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关于公司破产的规定中,有好几条读来让人心里暖暖的,堪为东方文明中的一点光亮。
在清朝,关于公司破产的制度已经相当完备。生活在那个时代的人,不仅仅是想象中的拖着长辫子的老朽,他们有着我们想象不到的严格和人情味。
申报破产,首先要递送资料。《公司律》中规定“商人因贸易亏折,或遇意外之事不得已自愿破产者,应赴地方官及商会呈报,俟查明属实,然后将该商破产宣告于众”,又规定“若该商倒闭不自呈破产,先由各债主查知,赴地方官呈报者,应先传该商到案,讯系属实,并无倒骗情弊者”,仍按呈报破产办理。呈报破产时,需要递交的资料包括:“一、历年收支簿;二、现存银钱簿;三、现存货物簿;四、现存产业簿;五、现存家具簿;六、借放对数表”。
确认商家是否可以破产,权力基本在民间组织——商会的手上,官府只负监督之责。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官府也可能是管不过来,但其不大包大揽,自以为是,也间接地激发了民间活力,并使这种活力能够持之以恒。
宣告破产后五日内,商会要从该商同业中遴选出一个为人公正、家境殷实的人担任董事,负责清理破产一切事务。董事的主要工作包括监督破产者、召集债主会议、领衔清算账目、处分财产等。等这一切都办完之后,各债主在摊还的债款中提出一笔钱作为董事的酬劳。也许是有约定俗成的比例,因此董事不用担心自己白忙活。
在此之前,地方官会先发出公告,向各债主收集相关账目,验看债主真伪,然后召开债主会议。为使会议如期召开,特规定,到了会期,如果尚有一二债主因各种缘由未至,而他们占的份额又不到四分之一,董事可以邀集已到债主先行议决,未到债主只能听从公决,不得再有异议。债主的决议依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相同意见超过四分之三,即可形成决议。各债主不能搞小动作,串通他人私下追讨,只能在董事牵头下一起追讨。
接下来就是清算账目和财产处分,基本原则是按比例分配破产者剩余的财产和物资(或者将物资变现后的资金),其中有很多关于细节的规定。比如,未到期的债务以及各项期票自呈报破产之日起,均可作为到期提前办理;该商人与他人买卖借放之事虽已经订立契约但尚未交货付银者,自呈报破产之日起均作废;自宣告破产之日起,该商人所欠债务款项均免算利息……
期间,最重要的问题就是防备申报破产者的欺诈行为。当时的制度详细地罗列了各种欺诈行为,其中比较典型的有:故意隐匿涂改账簿字据;于倒闭前将财货转移他处,或者诡称某些货物是他人寄存在自己这里的,然后串通他人冒领;为损害债主利益,于倒闭前一个月内将货物贱卖;平时吃喝用度奢侈浪费,滥向本公司内支取银钱;已经呈报破产却私自还清其中一二两位债主的款项,致使各债主所得无法平均,等等。
对于故意倒骗者,商会查实以后呈报官府,官府可以处以监禁其二十天以上三年以下,或罚金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乃至监禁与罚金并行。
但制度是人定的,要有人情味,才能使之更接地气。清朝关于公司破产的规定中,有好几条读来让人心里暖暖的,堪为东方文明中的一点光亮。比如:债主会议时,许可破产者在场旁听,如有损害自己利益之事,可以现场申诉;破产前,商家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大环境不好、市面紧迫,一时周转不灵,不能按期偿还各项债务的,准予其据实呈报商会,邀集各债主召开会议,酌情予以宽限或者另想办法,以免其倒闭,尽维持之谊,但逾期不得超过一年。若到期还是不能偿还,那就必须呈报破产了;破产者将财产全部偿还债务,且没隐藏财物,而又没有任何生活来源了,那怎么办,岂不活活饿死?别着急,这时候可以由董事牵头,跟债主商议后,准予在未摊分财物时留下一部分(原则上是两年的生活费)给破产者,以示体恤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