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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领导家拜年,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法院判了!

HR新逻辑  · 公众号  · 职场  · 2025-01-31 16:30

正文

来源 | 劳动法库
推荐 | HR新逻辑-HRLog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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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领导家拜年,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一起来看看实务案例!


基本案情


李明在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职务,2023年春节刚过,大年初三李明开车带上礼品去领导家拜年。在路上李明与一辆货车相撞,李明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明被送往医院治疗,全身多处骨折,经交警事故认定,李明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人社局不认工伤


出院后,李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认为李明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不属于工伤理由是李明发生交通事故时,并非在上下班途中,而是去领导家拜年。

李明对人社局的这一认定结果不服。他认为自己是为了工作才去拜年,即使不是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以及“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规定,自己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提起诉讼


李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重新认定其属工伤。

李明起诉的主要理由如下:

1、春节拜年是我国传统习俗,员工为了维护职场关系,增进团队凝聚力,去领导家拜年属于合理行为,应视为工作的一部分。虽然春节拜年不是明确的工作任务,但却是职场中一种不成文的规定,有一定的社交性质,也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我不可能选择在工作日去拜年,在春节假期期间拜年,这也算是工作时间的延伸。


2、工伤认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对一些特殊情况,应从宽解释,我是为了工作去拜年,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在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我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规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李明去领导家拜年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2、去领导家拜年受伤是否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3、去领导家拜年是否属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或者从工作场所到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和时间内。本案中,李明的行为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条件事故发生时为春节期间,并非正常的上下班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为去领导家拜年的路上,并非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或者从工作场所到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李明是去领导家拜年,属于人情往来,目的是联络感情,不是上下班。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节假日并非工作时间的自然延伸需用人单位明确安排(如加班)方可纳入。李明在假期去拜年,不是“工作时间”,拜年路途中更非工作地点。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工外出”需基于用人单位指派或工作需要,且活动与工作职责直接相关。如果外出目的偏离工作核心(如私人事务),则排除工伤认定。李明拜年行为虽可能间接促进职场关系,但缺乏用人单位明确指派或工作职责的强制性要求,且活动性质更偏向私人人情往来,难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或“因工外出”。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明的诉讼请求,维持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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