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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废单位是否因“追溯源头”受到相应的通报或处罚?

环评云  · 公众号  ·  · 2024-10-22 08:10

正文

咨询内容:

您好:我有两个问题需要咨询,1、关于固废处置的问题: 假设我们和一家固废处置单位签订了相关处置协议,且该单位环评报告中注明有相应的固废处置资质,并取得了相应的环评批复和验收意见。如果该单位在运输、处置利用固废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做为产生固废的源头企业是否还会因“追溯源头”收到相应的通报或处罚 。2、关于危废处置的问题: 假设我们和一家危废处置单位签订了相关处置协议,且该单位环评报告中注明有相应的危废处置资质,并取得了相应的环评批复、验收意见及危废经营许可证。如果该单位在运输、处置利用危废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做为产生危废的源头企业是否还会因“追溯源头”收到相应的通报或处罚 谢谢,敬候回复。
答复内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要求同上。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他他. 尚云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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