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义务履行完毕后,可以申请法院对其曝光信息进行屏蔽。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备以下情形的六类被执行人即为失信被执行人: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对老赖实行更加严格管理方式,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李权(男)
身份证号:410526196903050XX9
家庭住址:滑县道口镇工人路
董德胜诉李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李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董德胜医疗费4 723.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 830元,营养费1 220元,精神抚慰金7 000元,残疾赔偿金94 702.6元,交通费600元,共计110 075.95元;被告李权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董德胜护理费7 694.85元、鉴定费1 900元、拖车费200元等共计9 794.85元的70%计6 856.39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李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董德胜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李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任玉盖(男)
身份证号:410526196711179XX1
家庭住址:滑县小铺乡前任庄村
河南张老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任玉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任玉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张老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230 000元,大豆款20 000元,豆渣款6 400元,共计256 400元,扣除3 000元,还应再支付253 4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3 4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5日起按年利率4.9%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因任玉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河南张老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任玉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任玉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失信被执行人郭庆战、李利萍
被执行人:郭庆战(男)
身份证号:410526196901020XX2
家庭住址:滑县道口镇解放北路
被执行人:李利萍(女)
身份证号:410526197101160XXX
家庭住址:滑县道口镇解放北路道北新村
高贵安与郭庆战、李利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2015)郑黄证执字第2559号执行证书,确定被申请执行人为郭庆战、李利萍、裴小坡,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玖万肆仟陆佰元整(扣除出借人第一次收取的利息)、借款期间利息人民币肆仟捌佰壹拾陆元捌角、逾期利息(从合同届满次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法费用。执行证书生效后因郭庆战、李利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高贵安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庆战、李利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郭庆战、李利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张彦宅(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403129XX0
家庭住址:滑县小铺乡大张庄村
王进富诉张彦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5)滑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彦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进富借款144 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本院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21 000元)。判决生效后因张彦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王进富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彦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张彦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失信被执行人陈红军
被执行人:陈红军(男)
身份证号:410526198006017XX9
家庭住址:滑县王庄镇郭草滩村
周海朋诉陈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滑城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陈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海朋借款人民币3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7日起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满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因陈红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周海朋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红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陈红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失信被执行人李红杰
被执行人:李红杰(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912142XX6
家庭住址:滑县八里营乡李塚上村
郜龙诉李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李红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郜龙借款人民币125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期满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因李红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郜龙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红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李红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被执行人:申玉龙(男)
身份证号:410526199011049XX0
家庭住址:滑县小铺乡申堤上村
周帅诉申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滑王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申玉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周帅借款人民币74 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因被告申玉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周帅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申玉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申玉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高消费。
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或者了解其财产、收入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举报。
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2-8165688
法律顾问┃靳律师(18567719699) 滑县创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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