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资产证券化为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项目融资,可以有效地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同时加强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的金融支持力度。《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就提出,“鼓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等。”
沪深证券交易所《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以下简称《基础设施指南》)第二条规定:本指南所称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以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教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基础设施指南》,
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包括三种类型:
(1)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2)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3)教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的适用范围,前两种会涉及特许经营权问题。
本文重要讨论第一种类型中市政设施收费收益权类项目。
根据《基础设施挂牌指南》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特定原始权益人(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的准入标准如下:
1. 开展业务应当满足相关主管部门监管要求、取得相关特许经营等经营许可或其他经营资质;
2. 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相关业务正式运营满2年;
3. 具备资产运营能力;
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体评级达AA级及以上。
(2)专项计划设置担保、差额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提供担保、差额支付等增信机构的主体评级为AA级及以上。
实操中,出于销售难度的考量,特定原始权益人(或增信机构)的主体评级一般需要满足国企AA级及以上、民企AA+及以上的标准;
5. 原始权益人最近两年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进行融资的情形;
6. 重要现金流提供方最近两年内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或涉金融严重失信人的情形。重要现金流提供方是指现金流预测基准日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现金流单一提供方按照约定未支付现金流金额占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总额比例超过15%,或该单一提供方及其关联方的未支付现金流金额合计占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总额比例超过20%的现金流提供方。
(一)根据《基础设施挂牌指南》第四条,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底层资产及相关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基础资产的界定应当清晰,具有法律、法规依据,附属权益(如有)的内容应当明确。
2.基础资产、底层资产及相关资产应当合法、合规,已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相关程序。
基础设施多为特许经营项目,基础资产的合法合规性主要在于特许经营取得、持有及转让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但是在一些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原始权益人未与相关部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或获得特许经营资质的,需要在项目开展前与相关部门协商,要求其出具确认文件,以明确特许经营资质;同时,法律意见书需要对该类项目特许经营的合规性发表意见。例如,“开源-北京自来水供水收费收益权2018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披露,北京自来水成立之时即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及出资设立的从事北京市城市供水的企业,其不适用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其经营供应自来水业务不需要政府出具供水特许经营文件或签署相关特许经营协议,因此北京市政府并未就北京自来水的供水区域出具任何文件,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自来水建设并管理的供水管网构成了北京自来水的供水区域范围。
3.基础资产、底层资产的运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特许经营等经营许可或其他经营资质,且特许经营等经营许可或其他经营资质应当能覆盖专项计划期限。
经营资质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存在展期安排的,管理人应当取得相关授权方或主管部门关于经营资质展期的书面意向函,
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按照相关规定或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展期手续的具体安排,说明专项计划期限设置的合理性,充分揭示风险并设置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
基础资产、底层资产的运营需要具备的经营许可或其他经营资质如下: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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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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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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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条例》(2018修正)第十九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修改)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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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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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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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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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定,例如《山东省供热条例》(2018修正)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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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模方面,通常结合基础资产/底层资产的现金流与发行期限综合考虑,实践中往往采用拉长期限的方式来达到融资人预期的发行规模。但是,期限的拉长多数情况下会引发基础资产/底层资产存续期限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的匹配性问题。
在操作实践中,特许经营等经营许可或经营资质若能覆盖专项计划期限自然最合适不过,例如,“开源-北京自来水供水收费收益权2018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北京自来水的经营期限目前登记至2049年06月29日,在其经营期限内,北京自来水有权按照其经营范围继续提供自来水供水服务,而项目存续期限为6年,远远短于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期限。
但是在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项目中,每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往往难以覆盖专项计划的期限,应该按照《基础设施挂牌指南》的要求由相关授权方或主管部门出具经营资质展期的书面意向函。例如,“平安长春经开供热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长春经开供热持有自长春市公用局颁发的《城市供热经营企业许可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9月30日,根据长春市供热管理处出具的《说明》,长春市供热管理处同意核准长春经开供热未来关于《城市供热经营企业许可证书》的延续申请或为长春经开供热换发新证。
4.基础资产现金流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经营活动产生,形成基础资产的法律协议或文件(如有)应当合法、有效,价格或收费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基础资产不属于《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列示的范畴
。
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具有民生属性,涉及特许经营。目前,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均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相关规定散见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故价格或收费标准需要结合行业和地区的具体物价政策、相应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专门颁布的物价核定文件来考察。若收费价格或收费标准不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的指导价格,则面临重大的合规问题。
5.原始权益人应当合法拥有基础资产。基础资产系从第三方受让所得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已经支付转让对价,且转让对价应当公允。
在先前的操作中,原始权益人从第三方(特别是集团系统内公司)受让基础资产,存在不支付转让对价或者延迟支付转让对价的情况。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转让价款的支付趋于严格,要求受让方于项目成立前实际支付转让价款;交易商协会尚未进行相关的指导。
同时,根据《基础设施挂牌指南》第五条,基础资产应当具有可转让性,转让应当合法、有效,转让对价应当公允,存在附属权益(如有)的,应当一并转让。
关于基础资产的可转让性,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目前的共识是收费收益权不等同于特许经营权,其转让不受该法规限制,但是仍然需要关注原始权益人的公司章程、特许经营协议或服务协议等文件中是否存在对收费收益权转让相关限制条款。
关于转让对价的公允性,
由于覆盖倍数的存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让基础资产存在较大的折价,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和《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折价幅度太大可能涉及“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而存在被撤销的风险。但是从目前已发行的项目中看,在转让对价的公允性方面,计划说明书没有对此进行相关的披露,律师也未对此发表相关的法律意见。若严格从合规角度分析,建议参考“天风-阳光城物业费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由原始权益人出具受让价格的说明,并取得律师和评估机构的认可。
6.基础资产、底层资产应当可特定化,其产生的现金流应当独立、稳定、可预测。基础资产及底层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在操作中,基础资产、底层资产的一般通过设定
时间范围、地域范围
等内容进行特定化处理。以“长江资管-亿利燃气天然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其基础资产系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而获得的在经营许可期间及经营许可区域范围内享有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36个月内的天然气收费收益权。“云南水务供水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原始权益人景洪给排水转让予专项计划的自来水供水收费权及污水处理收费权以及原始权益人青州水务转让予专项计划的自来水供水收费权为其在特定期间内享有的权益,特定期间系指专项计划预计存续期内自专项计划设立日之次日(含)起至2025年7月31日(含)止的期限内,每年8月1日(含)至次年的7月31日(含)的期间,第一个特定期间为专项计划设立日之次日(含)起至2017年7月31日(含)的期间。
与CMBS项目类似,基于扩大融资规模的考量,基础设施收益权ABS项目的期限从三年到九年不等,为满足投资人的久期偏好,减少销售难度,超过3年的项目一般以3年为一个期间赋予投资人和原始权益人回售选择权和赎回选择权,部分项目还会设计票面利率调整机制。
(二)根据《基础设施挂牌指南》第六条,基础资产、底层资产及
相关资产
的权属应当清晰明确,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已经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当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予以解除。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问答》第5.4条规定,在涉及到供水、供暖、供热、供电合同、高速公路收费、票证收入、物业租赁合同等基础资产时,底层资产(即《基础设施挂牌指南》中的“相关资产”)的权利限制情况(如管道、设备、路面资产、土地、物业等存在抵质押)可能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形成和存续、现金流持续产生造成较大影响。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关注相关权利限制是否可能导致底层资产被处置从而影响到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经营,如果底层资产可能影响到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经营和专项计划投资者利益,应当做好解除底层资产权利限制的安排。
基础设施行业属于重资产行业,在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项目中,基础资产和相关资产上往往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的情况,例如供气企业通常以其天然气管道等相关设施和设备通过融资租赁进行融资,供水、供气、供热等企业通常将其收费收益权进行质押融资。由于基础资产和相关资产的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可能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形成和存续、现金流持续产生造成较大影响,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做好解除基础资产和相关资产权利限制的安排。
基础资产质押的解除方面,操作中存在两种模式:一是利用募集资金偿还存量债务;二是原始权益人以自有资金/自筹资金提前偿还存量债务。
前者
如“合肥热电供热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该项目中,计划管理人向工商银行清偿全部债务,消除基础资产上的权利负担后,将剩余款项划付至原始权益人指定账户;同时,工商银行出具书面回执,同意原始权益人清偿所有债务后,解除应收账款质押,并在原始权益人清偿上述债务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注销登记。项目律师认为,合肥热电对供热用户按期收取热费的合同债权附带质押,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或待该等质押解除后,合肥热电可以依据《资产买卖协议》将基础资产转让给计划管理人。
后者
如“云南水务供水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该项目中,青州水务将其享有的水费及配套费收费权质押给建设银行,青州水务股东决议同意以自行筹备的资金提前偿还上述融资贷款本息余额。建设银行出具书面回执,同意青州水务提前偿还上述贷款剩余本金余额及利息。故项目律师认为,在原始权益人可以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前将建设银行的贷款清偿完毕以解除基础资产上质押负担的前提下,不会对原始权益人转让基础资产以及专项计划受让并取得基础资产完整权利造成实质上的不利影响。
相关资产权利限制的解除方面则稍显复杂。
基础资产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财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往往远大于ABS的融资规模,换言之,原始权益人利用收费收益权所融资金不足以偿还利用相关资产进行了租赁融资和银行借款,通过偿还存量债务解除前述权利限制具有较大难度,或者说并不划算。从近期的相关项目中看,在与监管充分沟通并设计有完善的增信措施和触发机制的情况下,相关资产上的权利限制的解除一定完成。例如“长江证券-山西天然气供气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由于山西天然气经营资产的特征,相关抵押资产可处置变现能力不强,预期发生相关资产被变卖处置还款的风险可能性较小,未解除前述权利限制预期不会对专项计划优先级兑付产生较大不利影响。鉴于天然气管道建设及运营行业的特殊性,山西天然气拥有省内天然气项目专营权,相关资产被变卖处置的可能性较小,基于专项计划现有的增信措施和触发机制安排,预期不会对专项计划优先级兑付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三)除上述标准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第5.12条的表述,对于供水、供暖、供热、物业合同等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合同变更而发生入池资产变动的情况,建议管理人通过剔除不确定性较大的合同、对合同变更事项发生后的安排事先作出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原入池标准对失效合同进行置换、购入新资产等)、设置触发加速清偿条款等方式予以解决,申报材料需对以上问题进行充分说明和风险提示。
以“长春供热集团供热合同债权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特定用户的筛选条件是以2013年7月1日王2013年10月25日实际缴纳供热费的非公建用户和2013年7月1日呈2013年12月1日实际缴纳供热费的公建用户为基础,扣除其中享受低保政策的用户、协商约定分期支付供热费的政府类用户、长春供暖集团子公司长春市新诚供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服务的供热用户、近期新增但尚未签供热合同的用户和非公建延期缴费违约客户。
市政设施和交通设施类收费收益权项目一般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现金流相对比较稳定、可持续。
故该类项目在交易结构方面一般采取单SPV的结构,
以具体如下:
(一)内部增信
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类证券化产品通常使用的内部增信方式包括优先/次级结构分层和超额现金流覆盖。
1.优先/次级分层
对于收费收益权类的基础资产,由于不存在已有债权关系,一旦现金流终止,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去追回已有债务,对于尚未偿还的各层次证券并没有可期待的现金流回流,因此优先/次级分层的内部增信方式对收费收益权类基础资产增信效果较差,更多是起到了拉长久期、扩大融资规模的作用。
优先/次级分层的其他探讨:
(1)优先级分档模式
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类项目在优先、次级分层方面,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大优先级”模式,如“开源-北京自来水供水收费权2018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另一种是“优先级分档”模式,即对优先级证券按照到期日拆分成多档,如“云南水务水费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据笔者统计,该分层模式占比远远大于“大优先级”模式。
笔者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至今,一直未明白两者的区别。从目前的销售情况看,“大优先级”模式的销售难度要稍微优于“优先级分档”模式。据了解,对融资人而言,“优先级分档”模式的成本要低于“大优先级”模式,是否如此,各位看官不吝赐教。
(2)次级占比与风险自留
按照《基础设施挂牌指南》第十九条,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且持有比例不得低于所有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持有期限不低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监管要求的风险自留比例会直接影响到次级的占比,即5%的风险自留比例要求次级规模占比不低于全部发行规模的5%。
2.超额现金流覆盖
现金流超额覆盖是收费收益权类基础资产最主要的内部增信方式,通过提高现金流的保障概率水平,来确保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回流的可靠性。但是现金流超额覆盖的保障效果和现金流测算息息相关,如果在计算现金流时就盲目夸大,那么超额覆盖倍数可信度下降。
覆盖倍数方面,部分评级机构认为,若覆盖倍数达到1.30以上,则证券评级可以较主体评级提高一个级别,比如主体评级AA+,若覆盖倍数达到或者超过1.30,证券评级可以达到AAA;但是也存在部分评级机构认为,无论覆盖倍数大小,证券评级不能高于主体评级。具笔者不完全统计,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类项目的评级机构主要为中诚信和东方金诚,个中原因相信稍思便知。
(二)外部增信
1.差额支付承诺/担保
收费收益权类项目中特定原始权益人的业务经营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此类基础资产现金流稳定性和运营主体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信用债特征。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般要求提供相应的外部担保,包括原始权益人提供差额支付承诺或由第三方(一般为城投公司、关联企业或控股股东)提供外部担保等。差额支付承诺和外部担保往往是目标评级的落脚点。
2.相关资产抵押
根据《基础设施挂牌指南》第六条,底层资产、
相关资产
应当向专项计划或其相关方进行质押、抵押以保障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回收,其授权、批准等手续应当齐备,并在相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抵押登记。例如,“长春供热集团供热合同债券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加入了抵押担保措施,即特定原始权益人以其与为本专项计划基础资产对应的特定用户提供供热服务的相关锅炉、管网和配备设备为其履行基础资产回购义务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基础设施挂牌指南》第六条,底层资产、
相关资产
质押或抵押未进行登记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说明未进行登记的原因及合理性,充分揭示风险,并设置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相关资产由于特殊情形未能进行质押或抵押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合理性,充分揭示风险,并设置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据不完全统计,在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项目中,相关资产抵押的项目设计较少,多数在“风险揭示和防范措施”中进行相关的披露。
以“开源-北京自来水供水收费收益权2018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据计划说明书披露:由于本次专项计划的原始权益人资质较好,同时设置了现金流超额覆盖、差额支付承诺等信用增级方式,因此本次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相关资产,即基础资产、底层资产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供水设施、设备、厂房,并未向本专项计划办理抵质押。若未来原始权益人北京自来水使用相关资产进行抵质押融资,则会对本次专项计划造成影响,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遭受损失。北京自来水亦承诺“北京自来水承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不得将基础资产、底层资产、相关资产向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抵押、质押或者设置任何其他权利负担或任何其他权利限制”。通过以上承诺从而避免北京自来水使用相关资产进行抵质押融资。
3.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应当适当增加其他增信措施。例如:
“首创股份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加入了流动性支持措施,即为确保专项计划存续期可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稳定运营,避免原始权益人因划付基础资产回收款或其他任何原因导政现金流紧张或不足和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情况出现,在专项计划在续期间给予专项什划项下原始权益人资金管理经营等各方面的充分支持,保障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的持续稳定经营。流动性支持或运营支持承诺为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类项目的常用增信措施之一。
“长江资管-亿利燃气天然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增信措施还加入了保证金机制,即专项计划设置保证金机制,保证金为2,000万元,由原始权益人于首个托管账户收款日(R-14)日,将保证金转让托管账户内,并保证直至专项计划终止日,托管账户内的保证金余额不低于2,000万元.当本期基础资产产生的收益不足以支付当期优先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预期收益时,保证金将及时予以补足。
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属于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的范畴。按照中国证监会《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一)》的解释,“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最终由使用者付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约定了明确的费用返还安排的相关收费权类资产,可以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同时明确,“该类基础资产应当取得地方财政部门或有权部门按约定划付购买服务款项的承诺或法律文件。以该类资产为基础资产的,管理人应当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详细了解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企业的历史现金流情况,约定明确的现金流返还账户。管理人应当对现金流返还账户获得完整、充分的控制权限。”
收支两条线管理多出现在供水收费收益权项目中,供水收费收益权涉及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加价水费和水资源费等内容
。
其中,污水处理费、加价水费和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实操中,出于各方面的考虑,一般只将基本水价纳入基础资产 。
污水处理费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三条,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同时,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解释,在供水收费收益权项目中,污水处理费虽然实行收支两条线,若约定了明确的费用返还安排的相关收费权类资产,并取得地方财政部门或有权部门按约定划付购买服务款项的承诺或法律文件,该项资产属于适格的基础资产。以“云南水务水费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其计划说明书披露:根据《景洪市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明确污水处理费上缴拨付事项的请示》,景洪给排水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缴市政,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景洪给排水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协商一致,以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方式,向景洪给排水支付服务费,在未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间,请求财政部门在按月收到上缴污水处理费后,按月拨付服务费予景洪市给排水;请求财政部门按收缴的污水处理费全额返还拨付予景洪给排水。根据2015年11月30日景洪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景洪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污水处理费上缴拨付事项的批复》(景政复[2015]780号),景洪市人民政府同意景洪市财政局按收缴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数额,全额拨付给景洪给排水。
在很多地方,原始权益人往往承担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两项工作,那么
供水收费收益权与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组合能够作为基础资产呢?
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不能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
“云南水务水费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将两种收费权作为组合体现监管部门认可了这种资产组合的方式。若供水企业仅提供供水服务而不承担污水处理职能,那么供水收费收益权类项目的基础资产应仅包括收取自来水供应费用(即基本水价收费)收益的权利,不涉及应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污水处理费。
加价水费
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第十一条,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17年)第三十二条,用水单位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的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累进加价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本级政府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和用水计量设施建设等。
加价水费通常不涉及返还供水企业的问题,但是该部分收入在实操中一般不会纳入基础资产范畴,而理论上能否归入基础资产还望各位看官一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