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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 | 北京高院:引证商标注册人被撤销,不再构成在后商标的注册障碍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3-07 07:20

正文




—— 上诉人 甲某 有限公司 因商标申请驳回复 审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引证商标所有人被当地市监局依法撤销,企业被撤销意味着该主体自始不存在,其商标在一定时间没有转让的情况下已名存实亡,没有使用的可能性。对于此种情况,北京高院从商标共存是否造成混淆可能性的角度评述了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之间的关系,认为在先商标权利人公司撤销意味着没有商标的实际使用行为,商标的共存在实质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据此准予诉争商标的初步审定。此类型案件对商标近似性和混淆可能性之间关系的判断有借鉴意义。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4)京73行初 13972号

二审法院/案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4)京行终 10549 号

案由

商标申请驳回复 审行政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  陶   钧
审判员  杨绍煜
审判员  吴   斌
法官助理 刘   娅

书记员

张   倪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甲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磊,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锋,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 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甲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4)京 73 行初 13972 号行 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 93321 号 《关于第 68 ***** 0 号“ 某某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甲某有限公司针对第68*****0号“某 ”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 条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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