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795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放假办法将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从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增加了除夕1天,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新增了5月2日1天。新的放假决定实施后,由于法定节假日从11天增加到13天,全年工作日相应减少了2天,365天-104天(全年52周)-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相比之前的250天,减少了2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号),月工作日为年工作日除以12个月。因此,从2025年1月1日起,月平均工作时间从原来的20.83天变成(365-104-13)÷12=20.67天。虽然月平均工作时间有变化,但根据人社部发〔2025〕2号通知,人社部明确: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也就是说,月计薪天数仍然保持为21.75天。这就意味着,在计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时,还是按照原有的折算方法,即: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小时),因此,从工资折算的角度来看,通知并没有对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计算方法产生直接影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需要支付300%的加班费。新增两天法定节假日意味着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工作需要为此额外支付两天的三倍工资,直接增加了用工成本。特别是对于生产型企业、服务行业等需要连续运转的单位,影响更为显著。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由于法定节假日增加 2 天,年工作时间相对减少 2 天,总法定标准工时从之前的 2000 小时减少到 1984 小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因此,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相比修改前会有所增加。另外,有个别地区规定不定时工作制下,如果安排法定节假日工作也需支付300%加班费,同样可能导致加班费成本的增加。在个别地区会对医疗期计算产生影响。比如上海市《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三条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也就是说,上海地区劳动者实际病假天数达月制度工作天数的,就计算为1个月医疗期。因此,新规实施后上海地区劳动者病假休满20.67个工作日的,就视为满1个月医疗期。三十万HR共同关注,解决HR遇到的法律问题,增长实务经验,只需长按二维码2.89秒即可识别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