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黑民警遭迫害的事例并不鲜见,但二、三十名打黑民警全军覆没,全中国一定只有我们一例。
打黑专案组组长被以涉黑罪判罪的不会太多,没有一分钱受贿被判包庇黑社会的打黑专案组组长,全中国肯定只有我们刘玉舟局长一例。
“二许”一伙采取多种犯罪手段制造打黑民警众多冤案,因形成有专门材料,我们不在此一一列举。现就“二许”一伙制造刘玉舟涉黑冤案这一核心问题的证据披露如下:
刘玉舟案开始是由睢阳区法院审理的,开庭后,法官们对冤案的来龙去脉及生成过程已心知肚明,坚决不判。半年后,指定到平顶山叶县法院,“二许”一伙利用关系、权力、金钱狂轰滥炸,平顶山叶县法院作出了不可思议的判决。
有人说,上帝都能被买通,只要下到足够的筹码。
“二许”一伙给刘玉舟制造了两起包庇纵容黑社会案,一是包庇侯德军案,二是包庇纵容张付振案。这两起案件均被起诉,法院否定了侯德军案,认定了张付振案。
第一章 “二许”制造刘玉舟包庇纵容侯德军案的证据
有证据证明,二许一伙制造刘玉舟包庇侯德军案采取的是卑劣的犯罪手段。
在(2011)叶刑初字176号刘玉舟的判决书第4页有这样的指控:“1999年6月18日,王青峰通过侯德军纠集刘学坡、卢顺利、王海光、李文超、杨瑞明到刘振乾家对刘实施殴打,致其死亡。案发后侯德军找到被告人刘玉舟(时任梁园分局副局长主管刑侦)说情,在刘玉舟授意下,主办此案的干警温涛在审讯中回避侯德军参与情节,并给李文超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且不对当时的在逃人员刘学坡、杨瑞明上网追逃,致使四名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长年逍遥法外,且侯德军团伙成员逐步壮大……”
指控内容相当严重,若属实,绝对可以定罪。
该指控的依据主要是侯德军、温涛的证言。但是,有证据证明,这两份证言是用犯罪手段逼取的,且被证明是虚假的。
一、对侯德军的取证方式和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为了逼取侯德军的虚假证言,以监视居住为名,从2009年12月2日开始至2010年2月23日,将侯德军非法拘禁在商周高速公路旁一个刚建好尚未使用的服务站里(不符合监视居住执行规定,程序违法),铁镣铁铐铁椅(俗称老虎凳),吃喝拉撒都在铁椅上,不让睡觉,生煎活熬52天,致其临近生死界限的交点,精神极度错乱,多次出现幻觉,曾懵懵懂懂地双手乱抓,说地板上长满了青草。在此情况下,侯出具了虚假证言,即起诉书上说的“找刘玉舟说情了”。
审讯侯德军的不是别人,就是曾暗杀刘玉舟未遂的那个涉黑分子蒋涛。
5月23日,侯德军在被非法拘禁52天后变更为刑事拘留,同一天,睢阳区检察院批捕科派员对侯问话,奇怪的是,只来了一名检察官,到审讯地点后就找蒋队长(蒋涛),与此同时,看守侯德军的武警、民警将侯的镣铐打开,恢复如没受过任何折磨一般。检察院问话开始,奇怪的是主问人员是蒋涛,那位检察官只负责记录。为什么这样做?因为担心侯翻供,所以协调检察院让如泰森一样强壮、令人闻之色变的蒋涛越俎代庖。就这样,由蒋讯问的却又没有蒋签名的说曾“找刘玉舟说情的”材料成了检察机关获取的证据。刘玉舟被非法控制前,曾与市检察院的一位朋友一起找睢阳区检察长,当面放了有关这件事的录音,检察长当即给那位批捕人员打电话询问,证明录音属实。
监督变成合谋,配合变成媾合。
录音内容是刘玉舟与韩启彬的对话。韩启彬是参与办理侯德军案的梁园分局民警,他对刘玉舟详细说过侯德军被暴力取证情况。还说有一次只有他与侯他俩时侯对他说“根本不关刘玉舟的事,硬逼着我编瞎话诬谄他,不诬谄就往死里收拾我。没办法,咱练武的人都仁义,被他们折磨得也不仁义了,坏了良心。”韩启彬说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相关内容均与卷宗材料吻合。
这份录音由刘玉舟的律师当庭播放,起了一定的作用。
二、温涛的证言被证明是虚假的
温涛就是指控中说的“主办此案的民警”。为将温涛逼上绝境,以其十一年前给李文超办理取保候审后中止侦查为由,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交涉睢阳区检察院将其逮捕,然后逼其证言,温涛开始实话实说,后在“二许’走狗郭中伟的威逼下瞎编一通,但均被证明是虚假的。
(一)温涛说当年抓获王青峰的父亲王义河那天,在刑警大队门口正好被刘玉舟碰见,刘玉舟训斥他,让他把王义河放了。但是,另一份书面证据证明刘玉舟那天在800里外的南阳开会,三天后才回来。怎么可能在刑警大队门口见到温涛和其抓到的王义河?
(二)温涛说在刘玉舟的授意下给李文超办理了取保候审
证据证明给李文超办取保是看守所提出的,原因是其有传染病,而签署生效法律意见的是当时的局长孙传辉
(三)温涛说刘玉舟不批准给刘学坡、杨瑞明上网追逃
证据证明当时审批上网的是刑警大队长任某,连刘玉舟负责的两名命案在逃人员魏红喜、李作庆的网上追逃都是任某审批的。
此外,当时没有证据证明侯德军涉及此案,不存在温涛在“审讯时回避侯德军等参与情节”。
刘玉舟因此幸免。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在刘玉舟卷中,韩启彬的录音备份在刘玉舟律师处。
第二章 “二许”制造刘玉舟包庇纵容张付振涉黑的证据
叶县法院的判决书说:“2006年初,刘玉舟任梁园分局长期间,“张付振因参与多人寻衅滋事两次被梁园分局抓获,因张付振系陈思忠经营的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陈思忠为张付振曾找到刘玉舟等人说情。(原文该处用的是句号。打黑民警注)最终案件均以调解结案,张付振当时未受到刑事追究(《判决书》第10页)。”
以上内容的关键问题有6条:
(1)张付振参与了多人寻衅滋事。
(2)两次被梁园分局抓获。
(3)陈思忠曾找刘玉舟等人说情。
(4)案件均被调解。
(5)张付振当时未受到刑事追究。
(6)刘玉舟应当知道张付振等人系有组织犯罪。
判决中有个巨大的遗漏,也是最最核心的问题,即说“陈思忠找刘玉舟等人说情”后,没说刘玉舟做了什么,用了句号,然后直接说“案件均以调解结案”,既然认定刘玉舟有罪为何不把其罪行列出来呢?给人留下一个巨大的悬疑。
《判决书》羞羞答答、遮遮掩掩、欲言又止,不具体写刘玉舟的“罪行”,应与证据不足及明知证据来源非法有关。这也造成我们无法针对性地进行辩驳。不过我们还是有证据证明“二许”一伙试图证明刘玉舟有罪的证据是用犯罪手段制造的,且均不能证明上面列举的关键问题。
一、“4.8”案件中“二许”一伙制造刘玉舟冤案的证据
(一)“4.8”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4月8日下午,在商丘303汽车站南门,张长江与一年前曾与其打过架的刘二伟又发生了冲突,刘二伟及同伙将张长江打伤。
1.当时获取的证据
梁园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警后,当晚取了三份证言。按取证时间顺序分别为:
(1)付玉伟的证言。
问话时间是4月8日晚8点20分至9点。
主要内容是:下午在303车站南门,见朋友张长江躺在地上,脸上有血,就开车把他送到花园医院。把张长江留在车上,他去办手续,回来时见有人砸了他的车,他报了警。
(2)张付振的证言。
问话时间是4月8日21点50分。
主要内容是:下午在303车站看到刘二伟给张长江打架,这俩人他都认识,一年前俩人曾在小南海洗浴中心打过架,他给调解的,这次为啥又打起来的他不知道。他看见刘二伟的鼻子被打出血了,刘的朋友张涛、李卫强一起打张长江。他一边护着张长江,一边训斥刘二伟他几个。后来张长江的脸被打出了血,倒在了地上,张的朋友用面包车把张送花园医院了,他找到一个叫杜龙飞的朋友一起赶到医院,看到刘二伟他们几个人正在砸面包车,他把这几个人拉开,骂走了。
需要说明的是,这份材料的问话时间与内容相矛盾,问话中有:“昨天晚上张长江被打你知道?”答:“知道?.昨天下午三点多钟。”据此断定,这次材料是第二天形成的。为什么将第二天的问话写成第一天的时间,不得而知。
(3)张长江的证言。
问话时间是4月8日21点40分至22点50分。
主要内容是:下午三、四点钟,在303车站,有三、四个年轻人打了他,他认识其中的两个,一个叫大伟(刘二伟),一个叫强子。他跟大伟有点过节,04年在小南海打过架。打他的人张付振都认识,当时张付振护着他不让那几个年轻人打。后来,他被打昏了,朋友付玉伟用面包车把他送到花园医院,他在车上等付玉伟办手续时,这几个人掂着刀、棍,把车玻璃砸烂了,还威胁他,正好张付振赶来了,把那几个人拉下车,骂跑了。
以上三人当时的身份是受害人,证人。是被刑警大队叫去出证言的,没办理任何手续中,包括传唤、拘传等等。使用的文书类别也是对证人的“询问”,而不是对嫌疑人的“讯问”。判决书把这次对张付振的询问,让其出证言认定是“抓获”,是错误的(蒋涛出具了一份抓获经过,是后来伪造的,因为无证据证明张付振涉案,无任何手续,何来抓获一说)。
张长江鉴定为轻伤。
同日,经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孙栋梁审批,立为寻衅滋事案件.
三人的证言为原始问话笔录,没有主观因素,相互印证,真实可信。
刘玉舟及多名打黑民警被非法控制后,“二许”一伙此后制造的证言,均被证明是虚假的,无法颠覆这三份证言。
以上所列证据,,均见刘玉舟卷宗。
2.当时处理情况
从卷宗材料看,三名证人离开后(张付振是第二天回去的),暂无涉案人员到案。
3.之后查获的证据及处理过程被“二许”一伙隐匿了。
(1)有证据证明,对此案的侦查工作仍在进行。4个多月后的8月30日,刘二伟被刑警大队抓获,作了有罪供述,并证明张付振是拉架的,此案是他与张长江之间偶发的,事先没有预谋,更无人授意。当日,刘二伟被执行刑拘,10月6日变更为取保。刘二伟被关了三十七天,据说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以该案应定为伤害案,刘二伟被抓获后,其亲友已对受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无逮捕必要为由,没有批捕。
以上证据材料现在刘二伟案卷。
(2)2008年,张涛、李二强先后归案,在作出有罪的同时,均证明当时张付振是拉架的,该案没有事先预谋。
张、李证言在二人卷中,均没附进刘玉舟卷宗.
4.该案最终证据
2008年12月,张付振以组织领导黑社会罪被判刑。
没有认定张付振组织、授意、指挥了这起案件,张付振拉架,阻止打张长江的证据没有变;他们没有预谋,该案属刘二伟与张长江之间偶发的案情没有变。不要说在当时,就个案而言,啥时候都无法对张付振刑事追究。
(二)“二许”一伙采取犯罪手段制造冤案的证据。
“4.8”案件4年多以后,刘玉舟及一些打黑民警被非法控制后,“二许”一伙采取多种犯罪手段,疯狂制造冤案。
1.暴力逼取张付振、陈思忠的证言。
(1)暴力逼取的张付振的证言被证明是虚假的。
在刘玉舟被非法控制半个月后的5月下旬,“二许”一伙编造谎言,以张付振漏罪为由,出具手续将其从服刑场所带回,押在宁陵看守所,对其进行讯问,所出证言不理想,于5月26日,将其蒙面带至睢阳区冯桥派出所。
张付振就是一个证人,“二许”一伙之所以三易其所,就是方便随时逼供。张付振被带到冯桥派出所后都发生了什么,给人留下无限联想的空间。
张付振的这次证言,与之前的交待发生了彻底的颠覆性的变化。
问话笔录显示,这次审讯进行了近6个小时。张说,“4.8”案件后,刑警大队抓到他后,他啥都交待了,不仅承认了参与打张长江,还承认了带人打张树领、刘金刚,但刑警大队没关他,是陈思忠帮他摆平的,陈给他说找的刑警大队的人,他分析陈肯定找的是刘玉舟,听说二人关系不错。彻头彻尾的谎言!
有2006年4月8日刑警大队给他形成的问话笔录在,这份笔录有张长江、刘二伟、张涛、李卫强等多人的证言相印证,哪有什么承认打张长江一说,更不用说张树领、刘金刚了。这是瞪着眼睛说瞎话。“二许”一伙要的就是这类瞎话。
张付振的这份问话笔录在刘玉舟卷内。
(2)暴力逼取陈思忠的证言。
陈思忠现在已经出狱,他清晰地记得那不堪回首的日子。2010年5月24日,“二许”一伙从开封监狱将陈思忠带回,押在睢县看守所。直至11月19日,才送回。在这半年时间内,至少提审30次,但大都不能令“二许”一伙满意。于是,两次从看守所弄出来,一次弄到冯桥派出所,一次可能是弄到闫集派出所地下室。陈思忠一直戴着黑头罩,只能感到是夜间,不知道具体时间,先是坐老虎凳,接着是打背铐、搦睾丸、过电,为防止留伤痕,给陈穿棉衣,用细绳捆个结结实实,吊在半空,几个人用电棍捣其肋骨,名曰“烤全羊”,放下来后,陈思忠想撞头一死了之,但已无力动弹,再者,有黑头罩罩着,他找不到墙在哪里。实在受不下去了,陈思忠违心地说:“4.8”案件我找刘玉舟了,他让我找孙栋梁。”这份证言被附了卷,而其余在睢县看守所形成的30多份材料,陈思忠均证明,“我与孙栋梁一起找刘玉舟,刚一开口,被他骂了一顿。”这30多份证言均未附卷。
陈思忠被附卷的问话笔录显示的时间是2010年5月26日19点56分--23点30分。地点是冯桥派出所。
深夜,百公里外的冯桥派出所。月黑风高,真正的罪行,在这里发生了。
关键的时候,“二许”还总把蒋涛这条恶狗放出来咬人。
蒋涛因涉黑问题被刘玉舟带队查出而恨之入骨,并对袒护他的“二许”感恩戴德,成为其一条最凶恶的走狗。
2010年5月下旬,“二许”一伙先后取了孙栋梁、潘杰(刑警大队长)蒋涛、高波亨(刑警大队民警)4人的材料。因属于“奉命作证”,均最大限度地不利于刘玉舟,但多无实质性内容,只有蒋涛例外。
蒋涛说,“4.8”案件的第二天,孙栋梁副局长给他说:“刘玉舟让张付振先回去”后,他才让张付振走的。
但是,孙栋梁的证言是,他没有给任何人安排过让张付振回去。
证据对不上,不能认定是刘玉舟安排让张付振走的。
如果指控蒋涛让张付振走的倒是可以认定。
其实让张付振回去是正常的、合法的,在没有任何证据、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继续滞留才属违法。
孙栋梁的证言在刘玉舟卷内。
因为蒋涛的这份证言无法印证,半年后的11月15日,“二许”一伙又让蒋涛出一份证言,说“4.8”案件刚抓住张付振时刘玉舟就给他打电话,让张付振回去,因他听“特情”说张付振涉及伤害张树领等,不同意放张付振,第二天孙栋梁给他安排后,他才让张付振回去的。
一派胡言!没有证据证明刘玉舟4月8日晚上知道这起案件,何来给蒋涛打电话?
“二许”一伙提取了刘玉舟多年的通话单,含这一时期的,根本没有蒋涛说的这次通话。但是,通话单被隐匿了,没有附卷。在法庭上,刘玉舟请求法院调取,没人理睬。
没有蒋涛所谓的特情的证言,当时没有,直到刘玉舟及打黑民警冤案形成也没有。
“二许”另一个急于乞骨咬人的走狗郭中伟,以蒋的这份证言为杀手锏,对身体孱弱的刘玉舟残忍折磨,他之前反复让刘玉舟看的蒋涛5月份的证言换成了11月15日的新证言,逼刘玉舟承认给蒋涛打过电话。11月19日,刘玉舟痛斥其卑劣,遭到郭中伟痛打,致脸部肿胀,左耳出血,至今失聪。刘玉舟让同号的13人一一察看了伤情,然后让13人签名,出具了一份见证伤情的证言。该证言现在刘玉舟卷内。刘玉舟还于11月23日请驻所检察官程立查验伤情,向程立提交一份要求治疗、鉴定、调查的请求,但无下文。在“请求”的底稿上,刘玉舟让四名见到给程立检察官“请求”的在押人员写了一句证言,“我亲眼看到刘玉舟将另一份相同内容的请求于23日交给了程立主任。”这份底稿及当时刘玉舟秘密写的日记,刘玉舟秘存着。
蒋涛5月份那份证言因与孙栋梁的证言相矛盾被隐匿了,但11月15日那份证言中有证明5月份证言存在的内容。
问:“以前公安机关对你进行询问时,你说的都是实话吗?”
蒋涛答:“是实话。”
但是,这份“实话”哪里去了,“卷宗中为何找不见”?
蒋涛2010年11月15日的证言在刘玉舟卷内。
3.隐匿对刘玉舟有利的证据。
除上述提到的隐匿陈思忠30多次证言,蒋涛2010年5月份的证言、刘玉舟的电话通话单外,“二许”一伙还隐匿了刘二伟的证言及查处情况、张涛、李卫强的证言。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
第一、三人的证言均证明张付振与“4.8”案无关,既然该案与张付振无关,也无法制造刘玉舟包庇张的冤案。
第二、刘二伟的被抓,说明公安机关在4.8案发生后一直侦办,没有调解结案。
(三)由证据得出的结论
1、针对判决书认定的六项关键问题,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完全是颠覆性的。
当时无证据证明张付振参与4.8寻衅滋事案,无证据证明其涉及其他案件。
张付振不是被抓获,是被叫去作证的。
陈思忠找刘玉舟说情源于“冯桥传说”,无证据证明刘玉舟对该案有任何安排。
该案没有调解结案。
当时无追究张的法律依据。
说刘玉舟应该知道张等人系有组织犯罪系轻率的揣测,4.8案系公安机关第一次接触张,系让其作证,当时无张涉案证据,无刘二伟、李卫强、张涛之前涉案的证据,更不必说系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不是法定罪名,无权威司法解释,但它至少接近集团犯罪特征,成员相对稳定,多次实施共同犯罪,4.8案连一个特征都不具备,也就是说没有办案人员应当知道张等人系有组织犯罪的证据,更不存在刘玉舟应该知道张等人系有组织犯罪的证据。
2、除蒋涛得不到任何证据印证的证言外,无任何证据证明让张回去系刘玉舟的安排。
3、“二许”一伙获取证据采取的是一系列犯罪方式。
二、刘宇伤害案,“二许”一伙制造刘玉舟冤案的证据。
1、刘宇案基本情况及侦查情况
刘宇与王其彦(又名王宏伟)因经济纠纷于2006年1月2日晚8点左右,在商丘市株洲路发生厮打,王其彦电话约来几个人助战,王乘机将刘耳朵打伤,法医鉴定为倾向轻伤,刘的朋友王天绪为轻微伤。
梁园分局前进派出所接警后,于1月4日对刘宇进行问话,刘说耳朵系王宏伟打伤的,王宏伟叫来的人也参与打架,这些人他都不认识,其中一个穿着红衣服的人打的他。
4月14日,刘宇到派出所反映情况,又形成一份笔录,称其打听出参与打他的那个穿红衣服的人叫张付振,是新皇家洗浴中心搓背的,但材料不显示刘宇向谁打听的。
派出所组织辨认,刘宇辨认出是张付振,后来查实穿红衣服打架的是丁林,据此,派出所当日将张付振刑拘,张拒不承认参与打架。
经17日、21日、5月4日三次审批延期拘留,最后批准延至5月10日。
5月10日10点20分至11点20分,派出所再次对刘宇问话,刘宇仍然说张付振参与打架是他打听到的。因案情无进展,王其彦一直难以归案,且刑拘最后期限将到,派出所将张付振变更为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使用两种法律文书,一是提请报告书,先由办案单位提出意见,再由局法制部门签署意见,最后报局长批准。刘玉舟习惯使用这种文书,在这种报告书上签署的意见比较规范;另一种是案件办理责任表,要有5个层次的民警签署意见,分别为办案人员、办案单位负责人、法核人员、主管副局长、局长,刘玉舟经常在该表上提些要求。
前进派出所办案人员南志河向刘玉舟’汇报的案件。他们提请变更的理由是,王天绪、刘宇二人在株洲路369足道城门口被人打伤,经鉴定刘宇倾向轻伤,张付振涉嫌此案。于2006年4月14日刑拘,现因主犯在逃(派出所认为王其彦系主犯),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建议对张付振取保。
在责任表上各民警签署的都是变更为取保。
刘玉舟一边看材料一边问南志河,寻衅滋事造成轻伤为啥取保?
南说:未抓住主犯,张不承认参与此案。
刘玉舟:不是辨认出他了吗?
南:受害人刘宇打听的是他,应该提前到洗浴中心见过他,因为刘在辨认前能够说出他的体貌特征。南一边说一边拿给刘玉舟看受害人的问话笔录。
刘玉舟:刘宇向谁打听的?
南:这个没问.
刘玉舟:要问,这个是知情人,很关键。
南:好。
刘玉舟:张的责任大吗?
南:一般,刘的轻伤是王其彦打的,材料反映不出是张的行为,刘的伤是倾向轻伤,肯定的法医鉴定未出来,对张批捕不了,就是鉴定出来也不能批捕,因为证据不足,就是王到案,也只能批捕他一个人,伤不是张打的。
刘玉舟:下劲抓王其彦,如果抓不住也要起诉张付振,以便给受害人民事赔偿。
刘玉舟在报告书上签署了“同意取保。”
刘玉舟在责任表上签署的意见是“取保后继续侦查。直诉。”
签署意见第二天刘玉舟就因胰腺癌住院。
(二)为张付振办理取保符合法律规定。
当时的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1.张付振是受害人打听出来的,虽经辨认,但辨认前能说清体貌特征,不排除已经进行秘密辨认,事实上也是辨认错了,最后查明穿红衣服打他的是丁林,丁林与张所说的体貌特征相近。
刘宇的伤是王其彦打的,材料显示不出系张付振所为,责任有限。
肯定的法医鉴定未作出。
签署意见的民警均认为应当变更为取保。
2.解除取保时,季建利签署的意见是“解除取保后继续侦查。”
一年后的2007年5月10日,办案民警提出解除取保的意见,理由与取保时一致,还是一年前的办案民警,还是原来的所长,原来的法核人员,原来的主管副局长,不同的是签署意见的由刘玉舟换成代表局长许方军签字的副局长季建利。
季建利签署的是负责任的意见,认为证据不足,未要求提捕张付振,同意取保,签署的是解除取保后继续侦查。
如果认为够批捕条件,季一定让提捕,总之,季认为证据不足。
季签署取保的这一天,刘玉舟已离开岗位差一天不够一年,并于这一天的两个月前调离分局,季签署意见与刘玉舟无任何关系。
季签署的意见见刘玉舟的卷宗。
(三)“二许”一伙制造刘玉舟冤案的证据。
本是一起正常案件,但被卑鄙无耻地制造成了冤案。
1.威逼办案民警作伪证。
许方军逐一对办案民警谈话,逼民警按他的意思作证,若不从,就会遭到报复,当时有20多名民警被抓,近百民警遭调查,人人自危。
刘宇案办案民警说,是刘玉舟电话安排为张付振办理取保的,注意,说是电话安排,法庭上,刘玉舟及律师要求出示提取的刘玉舟多年的话单,但无人理睬。
办案民警为啥作伪证,因为办案单位将张付振取保后将案件调解了,终止侦查,“二许”完全可以比照温涛案件以玩忽职守追责。
2.暴力逼取陈思忠证言。
还是在那个晚上,被折磨得处在生死边缘的陈思忠说因张付振的事找刘玉舟了,咋说的忘了。
后来陈说,如果不编瞎话,他有可能死在冯桥。
冯桥制造的产品附了卷,其余30份陈说没找刘玉舟的证言被隐匿。
3.隐匿了刘玉舟签署的法律意见。
隐匿刘玉舟2006年5月10日在张付振从案件办理责任表上签署的“取保后继续侦查。直诉”的意见,因为,该表表明刘玉舟要求查处此案的态度,有该证据在,他们一伙制造冤案就会破产,因此他们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将其隐匿。
该表应由公安内部保存,办案期限存于法制室,办结后存于局档案室。
刘玉舟在侦查、起诉环节及庭审均提到该证据,特别在法庭,刘玉舟及律师十多次提请法院提取(见庭审录像),庭后律师专门找到法官,递交提取该证据申请,但都如泥牛入海。
我们一直为这份证据的命运担忧,一是因为太重要了,二是他们太卑鄙。我们相信会出现,隐匿它的人也会受到制裁。
隐匿该案被调解的材料。从判决书认定的情况看,该案在张付振取保后调解了,既然暗示调解与刘玉舟有关,为何不将调解材料附卷,到底是何人调解,何时调解,调解内容是何,办案单位是否参与,是否知道调解,是否因调解终止侦查,都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调解与刘玉舟无任何关系,因为,无证据说是刘玉舟让调解的,张付振取保第二天刘玉舟就住院,离开岗位,正是与刘玉舟无关,“二许”一伙才未将这方面材料附卷,这也给法院的判决留下了空间,还是委婉、含蓄、点到为止的暗示与刘玉舟有关。
(四)针对判决书认定的六项关键问题,由当时查获的证据得出的结论如下:
张付振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抓获
张涉案证据不足,变更取保合法
陈思忠找刘玉舟说情源于冯桥传说
该案调解与刘玉舟无任何关系
当时没有追究张的充分证据
认定刘玉舟应当知道张等人系有组织犯罪属无稽之谈
当时该案证据不足,主犯在逃,无法弄清参与打架的其他人,到案的张不承认参与打架,更没有交代其他参与人员,无张的有组织犯罪线索,更不应说有组织犯罪。
办案单位认定王其彦系主犯,张的行为不清楚,无人知道张等人系有组织犯罪的证据,刘玉舟应当知道张系有组织犯罪更是无稽之谈。
三、公安机关查处张付振案黑社会团伙存在的问题。
从判决书认定的和我们了解的情况看,确实存在问题,但与刘玉舟无关,该负责任的另有其人。
张除黑社会犯罪外,其余犯罪判7年,主罪系寻衅滋事,其余敲诈勒索(对雇其打人的顾建华敲诈2万),非法拘禁,证据见其判决书。
该团伙在梁园区涉及5起寻衅滋事,包括“二许”制造的与刘玉舟说情一案从卷宗看,4.8案查处无问题,走完了程序。
从发案时间看,刘宇案系张付振团伙制造的第一起案件,也是唯一能证明张涉案的案件,截至张被取保,该案没有问题,之后如果该案调解了,或允许自行调解,并因此终止侦查,实际放弃了该案,为执法不规范,如果办案人员收取贿赂,则涉及违纪违法。
在刘玉舟调离岗位后,张又制造2起寻衅滋事,因为无法往刘玉舟身上靠,在卷宗中未显示(刘玉舟的卷宗),均被调解,于法无据。
四、对张树领、刘金刚案处理存在问题。
受害人张树领2006年1月22日问话笔录说,1月20日顾建华因与他生意纠纷,带人砸了他的门市部,把在门市部的朋友刘金刚打伤,当天市管会调解此事,第二天中午,张树领、刘金刚等人从法医医院出来,顾建华带7、8个人持械具对其二人猛砍,将张树领头部、背部砍伤,刘金刚被砍断手指,手筋、腿部均被砍伤。
张树领认识群殴的人,有蔡团结、郑红旗、丁林、汤玉伟4人,该笔录有刑警队民警陈峰、李鹏、高波享询问笔录,时间2006年1月22日,该材料复印件在刘玉舟卷中。
经鉴定,刘金刚轻伤,张树领未鉴定。
1月25日,经主管副局长孙栋梁批准,定为寻衅滋事案。
该案在光天化日之下,雇凶伤人,有黑社会性质,是张付振团伙所犯的情节最恶劣的一起,二许千方百计将此案往刘玉舟身上靠,未能得逞,根据了解的情况,该案存在以下问题:
该向刘玉舟汇报却没有汇报,恶整刘玉舟时,该案的民警都出具了二许所要求的证言,都有负面和虚假成分,但没有一人说向刘玉舟汇报或刘玉舟安排过此案,此案无人汇报,刻意隐瞒,如果汇报了,那么张的罪行早就清算了。
该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未采取,依据案情、性质、获取的证据,对张树领指认的蔡团结、郑红旗、丁林、汤玉伟、顾建华5人应在批准立案时就办理刑拘手续,若这几人到案,会揭开内幕,惩处张付振的罪行,但是,卷宗及审批记录中,无刑拘手续,无上网追逃。不清楚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原因在哪里,是没有报请还是没批准。
不属于调解的案件调解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是打击重点,但却被调解和终止侦查,什么原因,不知道。
在刘玉舟身上强拉硬扯未得逞后,二许一伙没有对真正的罪犯追究。如果不是办案者调解,一定得到某人的授意或同意,否则案件不可能终止侦查。
真正的责任人可能就是出具伪证的人。
2010年11月15日,在该案发生近5年时,在张团伙被判刑两年后,在已知张涉案的情况下,蒋涛出具证言说,4.8案时他不想让张走就是因为听特情说张涉及此案,真是一派胡言。证据证明,对5名嫌疑人不抓获,怎么可能说张不显示涉案,什么特情说的,包括二许恶整刘玉舟时也没出现特情的证言,张树领案早在两个月前调解结案,是刑警大队结的案,哪还有蒋涛再调查一说,事实上,该案不但当时未查,一个多月后刘玉舟住院实际离开岗位未查,11个月后刘玉舟离开岗位未查,两年后未查,直到2008年下半年张付振等人定义黑社会才调查,蒋涛的证言,哪里是后来知道张涉及此案,顺着往上编的。
证据证明,梁园分局办理张付振案5起寻衅滋事案,有3起与刘玉舟无关,恰恰这3起,连嫌疑人的面未见都调解好了,这也反证张案与刘玉舟无关的原因,其余2起,确凿证据证明二许制造的与刘玉舟有关,目的卑鄙,方式违法,且均为伪证,不足以给刘玉舟定罪,之所以判决下来,是因为邪恶淹没了正义。
商丘市公安局打黑专案组全体蒙冤干警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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