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要围绕一起专利无效挑战案例展开,涉及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的一项名为“电气开关装置及其漏电保护”的专利。无效请求人杭州宏旺电子有限公司发现了有关该专利的一个重要证据,即三菱公司某型号芯片手册,但该证据缺少时间戳,因此难以证明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公开。经合议组审理,通过找到具有包含该信息的专利或公开出版物信息,间接证明了相关证据的最早公开时间,最终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无效请求人发现了一个重要证据,即三菱公司某型号芯片手册,但缺少时间戳,导致难以证明其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
合议组通过找到具有包含该信息的专利或公开出版物信息,间接证明了相关证据的最早公开时间。最终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案为类似情况的证据使用提供了典型案例和处理思路,即通过找到公开出版物信息来间接证明相关证据的最早公开时间。
在专利无效挑战中,如果检索到一个非常相关的现有证据,例如产品手册或是产品型号,但是苦于该证据缺少时间戳,难以证明是发生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那么该如何“破局”?
2025年1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科创板上市的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复旦微电”)的一件名为“电气开关装置及其漏电保护”的专利ZL200910247438.9做出一份无效决定,合议组经审理后以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而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无效请求人是杭州宏旺电子有限公司,这件专利共有五次无效挑战的记录,其他的挑战者还包括浙江朗威微系统有限公司。
在这件专利的无效审理之中,有关最关键的一个无效证据的使用,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这一点也成为决定要点的核心内容。
展开来说,就是无效请求人发现了一个非常好用的证据15,合议组直接用证据15将权利要求9-12以不具备新颖性为由而宣告无效,其余权利要求以不具备创造性而宣告无效。而这件证据15就是一篇三菱公司某型号芯片手册及中文译文,与这件证据15有关的关联证据还包括证据16,一件在本专利申请人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CN1428908A,另有一个证据19,是三菱公司该某型号芯片手册的互联网存证文件。本案中,请求人主张证据16中提到的证据15的这个型号的“市售”芯片,其时间戳可以按照证据16这篇专利的申请人作为证据15的公开日。这一点,实际上就是证据16这篇专利背景技术中提到的一句话,其中写道“可使用例如市售的三菱公司生产的M54125L/P”。对于这种情况,虽然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6不足以证明证据15的公开时间,包括无效请求人也没有提交证据15的芯片曾发生过改变且其芯片手册也相应变化的证据。
但是,合议组在审理有关证据的认定部分,则认为芯片型号是用于标识和区分不同芯片的编号或名称,通常芯片升级迭代时,其型号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芯片手册是芯片的技术文档,也包含芯片功能、电气特性等重要信息,通常随芯片上市而发布。在证据16已经明确记载了三菱公司生产的该信号市售芯片,且无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相应的芯片手册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处于公开的状态。因此,证据15的公开日期至少可以认定为证据16的申请日。
本案的这一认定,其实是为使用证据或无时间戳的类似证据,如何转变为可接受的证据,提供了一个典型案例和处理思路,就是找到具有包含该信息的专利或是论文等公开出版物信息,以此来间接证明相关证据的最早公开时间。本案代表专利权人复旦微电的代理机构是上海知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代表无效请求人的代理机构是北京成创同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案其他无效挑战的代表无效请求人的代理机构还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中济纬天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