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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 | 又一案例!四川广汉法院认定:销售“刮码”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2-02 07:20

正文





——原告广州卡姿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系国内某知名化妆品牌公司,其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拥有“卡姿兰”等系列注册商标,“卡姿兰carslan”注册商标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构成驰名商标。原告化妆品产品上均提供了追溯码,能够为原告和消费者提供识别、追溯商品来源以及辨别真伪的便利。被告在其运营网店销售原告“卡姿兰”商标商品时,刮掉了原告在产品上标注的溯源码。原告随诉至广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下架侵权商品并删除侵权链接,销毁侵权商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万元。


取证商品


被告辩称:案涉商品均为从原告授权经销商处进货购买的正品,具有合法来源,产品包装完整、标识清晰,品质未改变,并未影响原告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



原告商品上设置的溯源二维码本是商品品牌方为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溯源产品信息以及便于商标权利人进行产品质量追踪管理。被告在销售案涉产品时,人为刮损产品溯源二维码的行为,主观上有隐藏产品来源的目的,客观上破坏了产品的整体性、导致关键信息丢失,影响了该产品的溯源、鉴真功能,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商标权利人商誉受损、增加管理难度。同时,被告不正当地利用原告多年经营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并未在商品详情页面对“刮码”行为进行告知,依旧以全新正品形式销售,并从中直接获取收益,被告也没有以其他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时不知晓所购商品为刮码商品,容易误认是原装完好、溯源码防伪信息齐全的获授权正品,亦无从知晓因购买刮码产品而无法享受原装商品所应匹配的产品追溯、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该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对原告的品牌价值造成贬损,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被告已关闭案涉经营网店,停止被诉侵权行为,故本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本案判决后,被告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流通范围不断扩张,销售平台与模式愈发多样,不少生产者通过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二维码溯源等方式,对商品流通情况进行跟踪和管控。而为了增加盈利和便利,下游经营者经常人为的去掉该商品的二维码溯源标识,以逃避监管,对该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我们认为,经营者基于溯源技术建立过的严格管控体系,是积极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形式之一,能够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便于对溯源产品信息以及产品质量追踪管理,“刮码销售”行为破坏了品牌方的价格体系和区域销售策略,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和品牌方的权益,使消费者失去了知情权和选择权,品牌方也可能因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度降低而产生商誉损失,以及难以实现通过溯源码进行品控监管的目的。因此,“刮码”等破坏溯源技术手段等行为必须予以规制。


来源:广汉法院

撰稿丨谢 剑

校对丨刘芸、余立

审核丨樊柳、胡兴虹

签发丨谭金银



裁判文书摘要



法院/案号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2024)川0681民初3224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审判员

谢 剑

法官助理杨云霄

书记员

曹东玉

当事人

原告:广州卡姿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玲(特别授权),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卡姿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费用共计

8,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卡姿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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