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运作资金,以公益、学术和非营利为发展理念,旨在为关注中国法治进程、学术发展的人士提供民商法前沿信息。倡导公开、公正的学术研究态度,为学术争鸣提供理论平台,推动中国司法实践发展。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民法九人行  ·  龙俊 | 论抵押物转让规则改革 ·  2 天前  
民法九人行  ·  龙俊 | 论抵押物转让规则改革 ·  2 天前  
审计芸  ·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问题探讨 ·  2 天前  
Kevin在纽约  ·  #李铁一审获刑20年# 国足再进一囚。 ... ·  4 天前  
天同诉讼圈  ·  第七届“法研杯”智能体赛道投票开启!| 法观 ·  6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24年9、10月数字法学月鉴|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2-15 18:00

正文

全文共2649字,阅读时间6分钟。

为使读者更好地获取当下数字法学研究动态,中国民商法律网按月选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分类整理汇总。本期围绕平台版权责任、算法的私法调整、个人金融信息侵权保护、数据权利模块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等主题,选取文章若干进行归纳。本文为不完全的归纳总结,有未尽周延之处,敬请读者谅解。

一、

平台版权责任

徐俊副庭长在《互联网平台算法推荐的版权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指出应用算法推荐技术的版权侵权责任承担在理论中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算法推荐存在主动推荐且构成对较高注意义务的违反;有观点则认为算法推荐技术是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信息推荐技术。司法实务中的裁判观点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应当将平台责任的法律逻辑作为大前提,将算法推荐的技术逻辑和商业实践作为小前提,在场景类型化的基础上根据逻辑三段论推导出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而言,对于平台责任的法律逻辑,在归责原则以及避风港规则方面,我国坚持了民法传统上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认定侵权责任时,要综合考虑构成要件,而非仅依赖于“技术中立”作为抗辩事由。对于算法推荐的技术逻辑,应当通过区分算法纯粹输出场景和算法流量倾斜场景等类型分别研究侵权判定。在算法纯粹输出场景下,平台不需要承担概括性注意义务,否则将极大增加运营成本并阻碍算法技术发展。在算法流量倾斜场景下,平台则应该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算法流量倾斜的事实查明应当以算法透明度为依托,并注意平台商户刷单炒信的问题。

二、

算法的私法调整

田峰讲师在《论算法的私法调整进路》一文中指出,场景化算法调整进路和领域化算法调整进路存在各自弊端的同时,两者也存在着共同的弊端,即两者都将算法的技术突破等同于社会关系的结构性变革,对私法规范容纳算法的制度刚性估计有余,对私法规范化约私法关系变迁的吸纳能力估计不足。算法内部的商谈结构,是指为实现算法使用者的主观意志,根据给定的数据和运算逻辑向使用者提供最优解。算法的双重界面功能,是指算法连接起算法使用者所欲表达的主观意志与算法相对人接收到的客观行为,优化算法使用者的意思表示。上述算法内容的商谈结构与外部双重界面功能使得算法对意思表示结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算法影响构成意思表示的基本要素;二是算法影响意思表示基本要素间的联系。因此,在对算法进行类型化的基础上,以《民法典》为核心,整合形成针对算法的规范群落是更具可行性的算法私法调整进路,包括算法行为解释规范,算法行为效力规范,以及体系效应所提升的面向未来的能力。私法规范完成演化与发展,司法理念完成迭代。

三、

数据

(一)个人金融信息侵权保护

郭金良副教授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金融信息侵权保护的困境与应对》一文中指出,当前法学研究对个人金融信息侵权保护关注不足。个人金融信息存在界定及法律适用规则模糊、过错推定原则不合理、现有侵权损害认定规则不利于保护、非物质性损害赔偿责任认定标准缺失等现实困境。保护制度设计应当基于以下内在机理:被侵害对象具有信息内容的特殊性与高利用价值、侵权主体具有信息控制优势和行为的隐蔽性特征、语境完整性理论下个人金融信息侵权保护的特殊性。在法律适用中应当以《民法典》为基础,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及相关行业标准确定具体认定标准。同时法律应当结合金融交易场景,对个人金融信息含义与类型进行规则塑造。从信息权益人举证难度和金融交易信息应用的特殊性出发,分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个人金融信息中的一般信息与含有“金融”属性的信息同时被侵犯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损害认定上,采取“客观上合理的可能性”方法认定非物质性损害,依据风险预防成本来确定非物质性损害赔偿责任,以将非物质性损害引入法定赔偿范围。

(二)数据权利模块化

时诚助理研究员在《数据权利的模块化设计》一文中从数据权利的模块化设计原理出发,尝试立基于数据生产、持有、流通、征用等价值生成环节界分数据持有者与不同相对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将各方的正当利益诉求标准化为数据权利模块,构建既符合财产权设计原理又适应数据价值生成规律的数据权利制度。数据权利是由数据生产关系、数据持有关系、数据流通关系和数据征用关系等模块分解、交互、整合形成的复杂系统。对于数据生产关系的权利模块,其核心问题是如何在数据生产关系中实现数据来源者与数据持有者的权利均衡配置。数据生产关系应首先在信息内容层次上为数据来源者分割出法定在先权利模块,其次考虑数据来源者能否向数据持有者主张财产利益。对于数据持有关系的权利模块具体包括数据权利客体,持有权、使用权,以及经营权构成的权利内容。在数据流通关系的权利模块,分为意定数据流通和法定数据流通关系,其中法定流通关系创设要调和数据的公共性和个体性两种价值。对于数据征用关系的权利模块,要满足维护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及书面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告知等要求。数据征用费用补偿考虑事件紧急程度以及数据持有者企业规模。

(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刘建臣助理研究员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底层逻辑》一文中以首批试点省市的立法文本和实践为研究对象,揭示试点省市前述分歧所涉的理论基础。在登记对象的确定思路方面,一是三权分置方案的内涵,数据资源持有权具有消极防御属性,数据加工使用权更侧重于保障权利人的积极使用权能。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客体指向对原始数据和数据资源进行实质性处理所得的、具有独立价值的衍生数据。二是数据产权体系中的数据知识产权定位,文章认为其更适合用以转化数据产品经营权,原因在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作为衍生数据的数据产品具有内核一致性。三是登记对象构成要件的具体确定,文章认为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须为来源合法的衍生数据,其应同时准许公开数据和非公开数据的登记,而衍生数据实则暗含了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两项要件。在审查模式选择上,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须为来源合法的衍生数据,其应同时准许公开数据和非公开数据的登记,而衍生数据实则暗含了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两项要件。在配套制度的设计安排方面,立法者应当坚持与赋权模式相匹配,并且鼓励登记和促进数据的交易流通。

参考文献:

1.徐俊:《互联网平台算法推荐的版权侵权责任研究》,载《政法论坛》2024年第6期。

2.田峰:《论算法的私法调整进路》,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5期。

3.郭金良:《数字经济时代个人金融信息侵权保护的困境与应对》,载《法学评论》2024年第5期。

4.时诚:《数据权利的模块化设计》,载《东方法学》2024年第5期。

5.刘建臣:《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底层逻辑》,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6期。

推荐阅读 

1.梅夏英:《复杂系统与智能涌现:未来数字法研究的范式图景》 | 前沿

2.2024年8月数字法学月鉴|前沿

3.2024年7月数字法学月鉴|前沿


文字编辑:李敏华
图文编辑:张艺栌


【温馨提示】由于微信公众号推送规则的改变,未对本公众号设置星标关注的读者,将难以第一时间接收到本公众号每日发布的前沿讯息!星标关注操作指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