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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上市造假纳入欺诈发行!“借壳”不当后果不堪设想

首席财务官  · 公众号  ·  · 2020-03-23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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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调研:至暗时刻的财务微光!

此次以刚性、强硬的制度来约束和震慑重组上市造假行为!


文 | 首财君

出品 | @首席财务官(ID:cfoworld)


重磅 · 财道传习社

史上最严打击!证监会对重组上市造假说NO

被认定为欺诈发行后,根据新证券法及相关退市规则,欺诈发行责任主体不只将被处非法募资1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或将一退到底

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正式发布。

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重组上市)等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标的资产财务资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也应认定为欺诈发行,从而将此前颇受争议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重组上市)造假正式纳入欺诈发行范畴

新规不仅明确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还明确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欺诈的法律责任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造假属欺诈发行

最严或被强制退市


一直以来,欺诈发行可谓证券发行市场最大毒瘤,不仅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稳定,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为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加大欺诈发行打击力度等的最新要求,证监会新规明确规定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造假将按照新《证券法》有关欺诈发行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原证券法体系下,一直未能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重组上市)造假认定为欺诈发行,因而对IPO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虚假陈述处罚力度不大,使得这个领域的违法违规成本偏低


此次修改重组办法,将使上市公司重组上市造假受到最严厉打击,被认定为欺诈发行后,根据新证券法及相关退市规则,欺诈发行责任主体不仅将被处非法募资1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或将一退到底

业内人士分析称,“重组上市与IPO具有同等性质,重组上市可能是控股大股东的改变,也可能是公司业务的改变,重组上市应和IPO一样重要,要作出相应信息披露管理。”

可以说,过去一些企业通过重组上市或者叫借壳上市,就是为了规避IPO审核,所以要防止制度套利,对重组上市应该更加谨慎地监管。如果缺乏严格监管,就是制度的不公平。


此前很多借壳上市造假案例,都认为罚个几十万就没事了,因为根据原证券法,确实难以认定其欺诈发行。但按照新规,借壳当中有造假的,将与IPO一样,接受统一的严格处罚。

从这个意义上讲,重组上市条件和标准应该不低于IPO标准。如果出现了重组上市重大欺诈,或者重大违法,也要强制性退市,同时也要负责对投资者全额赔偿。



欺诈发行的定义范围更加全面

首次明确对相关主体同样追究法律责任


兼并重组是资本市场完成新陈代谢的一种途径。优化兼并重组机制,有助于资本市场实现有效资源配置。”

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不仅显著加大,欺诈发行的定义范围更加全面。《重组办法》扩大了违规主体范围,在”指使“的基础上,”隐瞒“也将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情节


本次修订首次明确,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信息披露违规的,对相关主体同样追究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万元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说,修改后的《重组办法》将大幅增加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违规成本,对资本市场参与者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有利于规范并购重组市场,提升并购重组质量。


中国人民大学营商环境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叶林指出,新证券法在欺诈发行认定方面有两个变化

一是突出了“公告”,而不再是“核准”,只要对外公布信息含有虚假内容,就可以认定为欺诈发行,至于是否已发行或尚未发行,则不是新证券法判断标准;

二是新证券法不再提及“欺诈”二字,而是关注“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新证券法以重大性为核心,有别于旧法中过于宽泛的“欺诈”。因此,新旧法律相比,新法的外延明确扩大、条件则有限制。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重组上市)造假现象的发生,与违法违规成本较低也有直接关系。因此,以刚性、强硬的退市制度来约束和震慑重组上市造假行为势在必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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