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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虫越界,无法逾越法律底线

最高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3-20 14:06

正文


“难怪现在骚扰电话这么多!我一天得接十多个广告电话……”


“我在某短视频平台留言评论,立马就有好几个人加我微信。”


“这也太吓人了!”


……


今年的“3·15”晚会曝光了一类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获客系统软件”。“央视财经”账号发布新闻后,其微博、微信评论区里一片哗然。这种软件的使用者仅需一部手机,便可以强行抓取包括电话号码、微信账号等个人信息在内的用户数据,再根据用户画像定向贩卖给有关商家,甚至用户只是点击阅读过、转发过企业公众号文章,其手机号码也可能被强行抓取。


新技术带来许多前所未有的优势,但“神通广大”背后的潜在风险也引起不少人的担忧。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正成为当下数字时代的重要议题。


据统计,截至202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1.08亿人。公民上网时应如何避免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互联网从业者如何摸准技术和法律边界、避免堕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2024年9月入库的“丁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为大家提了个醒。


2021年10月,马鞍山一家科技公司的老板丁某购得一款专门用于入侵某短视频服务器的爬虫软件的代理权。这款软件可以绕过服务器防火墙,在未经用户、平台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获取用户昵称、UID、sec_uid等底层数据。虽明知其违法,丁某仍将软件更名,包装成精准获客的智能营销推广工具,并继续转售。仅靠兜售软件,丁某短短两月便盈利数万元。


当利益披上技术中立的“灰色外衣”,试图掩盖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违法行径,法律的红线早已在技术滥用者脚下清晰亮明。


2022年5月,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网络平台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使他人非法获取访问受限的数据的软件,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行为人提供上述软件,情节严重的,依法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定罪处罚。”案件承办法官、梁溪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黎鹏向记者详细解读了这起案件定罪的关键要点。


“认定‘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要关注软件是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功能,这里既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验证措施,也包括专门针对爬虫技术的反爬措施,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二是要关注软件是否可以突破访问权限获取网络用户数据,是否未经用户、平台等相关主体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获取数据。三是软件是否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具有其他合法用途。”黎鹏说道。


身为办案一线的法官,黎鹏深知众多技术应用往往具有双刃剑般的两面性。如本案中的爬虫技术,对于各大搜索引擎而言,该技术无疑是其技术基石,对于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至关重要。大量网站也接受正当的数据爬取行为,从而提高网站曝光度及流量,促进数据共享与合作。然而,当爬虫技术被用于非法用途时,即便获取巨大的流量和利益,也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技术的应用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要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可逾越的观念,不能怀有侥幸心理。”黎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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