它产生于不当得利,因为一个人获得了属于另一个人的资产价值,却以损害另一个人的利益为代价,不正当地使自己受益。

5.减轻责任

减轻违反信托的责任是由若干不同机制共同组成的。正如本书所尝试的那样,将它们组合在一起很重要。在法律机制的一端,通过免责条款来减少责任,这一做法在现代法律中日益突出,因为职业受托人在现代很常见。最近这方面的立法发生了变革,以适应新情况。可以说,这是一种预期性的责任减轻。在另一端,对于既没有免责条款保护也没有抗辩理由的受托人来说,最后求助的是法院的宽恕裁量权。诚实、合理行事的违反义务的受托人可以寻求免责。虽然关于这方面被提交到法院的案件很少,案例汇编更少,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裁判权不会被使用。只是它可能基于技术障碍,阻止了许多诉求的提出。

各章的顺序是由与违反信托有关的法律现代化的五部分决定的,尽管不是每一章都严格限于其中一部分。

前两部分——对违反信托的行为进行了更好的分类,并简化了因违反而产生的救济性权利的用语——属于前三章的内容。

第三部分——解释信托资产被误用时对物权的表现方式——属于第四章和第五章的内容。

第四部——全面修订了与违反信托的受托人进行交易的第三方责任的相关法律和语言——在第六章和第七章中都有涉及。

第五部——受托人责任的减轻——属于其余五个章节的内容。

本书以海顿教授的综述作为结尾:

(1)关于信托的性质

与这一主题相关的章节有:第2章约书亚·盖兹勒“勤勉义务”、第3章埃德温·辛普森“冲突规则”、第8章耶·彭纳“免责”和第10章詹妮弗·佩恩“同意”。这些章节共同引发我们对一个问题的思考,即信托义务是否真的像朗贝因(Langbein)教授所建议,实质上是一种契约性的“交易”毕竟,委托人可以免除或修改注意义务,利益冲突行为可以基于授权而进行,对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给予免责,同时,委托人或受益人对违反信托行为的许可能够阻却违反信托行为带来的任何法律诉讼。事实上,在99%的案例中,存在委托人和受托人就修改受托人的默示义务、免责条款的内容以及受托人的报酬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

然而,这一共识与朗贝因教授的观点相冲突,这种冲突的发生并非基于对历史根源理解的差异,亦非因委托人在信托关系成立后退出信托管理舞台,也不是出于衡平法官所扮演的角色,抑或法院的固有管辖权。在英国,信托义务中的核心内容是信托资产(无论是财产利益还是在诉讼中的财产性权益)由受托人持有,且不受受托人的债权人、继承人或配偶的追索,因为受益人被视为信托资产在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人。委托人可以单方宣布创建信托,无论是通过宣告自己是自身所有的全部或特定部分已确定财产的受托人,还是将特定资产转移到受托人的名下。在后一种情况下,受托人通常同意以信托所设定的规则接受信托财产。在未与受托人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委托人秘密设立遗嘱信托,也可以转让土地或股份给以受让人名义注册的公司,所有权将自动转移给受让人。此外,由于委托人行为的效果是在信托基金中产生衡平法财产权,一旦确定所有受益人,并且所有受益人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受益人可以一致要求受托人将信托基金中的特定资产转移给自己(或者自己所提名的人),因此在衡平法上他们被视为所有信托财产的所有者。这并不妨碍或否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约定更长期限的信托的目的。

然而,在美国的大多数州,委托人给受托人施加的义务,即受托人优先执行委托人认为对受益人有益的重要目的,高于受益人的利益。因为只要委托人的一个重要目的尚未实现,法院就不允许受益人出于自身主观利益从受托人处获得信托财产。否则,就与英国一样,受益人可以通过追溯程序来维护自己的衡平法所有权,追溯程序导致其对追溯到的财产享有衡平法上的留置权或抵押权,或者对追溯到的全部或适当比例的财产享有衡平法权利。奇怪的是,正如伯克斯教授在他的章节中指出的那样,虽然“衡平法是对人法”,但衡平法上的财产权益可以在具有对物效力的诉讼中得到维护(当事人之间诉讼的结果是被告被命令将特定财产转让给原告,由原告作为受托人持有,或者在例外情况下,为其自身利益持有)。相较之下,虽然普通法被认为是对物法,但在动产案件中,它不提供财产权救济,也没有超出损害赔偿的严格责任。

因此,英美信托义务创造了衡平法财产权益,其对受影响财产的继受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他们是法定所有权的有偿善意购买人,且不知道受益人的权益,或者受到旨在促进财产市场化的超越原则规定的保护(例如,把从土地获得的资金交付给两个以上受托人或一个信托公司。不仅受托人所有的信托财产及其可追溯收益不受受托人的债权人、继承人和配偶的索赔,而且第三方手中的信托财产及其可追溯收益也不受该第三方或该第三方的债权人、继承人或配偶的索赔,除非该第三方是上述善意购买人或受上述超越原则规定保护的人(或他们的所有权继承人)。尽管大陆法系可以通过受托人在破产、死亡或离婚时授予豁免的法律规定,或通过限制受托人的继承人或配偶在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信托财产的判例发展,为受托人拥有的隔离信托财产授予豁免,但这种豁免本质上源于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履行的信托义务中赋予受益人的衡平法财产权利的性质。

(2)关于责任

正如钱伯斯教授在第一章责任中指出,传统上衡平法律师对那些认为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或受托人(取代不当行为的受托人)支付损害赔偿金以弥补受益人受到的损失,或认为应将违反信托而获得的收益归还受益人的人嗤之以鼻。违反信托是指受托人的行为或者疏忽,没有得到信托文件或法律的授权或宽恕,或者未能履行受托人被授权活动的职责。许多现代主义者认为,人们可以将所有的金钱支付责任称为损害赔偿”,无论是在普通法还是衡平法中产生的,尽管他们认识到,在不同的情况下,这种损害赔偿的计量很可能由不同的规则来确定(例如,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或欺诈,是否违反了禁止性信托义务,是否违反了普通法上或衡平法上的注意义务),但为了合理化和简单化,应尽可能多地同化规则,如在涉及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下。

然而,钱伯斯教授正确地指出,损害赔偿或公平补偿最好仅限于以补偿损失为目标,同时他认为,使用恢复原状这一术语应限于以要求被告放弃财产或货币价值为目的——尽管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区分这种放弃行为是基于原告主张财产权的结果,还是为了防止被告获得不当得利的结果。

大多数学者认为,存在这样一种危险,即对损失采取一刀切的损害赔偿办法很可能会导致理由不充分的判决,损害衡平法给予弱势受益人(根据1925年《受托人法》第61条的规定,对伪造账目负有严格责任)以及与受托人交易的第三方的保护。尤其是坦普尔曼勋爵,他曾警告允许过失侵权行为广泛适用的危险。

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向其说明信托财产的管理情况,这是信托的核心,因此,受托人的主要义务(独立于任何违反信托行为)是通知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信托受益人,并在此后向其提供信托财产管理和分配情况的账目:如果受益人没有权利要求受托人说明情况,那么对受益人来说就不存在信托。

问题是衡平法上的过失索赔是否应当按照比原告主张的违反普通法上的合同或侵权责任的规则更有利于受益人的规则来判决(考虑后见之明和直接原因,而不是必要原因)。如果受托人的行为超出了作为受托人所拥有的权利或违反了禁止性的信托义务,尽管受托人受益人义务的基本性质要求严格赔偿责任,但主要关注点是未能谨慎行事的受托人应当采取的行为,而受托人受益人关系仅能视为一个附带因素。因此,为什么要将疏忽的受托人和疏忽的律师、会计师或医生区别对待呢?

如果损失是由于T未能使投资多元化或未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出售特定投资或未能适当监督持股99%公司的活动而造成的,则需要证明,如果T没有做任何理智的受托人(适当的知情受托人表现出必要的谨慎标准)不可能做的事情,损失可能就不会发生。

如果T有自由裁量权,并决定以特定方式行使该自由裁量权,例如,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出售X有限公司的股份,但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未能执行该决定,就可以认为,T未能做到任何合理受托人应该做的事情,因此,如果这种错误造成了损失,就应在账户中附加收取损失金额项目。或者,这可以与信托文件要求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出售特定的原来已确定资产(X有限公司的股份)的情况作类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出售X有限公司股份的决定要求T实际进行此出售,而衡平法不允许T称他不当地保留了此股份。因此,账户中的此种保留是错误的,并将自动被如果尽快出售信托财产将会收到的金额取代。论是否可以合理预见,在股份本应出售之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如股市暴跌)是无关紧要的。



【外国信托法经典译丛】

信托的违反

Breach of Trust

[]彼得·伯克斯 []阿里安娜·普雷托 主编

Peter Birks & Arianna Pretto

朱圆译




  本书是英国近代法以违反信托为主题的第一本专题研究,是汇聚多位著名学者和法官的集体智慧,历经三年协同努力,在专题研讨会基础上形成的研究成果。本书内容涵盖违反信托行为的分类;基于违反信托获得的救济权;当信托财产被不当处置时,对财产性行为的解释;与受托人关联的第三方的责任;受托人责任减免的若干法律机制等主题。就编者角度来看,其编纂本书的目的在于更新和深化学界和实务界对违反信托所涉相关主题的研究,以推动这一领域脱离早期因信托法所涉法律语言晦涩而导致的相对滞后的研究困境,书中所提出的对信托法律制度变革的若干建议具有深刻意义。本书体系编排科学,所展示的普通法系违反信托法律制度的案例及法律逻辑大多为其他信托法综合性著作所未涉足,因而对于推进我国学界在违反信托领域的研究进程具有重要价值。

 

 作者简介

彼得·伯克斯,皇家大律师(QC),1989年至2004年间担任牛津大学民法钦定教授(Regius Professor)。其研究兴趣广泛,在长达二十余年间被公认为最具影响力的英国法学学者之一,出版物涉及英国法中的信义法、不当得利法、恢复原状法等多个领域,是克拉伦登法律讲座(Clarendon Law Lectures)创始人,克拉伦登法律丛书(Clarendon Law Series)编辑,牛津英国法丛书(Oxford English Law Series)编辑。

  阿里安娜·普雷托,法学博士(特伦托大学),牛津大学布雷齐诺斯学院教授,2005年出版专著Boundaries of Personal Property: Shares and Sub-Shares (Hart, Oxford, 2005)

  责任/001

一、简介/001

二、直接履行/004

三、补偿金/016

四、恢复原状/032

五、处罚/044

六、其他目标/049

七、结论/051

第二章  勤勉义务/053

一、简介/053

二、从被动信托到主动信托/056

三、首席大法官霍尔特的委托模式/059

四、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066

五、重大过失与谨慎人测试/075

六、信托委托与管理中的谨慎标准/077

七、一般标准或委托标准/090

八、现代市场中的谨慎受托人/093

九、公司与信托/098

第三章  冲突规则/101

一、引言/101

二、受托人语境下利益冲突和获利规则的发展/105

三、结论/124

第四章  超越原则/126

一、授权处置和未经授权处置的相关问题/129

二、受益人对未经授权的交易获得的替代资产的所有权/134

三、受益人对原始财产受让人享有的权利/140

四、接受未经授权的投资/141

五、结论/145

第五章  转 让/146

一、介绍/146

二、所有权和第三方/148

三、衡平法的选择/156

四、结论/175

   /181

一、引入/181

二、不诚实协助责任的司法性质/190

三、诉求的构成部分/198

四、抗辩/268

五、结论/273

  /274

一、物件返还之诉/277

二、挪用的错误/285

三、不当得利/292

  /309

一、Armitage案中的事实/310

二、受托人免责条款的有效范围/311

三、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和信义义务/314

四、信托不可减少的核心以及诚实善意义务/320

五、“债权性”信托:信托的多重财产观/324

六、免责条款的重新审视/332

七、当前信托概念的不稳定性/342

  /343

一、概述/343

二、Re Evans案件/344

三、变化中的信托和托管:维多利亚时代的焦虑/346

四、1925年《受托人法》第61条的起源/350

五、追踪1925年《受托人法》第61条的内容/352

六、受托人投资:标准上升还是下降/359

七、公司法视角:减免董事责任/366

八、收益分配/370

九、1925年《受托人法》第61条:回到未来/375

  /377

一、引言/377

二、对违反信托的同意/379

三、抗辩扩展适用于公司法/392

四、结论/403

第十一章 时效/405

一、衡平法时效的发展历程/407

二、违反信托的适用/428

三、针对第三方的诉讼/435 

第十二章  懈怠、诉由禁止反言和选择/446

一、懈怠/448

二、诉由禁止反言/464

三、选择/469

四、结论/475

第十三章  综述/478

一、信托的性质/478

二、责任:损害赔偿或公平补偿/484

三、追溯、超越、接收和协助/491

四、对违反信托请求的抗辩/499


【外国信托法经典译丛】

信托法(第五版)

Trusts Law (5th edition)

[]查理·韦伯 []蒂姆·阿库勒 著

CHARLIE WEBB & TIM AKKOUH

汤淑梅 译

内容简介

本书是针对衡平与信托初学者的简明读物。作者从信托的框架、信托的起源及信托的用途出发,通过对案例的叙述以及对重点问题的学术讨论,在分析信托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特征及形成的基础上,对目的信托、慈善信托、归复信托、推定信托分别进行了研究,阐述了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并考察了违反信托的有关事项,内容涉及信托法课程中通常包含的所有主题。本书将帮助初学信托的法学本科生揭开信托规则的神秘面纱,使学生在信托法的理论和实践环境中加深理解。

作者简介

查理·韦伯

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律系教授。曾在牛津大学与伦敦大学学院学习,后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攻读博士学位,并在牛津大学大学学院任教。他的研究领域是私法理论,主要是合同法、信托和赔偿。

蒂姆·阿库赫

商业诉讼律师,拥有丰富的商业衡平法执业经验,擅长信托、遗嘱认证、破产、商业和公司事务,在民事欺诈和资产追索方面享有盛名。

译者简介

汤淑梅

法学博士,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信托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曾长期在信托公司工作。著有《信托受益权研究:理论与实践》,并发表《信托登记制度的构建》《试析通道类信托之受托人责任的承担》等论文。

目 录

第1章 衡平与信托的简介 

  1.1 我们在做什么 

  1.2 什么是信托 

  1.3 财产和信托 

  1.4 信托的种类 

  1.5 意定信托与强制信托 

  1.6 衡平法 

  1.7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融合 

  1.8 衡平法箴言 

  1.9 信托的作用 

  1.10 本书的脉络 

  总结 

  练习 

  拓展阅读 

第2章 基本概念和原则 

  2.1 固定信托与自由裁量信托 

  2.2 信托与权力 

  2.3 信托受益人权益的性质 

  2.4 所有权权益的多样性 

  2.5 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 

  2.6 Saunders v.Vautier规则 

  2.7 信托和基金 

  2.8 善意购买规则 

  总结 

  练习 

  拓展阅读 

第3章 确定性 

  3.1 三个确定性 

  3.2 确定性要求的必要性 

  3.3 意图 

  3.4 意图之外 

  3.5 不确定性的形式 

  3.6 不确定性的程度 

  3.7 标的 

  3.8 对象 

  3.9 管理的不易操作性 

  3.10 变化性 

  3.11 不确定性的解决 

  3.12 不确定性的后果 

  总结 

  练习 

  拓展阅读 

第4章 目的信托 

  4.1 受益人原则 

  4.2 规则的正当性证明 

  4.3 强制性 

  4.4 受益人及信托的本质 

  4.5 规则的影响 

  4.6 目的信托与个人信托 

  4.7 规则的例外 

  4.8 目的信托的其他要求 

  4.9 非法人组织 

  4.10 非法人组织如何持有财产 

  4.11 将财产转让给非法人组织 

  4.12 非法人组织的解散 

  4.13 政党 

  4.14 目的信托的作用 

  总结 

  练习 

  拓展阅读 

第5章 慈善信托 

  5.1 慈善目的 

  5.2 慈善、信托和法律 

  5.3 慈善目的的定义 

  5.4 《2011年慈善法》 

  5.5 预防或救济贫困 

  5.6 发展教育 

  5.7 发展宗教 

  5.8 促进健康和救助 

  5.9 提升公民意识或促进社区建设的发展 

  5.10 促进艺术、文化、遗产和科学 

  5.11 发展业余体育 

  5.12 发展人权、解决冲突或和解、促进宗教或种族和谐或平等 

  5.13 促进保护和改善环境 

  5.14 扶持需要帮助的老、幼、病、残、贫或者其他弱势群体的事业 

  5.15 发展动物福利 

  5.16 提高皇家武装部队或警察、消防和救援服务或急救服务的效率 

  5.17 其他目的 

  5.18 公共利益的要求 

  5.19 公共利益与个人关系 

  5.20 出于政治目的的信托 

  5.21 近似原则 

  总结 

  练习 

  拓展阅读 

第6章 形式 

  6.1 形式的要求 

  6.2 受益转让模式 

  6.3 不完善赠与 

  6.4 土地信托 

  6.5 秘密信托 

  6.6 衡平法权益的处置 

  总结 

  练习 

  拓展阅读 

第7章 信托成立与设立信托的承诺 

  7.1 信托的成立 

  7.2 未来财产的信托 

  7.3 设立信托的承诺 

  7.4 契约信托 

  7.5 信托财产的偶然归属 

  总结 

  练习 

  拓展阅读 

第8章 归复信托 

  8.1 归复信托的性质 

  8.2 归复信托的传统案例 

  8.3 推定归复信托 

  8.4 归复信托和非法行为 

  8.5 推定的内容 

  8.6 自动归复信托 

  8.7 自动归复信托和意图 

  8.8 自动归复信托的基础 

  8.9 避免不当得利的信托 

  8.10 不当得利、破产和所有权索赔 

  8.11 信托的分类 

  8.12 特殊目的(Quistclose)信托 

  总结 

  练习 

  拓展阅读 

  拓展阅读续 

第9章 推定信托 

  9.1 意图与推定信托 

  9.2 推定信托与推定受托人 

  9.3 推定信托的统一理论 

  9.4 信托财产的受让人 

  9.5 转让特定财产的具体可执行义务 

  9.6 不完善赠与和Rose案规则 

  9.7 口头土地信托与Rochefoucauld v.Boustead案规则 

  9.8 秘密信托 

  9.9 依承诺获得的财产 

  9.10 家庭房产的“共同意图”信托 

  9.11 错误转让 

  9.12 盗窃 

  9.13 违反信义义务取得的财产 

  9.14 救济性推定信托 

  9.15 规则与自由裁量权 

  总结 

  练习 

  拓展阅读 

第10章 信义义务 

  10.1 受托人义务的种类 

  10.2 受托人义务的来源 

  10.3 无权受托人 

  10.4 信义义务的内容 

  10.5 履行的保证 

  10.6 禁止利益冲突规则 

  10.7 放宽规则吗 

  10.8 报酬 

  10.9 董事的费用 

  10.10 自我交易 

  10.11 公平交易 

  10.12 所有受托人都是受信人吗 

  10.13 信托之外的信义义务 

  总结 

  练习 

  拓展阅读 

第11章 非信义义务 

  11.1 善良诚信之外 

  11.2 注意义务 

  11.3 信托财产的投资 

  11.4 投资准则与建议 

  11.5 公平性 

  11.6 道德投资 

  11.7 绝对控股 

  11.8 例证 

  11.9 行使决定性自由裁量权的规则 

  11.10 知情权 

  总结 

  练习 

  拓展阅读 

第12章 信托的管理 

  12.1 引言 

  12.2 受托人的委任和罢免 

  12.3 信托的变更 

  12.4 受托人权力的委托 

  12.5 抚养权 

  12.6 预付权 

  总结 

  练习 

第13章 违反信托及受托人责任 

  13.1 违反信托 

  13.2 义务、过错和救济 

  13.3 主要索赔 

  13.4 补偿索赔 

  13.5 记账义务 

  13.6 收回损失的限制 

  13.7 追缴索赔 

  13.8 抗辩 

  13.9 共同受托人的责任 

  总结 

  练习 

  拓展阅读 

第14章 所有权索赔与第三人责任 

  14.1 违反信托和第三人 

  14.2 个人索赔和所有权索赔 

  14.3 追溯 

  14.4 针对可追溯替代品的诉讼的依据 

  14.5 追溯的先决条件 

  14.6 所有权索赔 

  14.7 追随 

  14.8 基于追溯的索赔 

  14.9 银行账户内外的追溯 

  14.10 出资人为无责任人的银行账户 

  14.11 出资人之一是不当行为人的银行账户 

  14.12 透支债务偿还的追溯 

  14.13 追溯与“资产膨胀”理论 

  14.14 用于改善、维护或修理财产的信托资金 

  14.15 地位变更 

  14.16 知情接收 

  14.17 一项知情接收索赔的要素 

  14.18 针对信托财产接收人的个人索赔的正当性 

  14.19 不诚实协助 

  14.20 协助 

  14.21 不诚实 

  14.22 回归“知情”协助 

  14.23 合并索赔 

  总结 

  练习 

  拓展阅读 

第15章 禁制令 

  15.1 衡平法的救济措施 

  15.2 分类 

  15.3 何时颁发禁制令 

  15.4 代替禁制令的损害赔偿和自由裁量权 

  15.5 临时禁制令 

  15.6 冻结令 

  15.7 搜查令 

  总结 

第16章 信托的实际运用 

  16.1 引言 

  16.2 设立信托的决定 

  16.3 关于信托契约和意愿书的评注 

  16.4 向受托人转让财产 

  16.5 信托的设立与运行:报表和指定 

  16.6 受托人的辞任 

  16.7 违反信托 

 E N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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