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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明星八卦的过程中,可能会有哪些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
一、民事侵权
民事侵权中,最常见的就是造谣、诽谤,侵犯明星的名誉权,或者以偷拍手段侵犯明星的隐私权,而被诉诸法庭。顺手都能举一堆例子:
2001 年,台湾《壹周刊》因偷拍台湾艺人小 S(徐熙娣)与友人,被小 S、范晓萱、陈纯甄、阿雅四名艺人以严重妨害个人名誉和侵害隐私权告上法庭,最终被判赔偿 300 万新台币。
2003 年,台湾《苹果日报》报道台湾艺人吴宗宪对女歌迷始乱终弃,与事实有诸多出入,遭法庭判处赔偿吴宗宪 60 万新台币。
2010 年,台湾《苹果日报》刊发小 S 遭家暴的不实报道,被判赔偿小 S 夫妻各 200 万元新台币,并于头版全版刊登道歉启事。
2012 年,《苹果日报》及《壹周刊》刊登章子怡 “陪睡”、“禁出境”、“被调查”等不实内容,章子怡在香港起诉,香港高等法院判被告赔偿约 39 万港币。
顺便一提,《苹果日报》当时造谣报道了章子怡因情妇一事被限制出境后, 毕成功发表微博称对于章子怡的负面报道系 F 小姐指使的“诬陷计划”,随后,黔讯网于 5 月 30 日下午刊载了由记者张辉原创的文章《编剧曝章子怡被黑内幕,主谋范冰冰已无戏可拍?》,将 F 小姐直指范冰冰,称她是幕后主谋并对其进行恶意栽赃。 随后范冰冰起诉毕成功和黔讯网,2013 年 2 月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范冰冰胜诉,2013 年 7 月,北京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行政处罚
在报道过程中的诽谤行为,以及偷拍、录音并发布出去等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手段,偷拍者会被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刑事处罚
1、自诉的诽谤罪
当年有个自称是北京电视台导演赵雷(我不知道是不是唱《成都》那个,没怎么关注)的人爆料说赵本山 在央视春晚后台因为小沈阳在《捐助》中有两个包袱没抖出来,打了小沈阳两记耳光。 赵本山很生气。
后来有新闻说赵本山向法院自诉赵雷构成诽谤罪,再后来又有新闻说赵本山原谅赵雷了。找不到详细的报道,不知道结果如何,但这是我所知的第一宗明星自诉诽谤案。
2、寻衅滋事罪
如果捏造事实辱骂、恐吓他人,还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3、敲诈勒索罪
如果以发布信息或删除信息为由,要求明星给钱,还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4、其他一些零碎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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