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讲座124,关于融租、票据的三则新政及解析。第一部分: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二部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行划归银保监会管理。第三部分:规范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
本期是近期三则新政的解析。前两个和融资租赁业务有关,最后一个与票据业务相关。大家捡与自己相关的重点看,其它的知道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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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解析:融资租赁业重大利好!财税发布新购设备可一次性计入成本从企业所得税扣除
已经融资租赁财税专家确认,本通知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投放的承租人,尤其对投放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迎来重大利好!同时对中小微企业未来的成长发展、升级改造具有重要的引导意义!
十年河东十年河西:融资租赁最赚钱的领域“中小微市场”
说到融资租赁行业,当下是9000多家公司,6万多亿资产规模,过去十多年的高速蓬勃发展让从业的我们刮目相看。
做金融生意,赚钱是王道,资本是趋利的,讲别的都太假。中小微市场是融资租赁领域中最赚钱的,当然风险控制不好,也是最亏钱的,硬币的正反面。为什么说它最赚钱,因为这个领域的客户风险系数最高,可以接受的资金成本最高,风险和收益唇齿相伴。融资租赁说白了就是资金的二道贩子,是中转站,拿到便宜的资金以较高的价格卖出去,利差是主要收入来源,利差越大就越赚钱。剩下要做的就是如何把这个庞大的中小微市场做大并控制好风险,达到量级效应才是真正赚钱之时。
知道赚钱了,那怎么控制好风险呢?这是最难的问题,也是中小微融资租赁市场成功的不二法门,因为好的商业模式都是难走的路,很多人不愿意去走,或者说不会走,不得章法,还有很多死在半路上了。如何于千军万马中披荆斩棘突出重围?你需要匠心精神,专注研究这个市场领域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国际环境、司法环境等众多因素,熟稔中小微企业的生存之道、优缺点、风险点等众多方面,像熟悉家人一样熟悉它们,做到这个市场的专业,再把专业做到极致。不要以为金额小和数量多就想当然的认为可以分散风险,从过往经验来看,能做好这一领域的租赁公司不多,死伤惨重者众多,退出这个市场的大有人在。还是那句话,因为难做才要去做,你需要做的是开始试水积累经验,前期不求大,求稳求经验。对于风险控制,我们敬重的是一种专业的精神。
中小微市场很大,而且融资需求还远远没有被满足,主流金融机构和大部分租赁公司在过去都避而远之,因为不是雷多不多的问题,而是都是雷,风险太大,教训惨痛,所以就会选择一些相对安全的资产去投放,这种格局正在被监管打破,只是还没有那么彻底,毕竟泡沫需要慢慢挤,挤得太猛挤爆了不是我们任何人想看到的,在脱虚向实的政策导向下,中小微市场未来将是兵家必争之地,这也就回到了融资租赁的商业本质——以融物解决融资。随着市场机制越来越成熟完善,信用环境越来越好,靠天靠信仰靠赌吃饭将成为过去式,靠市场说话将成不可阻挡之趋势。越来越多的政策都在告诉我们,要形成好的可穿透的底层租赁资产,做到这一点,跟好的业务能力和风险控制密不可分。而好的底层资产又便于在市场上融资,这会让租赁公司的发展进入到良性循环,有了资金,才能做大资产,有了更多资产,才能融到更多资金,长此以往,才能长治久安。
中小微市场应该不会是融资租赁唯一的下一班车,但却会是很重要的下一班车,因为没有人会和赚钱过不去。
(摘自:Jack看租赁)
第二部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行划归银保监会管理
第三部分:规范
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
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8〕21号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跨省票据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省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及与营业场所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的交易主体之间开展的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要求,加强对票据承兑、贴现的授信管理,票据转贴现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交易对手管理、同业结算账户管理等重要环节的风险控制。持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严禁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着力培育合规经营文化,提高管理层和员工合规意识,树立审慎经营理念。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快接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上海票据交易所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不断提高电子票据在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票据交易业务中的占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交易。
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跨省纸质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可继续开展相关业务,但应逐步压降业务规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6个月后,应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存量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业务开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适应。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方式的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根据本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客户类别等实施差异化授权;应建立分支机构之间的协同与控制机制,避免出现内部竞争,在客户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票据承兑、贴现原则上应由当地分支机构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开展与供应链相关的上述业务除外。
五、各级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发现大额往来和异常波动等情况应及时提示风险;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现场检查。针对日常监管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办理业务、不当交易和套利等各类票据业务问题,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整改,严肃问责,健全内控,堵塞漏洞。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2018年5月2日
但是今日在和票友探讨的过程中,突然有种不祥的想法一闪而过,这次会不会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银监此文针对的就是中介机构。
可是也不对啊,明明杭州还在试点“票据经纪”,举国上下中介从业人员正信心十足,干的热火朝天,准备为祖国额经济建设添砖加瓦,怎么突然又对中介举刀了呢?
所以,老诺又从头至尾精读了一遍文件,试图理清楚监管的意图思路。
第一,我们来看看对我们中介哪些业务有影响。
(一、本通知所称跨省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及与营业场所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的交易主体之间开展的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
“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列举的两种属于通知规定的范围毋庸置疑,至于列举以外的其他票据业务,如:票据质押业务,是否属于通知范围内?老诺认为此处的等为列举未尽的意思,应该包含例如票据质押业务。那么这短短的几个字已经
对中介的“纯直贴”、所有“质押套利业务”、“直转业务”中的直贴环节均产生了影响
。以这几项为主营业务的公司需要做相应的准备工作,其中冲击最大的是受“异地户+贸易背景”双限制的业务模式,因为开一个异地户只需要半个月到一个月,但是新注册的户要产生贸易流量可远远不止这个时间(当然,假如公司风控允许借户或者买户的另当别论)。
“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
“转转业务”
、
“直转业务”中的转贴环节均产生了影响
(影响的大小后续讨论)
。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要求,加强对票据承兑、贴现的授信管理,票据转贴现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交易对手管理、同业结算账户管理等重要环节的风险控制。持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严禁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着力培育合规经营文化,提高管理层和员工合规意识,树立审慎经营理念。)
“严禁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这句就必要严重了,不过这个表述早几年就出现了,属于老调重弹,关键看执行的是否严格,假如执行的严格,所有中介涉银业务模式都将被禁止,不过这条执行的难度是——“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的定义。
第二,业务影响的程度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快接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上海票据交易所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不断提高电子票据在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票据交易业务中的占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开展跨省……交易。”这句的关键是“应”字。“应该”和“必须”的区别在于:应属于原则性的用语,一般情况下必须遵守,但,特殊情况可以例外;必须属于严格定义,无论什么情况都不能例外和动摇。可见,这里的用词是有斟酌的,起码是有窗口的。但是很多谨慎的机构会从严执行,也会有胆大的机构继续利用政策窗口期。所以,
中介机构“转贴”环节的的业务,有人可以继续火中取栗,
有人可以明哲保身,具体怎么选择,需要各位结合自己行口的情况慎重考虑。
(纸票部分转贴部分,中介发生量太少,不再讨论)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业务开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适应。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方式的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根据本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客户类别等实施差异化授权;应建立分支机构之间的协同与控制机制,避免出现内部竞争,在客户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票据承兑、贴现原则上应由当地分支机构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开展与供应链相关的上述业务除外。)
“……应审慎开展跨省……业务”异地业务怎么做?不是不能做,而是谨慎做,做是可以,但是要有能力管控风险,不能出风险。
异地户还是可以做的
,不是一刀切,但是具体到每一个行口,就得
看具体中介机构的业务能力以及业务资源了。
“……业务……应建立……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怎么管控风险?建立授信制度,要做必须要做授信。
不用柜台开户,直接维护系统就可以做业务的要小心了。
不要和我说你连企业在哪里法人面都没见过,就把授信做好了。
“应建立分支机构之间的协同与控制机制,避免出现内部竞争,……原则上应由当地分支机构办理”
和中大型银行机构合作的中介朋友,估计都得准备本地户做业务了
,特比比如:招商、民生等等……
文件又读了一遍,总结下来就是传统中介业务都可以继续做,但是
第一银行+你自己要有火中取栗的胆量,第二实在不行的你得经得起全国开户的繁琐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