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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利息支出

税语闲言  · 公众号  ·  · 2017-09-22 17:00

正文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利息费用,分不同的借款对象而区别。


一、非金融机构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产生的利息。


通常的情况就是企业向银行开展贷款业务。


扣除的政策是据实扣除。金融企业的界定是:银行、保险公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和信托公司等。


二、非金融机构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产生利息。


一般也就是企业向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


扣除的政策是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可以据实扣除,超出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如A企业向B企业借款100万元一年,利率10%,而实际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5%,那么A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是100*10%=10,不可扣除的利息是100*10%-100*5.5%=4.5万元。


三、一般企业向企业借款,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掌握两个比值。


利息的产生来源是借款,但关联企业互相拆借资金,互相投资,形成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比如,A企业向关联方企业B投资了2000万元,又拆借资金3000万元,全年利率5%(也是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可扣除的本级比例是5:1和2:1。假如A和B企业为关联的非金融企业,A企业对B企业有投资也有借款,债权性投资资金3000万元,比权益性投资2000万元为1.5:1,故A企业向B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均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案例中拆借资金3000万元变更为5000万元,则比例为2.5:1,超出2:1的限额,也就是超出的1000万元借款对应产生的利息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A和B企业为关联的金融企业,税前扣除的比值为5:1。


四、个人拆借资金给企业,利息支出税前列支情况。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一般性的条件是:利息支出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利率;借款业务真实合法有效(不是非法集资),签订合同;对于利息的约定一般在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可以扣除,超出部分涉及到高利贷款的情形,不能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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