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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断性骚扰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3-03 08:01

正文

文/林立

2月20日,一名自称“自由女诗人”的女子在微博上爆料,她在给江苏连云港《苍梧晚报》投稿时,被该晚报男编辑性骚扰。2月21日,《苍梧晚报》在其官方微博发表致歉声明。

中国人不习惯使用“性骚扰”这个外来词,而更习惯使用本土色彩更浓郁的“调情”。曹雪芹在《红楼梦》第五十七回的标题“呆霸王调情遭苦打,冷郎君惧祸走他乡”中就用了这个中国式性骚扰的专属名词。

这一回说的是两个美丽的男子贾宝玉和柳湘莲在私聊,共同缅怀另一个香消玉殒的美丽男子秦钟,而一个不识趣的丑陋男子薛蟠看上了柳湘莲,手上拉拉扯扯,嘴上不干不净。小柳儿,陪哥玩会,想当官还是发财都和步步高点读机一样so easy!金陵业余武术高手柳湘莲岂甘受辱,把薛蟠骗到偏僻地方痛打了一顿,请他喝泥水,然后跑路了。

为什么性骚扰的受害者反而要跑路?

因为薛蟠是四大家族的核心成员,是一位为了抢人老婆把人打死了,不但没事还大摇大摆地去姨妈家玩耍的富二代。薛蟠被柳湘莲打后就放出话来,要拆小柳儿的房,要小柳儿的命,要和小柳儿打官司。犯了故意伤害罪的柳湘莲能不“畏罪潜逃”吗?

反性骚扰,除了打架跑路,还有什么招吗?没练过功夫的女子怎么办呢?王熙凤有办法。

贾府私立学校校长的公子贾瑞贪恋王熙凤的美色,用比那位晚报编辑使用的更暧昧却一样猥琐的语言调戏王熙凤。可是他调错了对象,这不是贾府的小丫鬟,而是荣国府集团的CEO。王熙凤何等人,哪能任你调情!于是,反性骚扰的剧情走向暗黑风:王熙凤巧设相思局,贾公子命断风月鉴。

有人说,王熙凤太狠毒,别人不过调个情,你就把人给弄死了。可是,像王熙凤这样的古代女强人面对男人的性骚扰,还有什么办法呢?告官吗?只怕骚扰的未受处罚,被骚扰的反而坏了名声。

柳湘莲不是戏子,而是没落的贵族子弟,但他面对四大家族成员的性骚扰时,只有逃跑。王熙凤不仅是贵族,而且是四大家族嫡系的核心成员,但她在面对家族旁系男成员的性骚扰时仍无法摆脱固有的性别劣势,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在反性骚扰这个问题上,我们这个时代比起曹雪芹的时代没有多少进步,只 是相关法律多了一点点。

我国唯一一部明确规定性骚扰的法律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这部法律关于性骚扰的规定有且仅有一条,即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 “自由女诗人”起初选择的维权程序就是这条法律规定的“投诉”。但是,她向报社投诉后,得到的回应却是“你不要理他”。报社领导的意思就是,这事我们不管,你自己躲远点就好。女诗人的投诉成了狗不理包子。

除了这一条好看不中用的法律外,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还有一些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定,但零零散散、未成体系,缺少认定标准和制裁措施,难以遏制性骚扰现象。

  • 假设王熙凤生活在现代的中国,她可以起诉贾瑞性骚扰,但她很可能会发现起诉之后更尴尬。

首先,没有法律界定性骚扰行为。贾瑞的言语调情能否被认定为性骚扰是一个问题。他可能辩解说,只是在表达对家族女性成员的友好之情,但婶婶会错了意。

其次,没有证据证明有性骚扰。贾瑞实施性骚扰时,仅有他与凤姐二人在场。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法官不知。

最后,赢了官司可能收获失望。性骚扰对于受害者主要是精神方面的伤害。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一直以来都维持在一个很低的水平。假设法官判贾瑞赔偿王熙凤1000元,这能给贾瑞之流造成多大的痛苦和威慑呢?换了薛蟠这样有钱的主,还可能成为他喝花酒时提及的笑话:我花一千元钱玩了一个小白脸。

咪蒙的文章《职场性骚扰:你真的敢报警吗?》记载了一些读者发来的遭遇性骚扰的经历,量三围,猛灌酒,锁房门等等套路,罄竹难书,极尽猥琐,毁尽三观。

我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某些衣冠禽兽的,但这篇文章所记载的内容却有点出乎我的意外,又一次刷新了我的底线。是什么让薛蟠、贾瑞式的流氓如此肆无忌惮呢?

  • 中国人不喜欢公开且正儿八经地谈性。谈到性骚扰常常色变,或以为受害人大题小作,或觉得家丑怎能外扬,或视若无睹,或百般遮掩。

  • 中国人又喜欢私下且很不含蓄地谈性。讲起荤段子眉飞色舞,说起黄笑话口沫横飞,觉得如此无伤大雅,小黄怡情。

在一个把性骚扰称之为的“调情”的语境下,性骚扰的界线是模糊不清的,维权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很多时候,性骚扰就这样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尽管我国社会在男女平等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貌似平权、实则男权的基调并未真正地变奏。

  • 而我国在观念和法律上的滞后,把性骚扰的道德成本和法律成本降到了几乎可忽略不计的地步。归根结底,这是观念的落后,而观念的落后反映在立法上就是消极作为。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过程中,曾有人提出我国应制订关于性骚扰的界定标准和惩戒措施的具体条款。但是,某些专家以立法技术不成熟、标准难以界定等理由否决了这一修法建议。所以,我们现在看到的仍然是孤孤单单的第四十条。

立个法真有那么难吗?还是男权主义的傲慢在作祟?是立法技术不成熟,还是中国男性的性观念不成熟?

如果这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那么可以看看“他山”如何“攻玉”。

196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民权法案》,其中第7编把“性/性别”加入保护范围,并规定禁止雇主因雇员个人的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籍等因素予以歧视。1991年,美国国会通过《民权法案》修正案,为性骚扰的受害者要求企业承担补偿和惩罚性的赔偿金提供了法律依据。

美国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确认了两种性骚扰类型,一种是交换型性骚扰,即享有权威的上级对下属提出“性”趣要求,以保留或获得工作上的利益为交换,则下属有权对企业提出性骚扰赔偿。另一种是敌意工作环境型性骚扰,即员工、主管对某些员工基于性别的不恰当、不受欢迎的行为导致工作氛围胁迫、充满敌意或者攻击性。受害者只需证明其工作环境充满歧视的不受欢迎的胁迫、奚落、侮辱已经十分严峻和普遍而工作环境的改变达到的程度已经影响到其正常的工作既可。

除了美国,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在防治性骚扰方面也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比如德国于1994年制定的《工作场所性骚扰受雇人保护法》,对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义很广,只要是受雇人人格尊严受屈辱就算。再如通常被认为大男子主义很严重的日本,其劳动省于1998年公布了与美国类似的性骚扰防治指导方针,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分为“对价型”与“环境型”两类,只适用于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情况。日剧《逃避虽可耻但有用》中,女主角在公司任高管的姨妈因无意中夸了男下属长得帅,就被公司的人事部门约谈,警告她不能对下属有性骚扰的语言。

2012年,美国加州一名外科医生助理指控其曾在任职期间遭同事性骚扰,在向人事部门举报后,反遭辞退,结果法院判处医院1.25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和0.427亿美元的工资与精神损失赔偿,总金额高达1.68亿美元。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托马斯都曾被指控对下属有性骚扰行为,险些为此丢了显赫的职位。

这一与中国古代残酷的连坐制度有些类似却文明得多的法律体系,把职场的雇员“谈骚色变”的逐渐转变为雇主“谈骚色变”,从职场环境的整治做起,大幅度提高了企业防范性骚扰和性骚扰加害人的法律成本和道德成本,迫使企业改变性别歧视的职场环境,促使个人改变性别歧视的旧有观念,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曾经泛滥成灾的性骚扰现象。对于在性骚扰立法上近乎空白的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每一次新闻曝出性骚扰事件,都热闹非常,然后无声。如果我们在性骚扰防治这个问题上再不发声和发力,那么薛蟠、贾瑞们仍旧嚣张,柳湘莲、王熙凤们依然畏惧。

每一位性骚扰的受害者,都是一个男人的妻子、母亲、女儿或姐妹,或者是一个女人的丈夫、父亲、儿子或兄弟。他或她可能就在我们的身边,难道我们可以无动于衷吗?

是时候做点什么了!(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