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解析】 该条将取得增值税专用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时限再次延长,由180天延长360天,其实施日期自2017年7月1日。需要注意,此前取得专用发票依然按180天内进行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同时也要防控跨年带来的涉税风险。
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真正打通以及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大大提高,估计未来最终将会取消对增值税发票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