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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明确:32种行为属非法上访!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前途!

法律小常识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05-24 17:58

正文



来源:刑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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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下述 32种上访行为属于违法犯罪:

1

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 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 ,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 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

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 ,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

在信访接待场所 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

在信访接待场所 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 ,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 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5

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 ,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 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

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7

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 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 ,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8

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 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 ,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 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9

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应当及时制止,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 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0

采取 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 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1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 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2

采取 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 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侮辱、诽谤情节严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同时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13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 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4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 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15

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诬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 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6

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7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故意损毁财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 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18

以制造社会影响、 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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