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投稿:[email protected](刑事理论、刑事实务、经验分享、案例精析等)
法律咨询、刑事辩护委托请直接拨打马律师手机13967528753
欢迎加入“刑事备忘录”刑法、刑诉讨论第八群(一至七群已满额),
欲入群者请先添加本人微信号myyznl
或者扫描本文底端二维码加我好友。PS:已加入前七群的朋友请勿重复要求入群,谢谢。
【案情】
2014
年10月16日,被告人夏某敏因涉嫌
容留他人吸
毒罪
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3月9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决定,夏某敏被
逮捕
。
2014
年10月,夏某敏先后三次在其租住房内容留高某桥等人与其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庭审中,被告人夏某敏提出其有检举李某的
立功表现。
经查,2015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夏某敏在监视居住期间主动向李某提出带朋友到李某的住处吸毒,并邀上伍某路一起前往李某的租住房,由李某提供毒品冰毒及吸毒工具,与事先已在李某处的钱某军共四人一起在该租住房内吸食冰毒。后被告人夏某敏借故先行离开,并在离开前用手机秘密拍下其他三人吸毒的过程。次日,被告人夏某敏向公安机关检举李某有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遂于当晚将李某抓获。李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已经查证属实。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夏某敏在监视居住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客观上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应认定为立功。
另一种意见认为,夏某敏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立功。
【评析】
笔者认为,被告人夏某敏的行为不认定为立功。
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告人夏某敏的行为不认定为立功
2009
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立功线索、材料来源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本案中,被告人夏某敏的检举揭发行为从形式上看,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即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但被告人夏某敏主动诱使李某容留自己及其带去的毒友一起吸毒,其促成了李某的犯罪,且其参与吸毒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被告人夏某敏通过诱使方式促成他人犯罪,并自己积极参与到他人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中,该诱使行为应属于以上意见中的非法手段,故不能认定为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