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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1.1类药物的开发还在起步阶段,但国内前沿企业的药物研发也初见成效。”
我国有不少自己的新药,有数量庞大的中成药,它们的批准文号,大多是05年以前批准上市的。
那么我国为何没有受到世界范围认可的创新药?
主要是,我国的科研模式,与开发新药的模式不符合,科研投入不够
2013年,全球研发投入前十的制药企业研发投入在40-100亿美元,那么它们当年获批了几个新药呢?很可能连4个都没有,也即是说,平均研发一种新药,投入在10亿美元以上。
这些公司其实自己做化合物筛选及非临床研究的并不多,其实大部分投入到临床研究上了,而化合物筛选及非临床研究多是由第三方实验室完成的。
几年前欧美国家研发一种新药,平均需要10亿美元,需要耗费10年的时间。
而国内的制药企业呢?2014年67家上市制药企业公布了研发投入,总共53.56亿元。照这样看,罗氏公司一年的科研投入,可以抵得上670家国内制药企业了。
那么欧美药企投入那么多在研发领域,到底图个什么?从上图可以看出,销量最大的药年销售额在百亿美元以上,而科研投入最大的罗氏公司也不负众望,占据了榜单的4、7、8位,单是这三种药品年销售额加起来已经远大于其科研投入。
根据专利保护原则,从申请专利保护开始(申请了专利保护才能进行临床研究)到专利到期,一共20年的时间不批准其他企业仿制,研发周期约10年,那么这个药可以独家销售10年,如果每年平均卖到50亿美元,专利到期以前就可以卖到500亿,是研发投入的50倍。
销售额比较大的药品,适应证也是特定的,比较集中在感染、肿瘤、内分泌、心血管、自身免疫、哮喘等领域,这些领域的用药具有特点是患病人群多,用药时间长,替代药物少,治疗棘手等,目前新药研发主要亦集中于这些领域。并且公司研发部门“术业有专攻”,比如上图中的吉列德,基本专攻病毒感染领域,规避了投入资金到不擅长领域的风险。而如果开发的新药都是用于治疗“咳嗽咳痰、头疼脑热、痛经肾虚”等这样的疾病或者说病症的,竞争者太多,替代药物太多,不可能有很好的预期利润。
至于一些“老药新用”,比如研究发现黄连素可能有降血糖的作用,或者二甲双胍可能有预防卵巢癌的作用(此处仅作文章论述之用,不作治疗指导,请按照说明书用药)但必然是没人愿意开发的。因为进行新适应证的临床研究一样需要投入10亿美元,耗费10年,然而没有专利保护,二甲双胍10元1瓶的国产药照样会挤占你的市场。而不做临床试验意味着不会修改说明书,写进指南更是希望渺茫。
综上所述,中国的制药企业科研投入少,非良性竞争过于激烈,加上研发方向与全球市场需要不符,短期内仍然很难研发出“重磅炸弹”,从制药研发及整个制药业发展来看,尚不及印度。中国制药业发展任重而道远。
有人说中国每年申报的新药不少呀!那我们怎么理解创新药?
1.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通过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或制剂。
就是说:真正意义上的新药,是指拥有全球专利或在全世界都没有上市过的新药
与国外相比较中国新的化学实体的开发数量很少,现在进入临床的药品数量也很少,获得批准的更少。所以我们说的创新药就很少了。
目前的情况:
国内的1.1类药物的开发还在起步阶段,但国内前沿企业的药物研发也初见成效。国内医药企业中,1.1类研发实力较强的企业是江苏恒瑞,近年已有2个1.1类新药。江苏豪森、中国医学科学院、贝达药业等企业都有1个1.1类新药成果。但对于1.1类新药,中国企业目前普遍模式并不是原创新药,而是开发Me-too药,即通过对已验证靶点有活性的化合物进行结构修饰而获得专利,这一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是低水平的Met-too开发,有市场滞后性并不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的回报。
恒瑞的艾瑞昔布(商品名恒扬)、贝达药业的埃克替尼(商品名凯美纳)、先声药业的艾拉莫德(商品名艾拉辛),这几个药都是me-too药物。
艾瑞昔布是罗非昔布的me-too药物,艾拉莫德是日本Toyama Chemical发现的,埃克替尼据说是两位留美人员丁列明和王印祥在美国研究3年,于2003年回国创立贝达药业加以开发的。这个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被大肆宣传的分子靶向药物,是表皮生长因子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对EGFR及其三种突变型有效,无疑也是一个me too药。
创新药还包括针对某一靶点第一次研发出的新药,或者针对某一靶点虽已有药物但新分子与原来药物属于不同结构类型的新药。
是什么原因造成了目前的情况呢?
1. 审批问题
根据CDE数据,近三年化学药品的申请受理量以每年7.5%的速度逐年增加。CDE面临的审批任务日见加重,药企间的审批竞争也日渐激烈。这样造成的积压,会给申报周期带来不断延长的问题,实际上申请临床的审批和申请上市的审批几乎占据整个药物研发时间的一半。所以现在需要审评政策的不断改进。
CDE每年收到6000多项申请项目,而评审人员仅100人左右,项目申请后需要排队1~2年,甚至更长。很多企业宁愿多交申请费,让审批部门多招人或购买第三方服务来提高审批速度。
还有就是《基本药物目录》,目前我国创新药还不能直接进入医保目录,药物销量受到很大限制,企业不能在短期内回收巨大的前期研发成本,创新的积极性受挫。国内至今没有肿瘤靶向药物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导致我国肿瘤药物的在研产品数目与其他发达国家有显著差异。目前我国肿瘤药物在研产品数量仅有11个,美国有272个,英国有41个,韩国有40个。
2.专利保护
说道这个不得不提青蒿素,由于专利被抢先注册而痛失国际市场。青蒿素是1971年我国科研人员从黄花蒿叶中提取分离到的抗疟疾药物,是中国唯一一个分子结构得到国际认可的中药。但其知识产权早已被瑞士诺华和法国赛诺菲获得,目前已被国外20多家企业仿制。因此,虽说我国是青蒿生产的第一大国,中国医药企业却仅仅处于原料供应商的地位,利益大头仍然控制在跨国医药巨头的手中,甚至中国同类药品出口时还须补交专利使用费。
恒瑞和礼来的专利诉讼,给我们国内的公司提了个醒。在国内药企崛起的道路上,一定会面临越来越多的专利战,国内药企必须提升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意识,依法依规地适应国际竞争法则。总的来说知识产权缺乏。
3.基础研究
西方发达国家新药创新的主体主要包括三个力量:
A)大学和非盈利科研机构:从事(致)疾病机理的研究----发现新的药物靶点和创造新的临床治疗手段;新型药物分子(平台技术)的建立(比如人源化和全人源化治疗性抗体)。研究经费主要来自国家和专业基金机构的科研资助。研究成果的成功出路是技术授权或转让给大医药公司;或研究人员得到风险投资或政府资助,到大学科技园成立小公司自主创业。
B)技术创新型中小公司:基于公司创业人员自主的创新技术,致力于开展新药研发的早期研究。经费主要来自早期风险投资。成功的出路是被巨型制药公司整体或部分兼并。偶尔也有小公司凭借优秀的平台技术自主发展成大公司,比如美国的Genetech, 但是他还是以近500亿美元的价格被瑞士Roche 合并了。
C)超大型制药公司: 集中一大批一流的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以极其精细的技术专业分工,采取类似于工厂流水线的协作形式,针对新的靶点基于成熟的平台技术进行创新药物分子的研发,或基于新的技术平台针对新的和老的靶点研发创新药物。巨大的研发经费来自企业的利润和资本市场的资金。成果的出路是产品上市。
国外巨头在国内的研发活动搞得有声有色:
同时,世界制药跨国公司在华开展研发活动却呈现出一种非常活跃的态势。自2000年以来,跨国公司在中国的R&D机构数量迅猛发展。目前,仅在上海张江,世界500强中的著名制药公司如罗氏、阿斯利康、礼来、辉瑞、葛兰素史克、诺华、日本荣研等已先后设立超过20余家的制药研发机构。这些R&D 机构规模在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不断拓展,如葛兰素史克中国研发中心打算在未来5年内将研发人员从目前的300人左右增加到1500人的规模。这些位于中国的研发中心业已成为了跨国公司在全球研发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国外大公司在我们的“院内”,聘用我们优秀的海归和本土科学家,组建规模化的一流研究机构,为国际跨国公司从事一流的新药创新研究。可是我们自己却是以大量散兵游勇的游击方式在其周围与其竞争,其结果不言而喻。
国外是这个模式,而目前国内的情况更多的医药企业仍是不愿进行研发。据了解,目前的研发主要还是集中在科研院所,譬如北大药学院、中国药科大学、沈阳药科大学、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新药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我们的路怎么走,是国家直接出面还是扶持,需要我们的人才队伍壮大,观念的改变,这个过程还需时间。
4.资金投入
中国企业对研发的投入远远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从统计数据来看,中国医药行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1.7%以下,远远低于发达国家17-20%左右的水平。
新药研发周期长、风险高,且投资巨大,所需要的投资动辄几千万或上亿元。对于规模小、利润微薄的制药企业而言,如何筹集用于新药研发的资金是一大难题。新三版也许是个机会,目前已有诺思兰德、仁会生物、蓝贝望、星昊医药等公司相继登陆新三板为新药研发募资补血。效果如何还得看股市的走向和国人对创新药重视程度了!但是要求很严格,要有连续几年的盈利,这对于现在还没有产生盈利但高增长的高科技公司来说,资本市场融资的门槛很难跨过。
新药的开发是一个周期十分漫长,成本高昂的过程,通常需要10~15年左右、长的话20年的时间。研发期间的投入需要通过专利保护下的垄断销售来回本。而1993年前我国的专利法根本不保护化合物,所以我国的药企自然不会投入金钱去研发,而是大量地进行药品的仿制;
基于同样的原因,国外的药厂的专利药品也缺乏进入国内市场的动力,导致我国民众无法得到较高质量的药品(仿制药由于工艺的限制,质量往往无法保证与专利药品持平);
此外,不充分的保护还导致我国药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困难(没有法律的保护,专利转让根本无从做起)。在药品研发过程中,必要时购买别人的技术会远远低于自己从事研究开发所付出的成本;可想而知,无法引进国外技术也是导致我国药企早期的研发举步维艰的原因之一。
基于以上的原因,我国在1992年底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1993年1月1日,我国全面开放对化学领域发明的产品专利保护。
这无疑大大鼓励了药企投入药品的研发。然而,第一次修订后的专利法,虽然开始对药品给予专利保护,但在药品专利授权政策方面,却长期执行比较严格的审查标准。例如:一律不允许在申请日后补充实验数据用于证明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治疗效果(国际惯例是:允许在申请日后补充符合特定条件的实验数据,使这些专利能够获得授权)。专利局曾以此理由,驳回过相当一批研发厂商的药品专利申请。
这样的严格的审查标准,导致药物授权的困难(无论是对于国内还是国外的厂商而言都是如此),这也导致部分国内药厂对药品研发投入的倦怠。虽然理论上,国外的厂商在申请专利被驳回后,国内的厂商可以利用这些药品专利申请程序中公开的信息来进行进一步的研发,但实际上,国内的厂商通常不会选择这么做(因为这些药品尚未经过临床的检验,因此并不一定符合上市标准,有可能在投入成本进行继续投入后发现药品不适合上市而导致钱打水漂,具有一定风险);导致的后果通常是:许多药品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境外的研发厂商会放弃对该药品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和申请上市,不进入中国市场;而中国的药企也不会继续研发这些药;最后的结果通常是:国内的患者无法得到这些潜在的疗效更好的新药,只能通过境外渠道购买。
目前,我国还在执行这样严格的审查标准。不知是否在不久的将来会放宽审查标准,与国际接轨。
讲到药品的专利保护,也不得不顺便简单提一下下游的药品定价(毕竟,专利的作用就是保证药厂能通过药品在一定时间段内的的垄断销售收回研发成本)。我国的药品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是由政府定价,而并非完全由市场定价:1990年代初,政府曾尝试逐步放开药品的定价。然而,却出现始料不及的药价飞涨。为应对这个局面,1996年,国家颁布了《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进行药品政府定价的初衷也许是控制药品价格,但是在具体的行政操作中,滋生了种种的腐败和怪圈;国家控制药品定价不再起到压低药品价格的作用,反而对药价的居高不下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结果导致药企付出了相当大的行政成本,却并不能拿到相应的利润,而患者又必须担负高昂的药价。
(2015年)5月5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卫计委、人社部等联合发出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改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其中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
由此可见,虽然国家已经放开了一部分药品的定价,但对一部分专利药品的定价仍然未完全放开,而是采用多方谈判的机制,是否能真正减少药厂的行政成本以及切实让患者得到好处,还需时间检验。
综上所述,我国专利法1993年才开始保护药品,距离现在也不过二十多年。即使我国有药企能够早在93年开始进行药品研发的投资,到现在也只能说是刚到检验成果的时间,没有拿得出手的创新药其实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此外,企业自身对辛苦研发出来的成本能否受到法律有效保护的信心(目前,国内专利侵权案的赔偿额度远小于其它发达国家)以及最后药品销售过程中的种种不确定性和额外的行政成本(能否在专利期内仅靠国家的定价收回药品的研发成本?)均影响着药厂大量投入研发的信心。目前国家大力鼓励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得到更高的重视,而药品定价也在逐步放开,我们国家定会逐渐有创新药的出现,但这一切都还需要时间。
来源:药物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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