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 | 飘飘
来自 | 蒲公英Ouryao
药品集采降价潮仍在一浪接一浪的席卷而来,因受集采降价潮的影响,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不想方设法缩减开支,将药品生产成本一降再降,以能在市场上赢得一席之地。
裁员是很多企业降本的重要措施之一,在降本控费的持续影响下,
甚至有企业已经提出将现场QA人员全部裁掉的做法。在外资药企中,的确有些企业是没有设置现场QA岗位的,可能上述裁员的idea也是借鉴了外企的做法吧。
但是,国内外的法律法规背景不一样,各国之间的国情也不一样,那么,在中国,药品生产企业能否不设置或取消现场QA岗位呢,我带着这个疑问向最近很火的Deepseek进行了提问,想看看Deepseek是如何回答的。
我的问题是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背景下,药品生产企业能够不设置或取消现场QA吗?”。
首先,我需要理解QA在药品生产中的作用。QA主要负责监督生产过程,确保符合GMP要求,保证药品质量。然后,我得查中国的相关法规,比如《药品管理法》和GMP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国的GMP,特别是2010年修订版,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QA是其中的关键部分。GMP里有没有明确要求必须设置现场QA呢?可能需要具体看条款。比如,条款中提到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履行职责,对生产全过程进行监控,
这可能意味着需要现场QA人员实时监督。
另外,药品管理法也有相关规定,强调企业的主体责任,必须保证生产全过程符合规范。如果不设现场QA,可能无法有效监控,导致违规风险。但是有没有企业通过其他方式替代现场QA的情况呢?比如自动化监控系统或者远程QA,但
法规是否允许这种替代方式?
还要考虑检查风险,如果取消现场QA,药监局的检查可能会认为企业质量管理存在缺陷,导致停产或罚款。实际案例中
,是否有企业因此被处罚的例子?需要确认。
可能用户的问题背后是想优化人员结构或降低成本,但必须在不违法的前提下。
所以
结论应该是,根据现行法规,现场QA是必须的,不能取消。替代方案可能不被认可,或者需要药监部门的特别批准,但可能性很低。
在中国现行的药品监管体系下,药品生产企业不能取消或不设置现场QA(质量保证)岗位。这一要求主要基于以下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QA是质量管理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其职责包括对生产全过程的监督、记录审核和偏差处理等,直接关系到药品质量可控性。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2010年修订)第十六条明确要求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第十七条规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
现场QA的作用不可替代,具体包括:
实时监控生产过程
(如工艺参数、环境洁净度、人员操作规范性);
处理生产偏差(如设备故障、物料异常);
取样与中间产品放行;
确保数据完整性
(防止记录篡改或遗漏);
执行GMP合规性检查
(如清场确认、防止交叉污染)。
若取消现场QA,企业将难以满足GMP对“全过程动态监管”的要求,可能被视为质量管理体系存在重大缺陷。
飞行检查与GMP检查风险:
药监部门(如NMPA)在飞行检查或GMP检查中,会重点核查QA履职情况。若无现场QA,企业可能被判定不符合GMP,面临停产整改或其他处罚。
质量事故追责:
若因缺乏现场监控导致药品质量问题(如杂质超标、交叉污染),企业将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如刑事责任、巨额赔偿)。
技术手段补充:
企业可通过自动化监测系统(如PAT过程分析技术)或信息化管理(MES系统)提高效率,但不能替代现场QA的人为判断和即时干预。
远程监控的局限性:
远程QA无法实时处理突发事件(如设备故障、人员操作失误),且不符合GMP对“现场监督”的明确要求。
现场QA是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必备岗位,取消或虚设该岗位将直接违反《药品管理法》和GMP,导致严重的合规风险。企业如需优化质量管理流程,应在确保现场QA职能有效执行的前提下,通过技术升级或流程重组提高效率,而非削减关键岗位。
建议企业在调整质量管理架构前,与省级药监部门沟通,避免因误读法规而引发风险。
那为什么有企业能提出裁撤现场QA人员的做法呢,我认为有可能是借鉴了外资企业的做法,于是也向Deepseek进行了以下相关提问,根据国际主要药监机构(FDA,欧盟、PIC/S)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药企业能否取消或不设置现场QA?
Deepseek推理和回答的大概意思如下(具体内容不再赘述):
FDA强调的是质量体系的有效性,而不仅仅是岗位设置,强调基于风险的方法,但并没有具体规定岗位设置,而是要求相应的职责被履行。
EU-GMP和PIC/S允许企业取消专职“现场QA”岗位,但必须通过质量体系设计、技术手段或风险评估确保等效的质量监督能力。对于高风险环节,现场监督(无论由QA或生产人员执行)仍然是必须的。
由此可见,药品生产企业能否不设置或取消现场QA岗位要基于本国的法律法规,国家药监机构及本省药监机构有关规定进行充分的考虑。各国的法律法规背景与人文环境不太一样,取消现场QA有可能在欧美国家的某些情况下是被允许的。
在中国,若企业有取消现场QA的想法,Deepseek建议企业在调整质量管理架构前,与省级药监部门沟通,避免因误读法规而引发风险。
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如果是生产低风险产品,不设置现场QA岗位或裁撤现场QA岗位人员有没有可能被药监部门认可?
欢迎大家留言交流。
如果在国内GMP检查中有关于没有设置现场QA或现场QA履职不足或现场QA人员配置不足等相关的GMP检查缺陷项,也
欢迎大家留言进行经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