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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丨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新挑战:中国音乐市场的困境与出路

中国舞台美术学会  · 公众号  · 美术  · 2024-12-1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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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人民大学深圳研究院


2024年11月18日晚,由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深圳)主办,中国人民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深圳)知识产权与创新研究中心承办的人大深圳社会科学沙龙“数字音乐市场的版权保护困境与实践出路”于线上顺利举行。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副秘书长赵一洲出席并发表了主题演讲。他提出,在版权保护立法、执法已有显著提升的背景下,我国数字音乐版权市场的主要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发生转变。当前,数字音乐版权市场的主要矛盾不只在于预防侵权盗版,更在于版权秩序和版权利益分配的优化。现阶段,低付费率与高正版率的失衡、头部与长尾版权管理的区别对待、多元场景的增值逻辑与单一的流量评价成为阻碍我国数字音乐版权市场秩序向好构建的主要矛盾点。此外,被忽视的元数据治理和许可模式的创新匮乏更增加了上述矛盾的化解难度。赵一洲指出,音乐版权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从权属界定、数据管理、定价机制、利益分配与责任划定几个角度进行全方位改革,不能仅依赖政府现有的政策指导或市场头部主体的内部协商,还需要通过制度创新、行业自治和科技赋能提升整体治理效率。他强调,应在坚持“尊重国情、立足产业、多种机制、多方参与、共治共享”原则的基础上,从权属、元数据、许可、分配和责任五个维度推动改革,应对好数字音乐版权治理的历史契机与拐点,最终实现中国数字音乐版权市场的共治共享和健康发展。
2010年是中国移动互联网的开局之年,此后的几年内,在新技术和商业模式场景的大发展下,盗版音乐的网络传播给中国音乐市场带来巨大冲击,我国数字音乐版权市场呈现野蛮生长、无序竞争的状态。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以强有力姿态迅速规范了我国网络传播音乐作品的版权秩序,我国迈入数字音乐版权的强监管时代。时至今日,中国数字音乐市场在商业模式以及版权交易规则上经历了洗牌再适应的过程,迎来了竞争与妥协共生、秩序与失序并存的“后监管”时代。从版权的视角看,我国数字音乐市场当前面临的问题是:要从哪些关键方面入手,方能使我国数字音乐市场的版权秩序得以健康而稳固、版权价值得以充分兑现?这里需要明确一个前提,即中国数字音乐版权生态的治理不仅仅是一个个以合同体现的法律活动个案实践,而是由商业谈判、文化观念、数据管理、财税、司法案例等各点状因素汇集互动形成的系统。因此,数字音乐版权治理并非单纯的“法律事”,而是一个需贯穿产业链的系统工程。相应地,割裂的“分段治理”无法解决中国数字音乐的现实版权困境。我们需要“牵牛鼻子”,找出治理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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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音乐市场的现状与特点

中国数字音乐市场在过往的十年发展迅速。以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2023年发布的《中国数字音乐产业报告》为例,仅2018—2023年的5年内,包括在线音乐、音乐短视频、音乐直播、在线K歌业务在内的中国数字音乐市场总规模约为1907.5亿元,相较2022年同比增长22.7%。而根据协会在2022年发布的产业报告可知,我国数字音乐用户规模约达8.48亿,占网民整体的79.5%。即便将统计口径缩小聚焦于“在线音乐”这一个使用场景,2023年,中国在线音乐市场规模亦有约239.8亿元的规模,较上一年增长33.1%。从内容规模看,根据协会2023年的报告,截至2023年底,扣除重复歌曲比例后,经测算,我国数字音乐平台歌曲累计总量约2.13亿首。我国数字音乐市场在总体规模上,在世界范围内已居于前列,且发展潜力较大。
从产业结构看,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产业链极长,从上游的生产端、创作端和制作端,再到中游的数字音乐发行、版权交易以及围绕版权展开的一系列数字化在线音乐业态,再到下游的消费者终端播放以及与音乐相关的音乐教育游戏、营销文旅、商业公播、线下演艺等物理场景,已经形成一个相对闭合和体系完整的产业体系。产业涉及的参与主体以及版权链路的复杂程度,在世界可谓首屈一指。
然而,中国音乐人(原始音乐作品作者)在版权交易中的收益水平近几年一直没有显著增长。2021年中国传媒大学张丰艳团队发布的《2021年中国音乐人报告》显示,我国将近17.05%音乐人的收入水平浮动在两千至五千元之间,甚至有16.37%的音乐人没有任何收入。收入水平达到1万—5万元及5万元以上的音乐人虽然在市场比例上占据一席之地(合计28%左右),但是没有起到明显的带动作用。从收入结构看,音乐制作目前仍然是我国音乐创作者的收入大头,其次是音乐商演或者演唱会。版税与词曲买断的收入总和仅占30%。放眼国外,相较于美国唱片业协会给出的统计数据,我国音乐人收入结构的健康程度及总体收入水平与美国等发达市场的差距仍比较明显。对于美国大部分音乐艺人而言,虽然演出收入亦占大头(占总收入的35%),但是其录音版权与词曲版权两项收入之和将近占个人总收入的40%,此收入结构是与流媒体技术发展及商业场景变革下的音乐市场发展规律较为相符的。
结合以上数据和当下的产业实践,可以概括出我国数字音乐市场的特点:
第一,我国数字音乐市场用户基数大、市场规模大,但用户付费率却比较低,内容高正版率无法匹配到用户高付费率,版权收入无法从源头上回血。
第二,音乐内容体量庞大,但版权管理相对分散,且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第三,音乐内容应用场景多元复杂,但场景授权定价尚未差异化、精细化,价值兑现率低。
第四,产业链纵深较长,过往以终端播放器为主要业务的数字音乐平台企业已经从“分发枢纽”转变倾斜向“音乐集团”发展,自行实现了内容生产、发行、消费的全流程覆盖,但是这种倾斜并没有相应配套制度作为保障及约束。
第五,不同于CD实体唱片时代,流媒体时代的经营模式以数据要素为支撑,以用户流量为主导,然而“流量”与“质量”的关系尚未理清,版权价值更多时候依靠流量作为变现标准,流量造假、流量捆绑定价等问题暂未得到解决。
第六,人工智能与算法技术的广泛应用,对音乐市场的生产和传播秩序的可控性带来了一定挑战。
由此可知,概括而言,中国数字音乐版权生态目前属于“生产秩序依赖型”,而非“责任秩序依赖型”。即我国数字音乐版权市场目前呈现出“以大规模的正版化曲库为基础,以数据要素为核心,以流量评价为枢纽”的盈利模式。此种模式下,“归责”问题可能更小于分配问题,因为版权矛盾的根源大部分是在词曲版权代理与平台和音乐人之间的产业链前端,而不是侵权使用音乐作品的产业链后端。目前,在打击音乐市场侵权盗版的治理水平已大幅提升且较为稳定的状态下,“盗版”不是我国数字音乐版权治理的核心问题,尤其不是当前的核心问题。要想中国数字音乐产业整个产业“好”,价值构造有结构性的良性变革,真正要处理的问题是:如何改善多元授权场景下的许可覆盖率、如何形成合理的版税定价以及如何实现真实有效的版税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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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音乐市场版权治理的关键问题

在一个低付费率、流量高依赖、场景多元化、产业链纵深颇长、版权碎片化的数字音乐市场环境中,影响我国数字音乐市场版权秩序构建和价值兑现的核心问题(原因)是什么?这首先需要我们找准我国数字音乐版权治理的关键问题:
一是制度供给不足。我国目前仍以《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一般性、框架性、基础性规范作为支撑,缺乏专门化、领域化、精细化的“下沉”制度规范设计,例如部门规章、行为准则、技术标准和合同示范文本。不仅如此,学界目前也缺乏对音乐著作权基础理论的体系化研究,我国仍然用其他作品类型的一般性理论去调试音乐著作权的实践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音乐产业发展规律和音乐作品创作本身的特点。
二是版权相关数据管理与流通不透明。具体表现为权属数据不透明、许可数据不透明、使用数据不透明。未来如何提高数据的可信度、准确度以及精准度,能否将一些非敏感但又有助于实现版权许可与管理统计的数据交由第三方行业组织托管共治结合,是未来在某些特定使用场景可以探索尝试的议题。
三是许可秩序不稳定。具体表现为:音乐版权许可所涉权利名目(类型)、具体权利内容的法律定义与行业实践存在差异且难以调和,版权许可定价僵化,长期独家许可问题导致平台之间的恶性竞争模式难以停止,我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广度、效率与音乐市场规模、发展水平脱节。
四是创作者收益分配机制僵化。尽管数字音乐从传播模式上看顺应了互联网带来的“去中心化”规律,但以熟人经济、跑马圈地为特征的传统版权代理模式仍然是头部公司和运营主体秉持的游戏规则,旧规则与新市场之间如何调和,将直接决定创作者收益是否能够迎来结构性改善。而如何应对流媒体分成模式下的“水分”或“数据优化”也将决定音乐创作者的切身利益和行业命运。此外,当前我国音乐流媒体市场出现的“流量导向”与“收益两极分化”问题已十分严重,需要注意如何用良性制度将其破除或解决。
以上关键问题也导致中国数字音乐市场的发展面临有以下四个现实困境:
一是行业规范运行之困。现有相关基础版权制度提供的内驱力远远无法满足我国目前数字音乐市场面临的复杂环境和发展特点。我们不能总是靠行业头部企业间的妥协与共识去反推规范化、制度化的行业生态治理。制度供给的加强,未来仍旧重要。
二是元数据的流通之困。版权价值得以公平、合理兑现,所依赖的“第一基础依据”即是作品的版权元数据,例如基础作者信息、权属信息、许可信息。目前,音乐作品(包括录音制品)元数据难以被准确、客观呈现,无疑阻碍了版权制度规范潜能的释放,也造成了权利人应得利益的流失。
三是利益分配之困。正如前所述,粗糙的许可定价标准及许可类型划定,独家许可的过度适用,集体管理制度的僵化,都扭曲了音乐产业各参与主体间的专业分工与利益回收方式,亟需从制度、技术、价值等多个维度入手,改善利益分配结构。
四是创作者长效收入之困。广大音乐创作者的社会贡献难以通过合理的经济报酬合比例地体现,创作者的行业谈判地位始终羸弱,亟需寻找到改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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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治理形态及其不足

虽然人们对我国数字音乐版权市场存在的种种问题都有所意识,且采取了一些治理措施,但现有的治理形态仍以框架治理、分段治理、个案治理为主,难谓十分奏效。
在框架治理形态中,政府部门的监管维度有待拓展,市场主体的行业自治尚未成型。粗放的导向式、宣贯式制度设计难以承担打通数字音乐产业价值循环的“毛细血管”功能,无法应对现有的复杂市场环境和产业链纵深。
在分段治理形态中,生产端大多聚焦于洗歌抄袭、AIGC、权属争议等问题,流通端大多聚焦侵权盗版问题,尤其是举证难、诉讼难问题,消费端大多聚焦于UGC的版权治理。但各端存在的其他新生问题未被重视,且生产端、流通端、消费端各自为政,不同产业主体多以自身利益及立场为出发点提出解决方案,缺乏“链—链”沟通合作,割裂了彼此存在的“因果关系”,更缺少妥协基础上共赢机会的寻获。
在个案治理形态中,当前,我国音乐产业的版权治理常出现“打地鼠式”的维权,过分重视“个案效应”“判赔威慑”“行政施压”等“节点式”“临时性”措施的效果,治标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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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对策
在制定任何与我国数字音乐版权生态治理相关的对策前,应明确两个前提:
第一,忽视中国国情、中国音乐市场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与市场特点的框架治理、分段治理、个案治理模式容易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困境,治标不治本,应当尽快摆脱。
第二,需要重新梳理中国音乐市场版权治理的底层逻辑和运行细节,摆脱碎片化治理的陈旧思路,按照音乐产品生命周期的逻辑,体系地回应中国数字音乐版权治理的系统性困局。
因此,首先应摸清我国数字音乐版权治理的底层逻辑,找到打通产业链内部治理结构的五个步骤,即:权属治理、元数据治理、许可治理、分配治理和责任治理。权属治理解决的是词曲作者、表演者、编曲者、录音工程创意人员等创作主体的原初利益分配地位问题,合理确定游戏规则的起点。元数据治理应解决许可、收益计算与分配的可信度和公平性问题,为上述活动提供一个客观依据,亦可为缓解“流量为王”的利益分配格局提供支持。许可治理应解决音乐作品市场投放后的版税回收率较低和定价僵化问题,确保创作者、著作权人的利益得以被市场合理认可,充分兑现。分配治理应解决音乐产业链条各端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公平性问题,分好“蛋糕”,为优质创作者建立良性循环,激励优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责任治理应解决未经许可使用侵害权利人利益的问题,但应设法摒弃现阶段我国音乐版权治理“只堵不疏”的思维惯性,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相应地,应按照上述逻辑制定针对现阶段我国数字音乐版权治理的基本对策。
第一,优化、加强制度供给。让规范“下沉”,利用好现有的引领制度、基础制度,建立精细化、专门化、功能性制度,将“强制规范、自律规范、道德评价”相结合。
第二,强化元数据流通管理。提供权属数据、许可数据、使用数据的行业技术标准,建立可信的三方数据托管或查证平台,建立符合音乐产业特点的数据保护与管理机制。
第三,精细规划许可秩序。在特定使用场景推广许可合同标准化。加强行业集体谈判建设,优化许可定价(调节)机制。减少“象征性许可”“低价许可”“卖断许可”。
第四,提高创作者群体话语权。弱作者群体诞生不了强内容产业,要加强协会组织协调、鼓励从业者自治,提高创作者群体在产业中的话语权,从根本上推动音乐产业版权治理规则的良性转变。资本“异化”的命题永不过时,作者群体只有团结起来才能解决问题。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无论采用何种对策或方案,都应尊重我国数字音乐版权治理对策实施的基本原则,即“尊重基本国情,立足产业实践,运用多种机制,在多方参与的环境下实现版权价值的共治共享”。
中国数字音乐产业不会向后退,一定会向前走,其创新发展需要依托稳定的制度环境。现阶段,中国数字音乐的版权治理已经迎来客观上的契机与拐点,需要各方通过共识、妥协与制度创新更进一步,以此促进创作者更好创作,促助行业运行更加公平,最终让中国音乐产业更成熟、更自信、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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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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