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浙江天平
权威发布浙江法院审判执行信息、重大司法政策,提供诉讼服务,普及法律知识。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带死鸡回家喂狗,该不该罚5万元?|今晚九点半 ·  昨天  
最红安  ·  89000元彩礼,不用还!法院判了 ·  昨天  
最红安  ·  89000元彩礼,不用还!法院判了 ·  昨天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日报社论:坚定信念信心 ...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浙江天平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七批)

浙江天平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3-13 14:07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优秀咨询答疑工作所发布的内容,涵盖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能否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否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为前提以及当事人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后的相关问题的解答。每个问题的解答都包含了咨询人和答疑专家的信息,以及具体的答疑意见。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反预约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损失赔偿数额根据预约合同内容完备程度和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等因素酌定。包括订立预约合同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准备签订本约合同的费用、已付款项的法定孳息、提供担保造成的损失等。

关键观点2: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能否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向债务人履行债务。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

关键观点3: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否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为前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为前提。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

关键观点4: 当事人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后的相关问题

对于当事人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后撤诉,又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时,合同解除时间的确定应当体系化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同时,原告起诉解除合同后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的,不能仅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为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正文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抓实“公正与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充分挖掘法答网资源“富矿”,积极开展优秀咨询答疑评选工作,陆续发布一批具有典型性、前沿性或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咨询答疑,供大家学习、研究和参考使用。


问题1: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如何界定?

答疑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违反预约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原则上不能主张继续履行。

对于损失赔偿数额,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其实质是允许法官在本约合同的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之间酌定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失赔偿额。

这里所说的“损失”,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订立预约合同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其二,准备为签订本约合同所支付的费用; 其三,已付款项的法定孳息; 其四,提供担保造成的损失。 当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订约机会丧失的损失,但是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此外,如果预约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条款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违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过低或者过高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关于“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请求法院合理增加或者减少违约金。

咨询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望京人民法庭 张海文

答疑专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程惠炳


问题2: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能否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答疑意见 :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能否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直接规定。倾向于认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相对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主要理由是:

其一,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债权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代位权制度,赋予债权人突破债的相对性直接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履行的权利。如果允许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就会使得债权人本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获得清偿的目的落空,必然会使得代位权制度的功能价值大打折扣。

其二,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允许相对人直接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利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代位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在起诉时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情况下,若允许相对人在债权人起诉后直接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将会导致债权人的主张因不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而不被支持,进而使得债权人承担了诉讼成本却不能实现本来依法可以实现的债权,徒增诉累。这还意味着债务人和相对人可以直接影响诉讼程序进程,使债权人的权益实现完全受制于债务人和相对人的行为,很容易造成债务人与相对人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局面。

审判实践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822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8民终2477号民事判决等体现了上述裁判思路,可资借鉴。

咨询人: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解思辛

答疑专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杨  晓


问题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否应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其债权为前提?

答疑意见 :倾向于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为前提。主要理由是:

其一,法律并未规定在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经生效判决确定。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换言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为前提,并未要求该债权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其二,从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宗旨上看,债权人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下,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其本身并不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动。所以,债权人的债权不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清偿期届满、债权数额确定为必要,更不必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该债权为前提。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