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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潮袭来,如何不做“入潮人”?来房山法院云发布上找答案吧~

京法网事  · 公众号  ·  · 2020-03-18 17:22

正文

点击上方 京法网事 获取北京法院 官方资讯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

国家采取了最全面、最严格

最彻底的防控举措


广大群众本着

不能到前线支援

那就绝不在后方添乱的原则

乖乖宅在家中

餐饮、旅游、建设工地等等

众多行业

也都坚决执行政府决策

停工停产共抗疫情


然而

此次疫情持续时间长

波及行业广

企业停工、复工时间的延长

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可以预见

随着各行各业复工复产的推进

可能会集中出现一轮

合同履行迟延

或者履行不能的“违约潮”



针对这一可能出现的问题

18日上午

房山法院再次开启“云发布”

并首次通过新浪官方微博

@北京房山法院

召开

聚焦“违约潮”

依法助力复工复产

法律提示新闻通报会



上午10点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

媒体记者和网友们 如约上线



各位小伙伴

也请随小编一起

通过“云发布”

了解一下关于“违约潮”的

相关法律问题吧~


通报会上,房山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沈波,首先介绍了四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可能出现履行障碍的合同:




涉及个人因素的合同

例如演出合同、服务合同、劳务合同、居间合同等。




涉及所有权转移的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




涉及使用权转移的合同

主要涉及租赁合同例如房屋租赁合同、车辆租赁合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建设施工的合同

例如道路建设工程,房屋建设、装修工程等。



为降低合同履行的风险隐患、减少经济损失,同时从源头防控、化解纠纷,沈波主任对各市场主体提出了三点建议:



1

合理评估、有效沟通


2

减少损失、化解风险


3

收集证据、预防诉讼



通报会上,沈波主任还介绍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



坚持利益衡平原则,互谅互谅、共渡难关。


坚持合同严守原则,谨慎处理合同解除问题


审慎把握、综合考量,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则。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产生的原因、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违约行为性质认定及对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依据。


长阳人民法庭庭长王保新通过假设性案例的形式,分析了五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易产生纠纷的合同。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01







2019年11月份,某旅行社与A公司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旅行社负责A公司50名员工集体赴境外旅游活动,出行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至15日,并提前交付出行人员的住宿费、交通费及餐饮费等共计335700元。

临行前,旅行社告诉A公司因受疫情影响 ,政府部门出台人员及交通管制措施,此次旅行班次取消。


A公司能否主张旅行社返还全部费用?




【法官释法】


旅行社与A公司签订合同时疫情尚未爆发,所以此次疫情对双方来说系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


旅行社需证明确系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系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解除合同的通知义务后,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A公司可以要求旅行社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按照本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02







2020年1月2日,北京某文艺演出公司与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演出合同,约定文艺演出公司春节期间在某庙会上进行七场大型文艺演出。


文化传播公司预先向文艺演出公司支付34万元演出费。

后爆发新冠肺炎疫情,1月23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公告取消包括庙会在内的大型活动。


文化传播公司能否要求返还预先支付的演出费?



【法官释法】


双方签订合同时北京市尚未出现新冠肺炎疫情。签订合同后,政府部门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取消了庙会活动,导致文艺演出公司与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演出合同无法履行。


此种情况是双方当事人签约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合同履行不能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文艺演出公司应退还预收的演出费。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03







2019年10月8日,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方)与B公司(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程为B公司办公楼改造的立体结构与粗装修工程,承包价为274000元,开工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竣工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主体改造工程暂时停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通知推迟复工时间并明确规定复工条件。因该工程施工工人涉及多个省份,且施工现场不符合防控要求,暂时不具备复工条件,工地无法正常施工,影响工程进度。


建筑安装公司及时告知B公司无法复工原因并告知延期交付工程。


现工程交付时间无法确定,在此情况下B公司能否要求建筑安装公司支付延期交付工程的违约金?




【法官释法】


新冠疫肺炎疫情爆发后,政府部门发布通知延迟复工时间并规定复工复产条件。


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建设工程无法如期施工,导致工期延误。 建筑安装公司不能如期交付房屋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因此可以免除延期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


而且建筑安装公司已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B公司应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所以B公司要求建筑安装公司给付违约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但在符合复工复产的条件下,建筑安装公司应加快施工进度,尽快交付,减少双方损失。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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