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mmbiz.qpic.cn/mmbiz_png/30aaVMjOZqU6Ou5JdtE2ENQD4Q5GiarX4ezaf9ScuPS60FRg5wRiaV5IlNWLNiaWnnfbSlY774ZoYqUg2Kgp8gHJw/640?wx_fmt=png)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此条认定的关键是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这也是商标理论和实务中认定侵权行为的两大难点。本案中,执法人员对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体现出理论和实务的结合。
对于何为类似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以下称《解释》)第十一条作出了阐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解释》第十二条进一步指出:“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6〕68号,以下称《解答》)也有关于类似商品认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7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商品是否类似的参考,但不是判断类似的唯一参考标准。如果当事人提出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不一致的关于商品类似或者不类似的证据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否则应当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认定商品是否类似。”《解答》第8点指出:“判断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应考虑下列因素:商品与服务在性质上的相关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在商品和服务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上述内容虽然是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但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可参照适用。本案办案机关正是根据《解释》的规定,作出涉案打印机与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生产销售的打印机构成类似商品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