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抵押权何时设立?——登记对抗VS登记生效?
当地无登记部门,仅签订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的法律后果?
如何理解《土地承包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新担保制度解释54条解读
流转期限为5年以下的土地经营权,能否向银行抵押贷款?
以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是否必须经承包人同意?未经同意的后果?
以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是否必须到发包人处备案?未备案的后果?
以流转方式获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费用按年支付,这样的土地经营权能抵押吗?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否还需要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以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应当向哪个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未取得土地经营权证书的,可不可以办理抵押?
目前我们当地尚未确定登记部门,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业务如何开展?
以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是否必须经家庭成员(共有人)同意?
贷款期限能不能超过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
有些农民不会签字,在签合同时如何处理?
如果共有人在外地打工,不能回来面签,如何处理?
如果借款人(抵押人)离异如何处理?
家庭联产承包,如果家庭部分成员死亡,如何处理和解决?
以土地经营权抵押,能否设定最高额抵押?主要风险点?
以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借款人逾期,如何实现抵押权?——部分试点地区的一些创新举措。
抵押期间,抵押人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或者抵押给第三方,如何应对?
土地经营权抵押,仅在主管部门做了备案,未进行登记,是否具备优先权?
以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地上的附着物是否一并抵押?
不在试点地区,以土地经营权抵押是否有效?
在借新还旧时,不注销为旧贷设定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是否有效?——新担保制度解释第16条第2款解读。
既有借款人提供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又有保证担保,实现债权时有无顺序限制?
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的后果——新担保解释44条解读。
什么是动产?
可以设定抵押和质押的动产有哪些?
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的区别?
以动产抵押的,到哪里办理登记?未办理的后果?
附:《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解读
浮动抵押和普通抵押的区别——《民法典》396条和411条解读
浮动抵押和普通动产抵押竞存时,谁更优先?——九民纪要第64条解读。
动产质权何时设立?——如何理解交付?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以动产质押的,需要在动产和权利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吗?
非典型担保之所有权保留——《民法典》第641条解读
非典型担保之融资租赁——《民法典》735、745解读。
如何理解价款优先权?——《民法典》第416条解读
货物质押操作要点——《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5条解读
(1)动态质押和静态质押
(2)如何认定交付?
(3)第三方监管方应该由谁委托?出质人委托行不行?
(4)第三方未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后果
(5)货物能不能在出质人的仓库进行监管?
(6)典型司法判例分析
(7)动产质押之第三人善意取得——最高院典型判例分析
(8)质物在监管期间发生损失的监管方承担何种责任?
(9)动态质押我国法律是否认可?
(10)能否通过直接变卖的方式实现动产质权?
动产担保主要风险点分析:权属风险、估值风险、登记风险、重复担保风险、保管风险、处置风险、其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