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协商民主的实践尤其地方、基层协商民主得到长足的发展,地方政府尤其重视并进行一系列的创新,在协商的机制、方法、程序诸方面取得引人注目的成就。
然而,关注中国协商民主进展的人们只要稍加留意便会发现一种现象:中国的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中存在着两种取向,即“商量” 与“审议”,并且政府、媒体及学术界愈来愈发倾向于将“协商民主”朝着“商量”的维度进行引导和推进。
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我们要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到:“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如此一来,将人们的关注点从“民主是好东西”转移到了“商量是个好东西”。随之,诸如“商量,中国的民主智慧”、“商量思维”、
“中国式商量”等等概念或提法不时地出现,还强调了“
通过商量出办法、出共识、出感情、出团结
”。事实上也表明,各地纷纷提出了一系列颇具“竞争”意味的口号:“商量着看,商量着办”,
“
遇事先协商,有事好商量
”,
“
有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有事好商量 爱上好商量”,“
有事好商量, 难事也不难
”,“有话好好说,有事好商量”,“
有事好商量 商量办好事
”,“
有事好商量,共画同心圆”,
等等。
有些
提出要 “精准商量”,甚至有文章将题目直接写成“‘商量式’民主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概括”这样的表述语句。而浙江省政协提出的“请你来协商”,其实就是请你来商量商量。浙江省政协韩颖龙在“民主协商的新探索”一文中说的十分明白:“简单地说,协商就是商量。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家庭的事需要商量、社会的事需要协商、国家的事也需要协商,小事小商量,大事大商量,不可不商量。”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之后,有些地方更加坚定地认为,“商量”是“具有地方和基层特色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践形式”,因为“商量”是“接地气”、“
有温度” 、“讲平等”和“求共识”。
《绍兴日报》一篇文章引用了毛泽东的名言:“有事多和群众商量”,指出“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这里“人民民主”显然指的是“协商民主”。甚至将“商量“提到治国理政的高度:“商量”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显著特点,也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征。
因此,如同
济南市政协那样,
要
讲好“中国式商量”故事,并且如有
委员那样提出要将“商量”进行到底,
还配有“商量工作室”
。
当然,在中国的协商民主中还存在着另一种取向,那就是“审议”。人们尤其学者意识到,协商民主不是简单地等同于商量,中国的协商民主也不是政治协商的换一个说法。学者们以为,可以译介西方新近的协商民主理论以提升简单的商量传统,更是响应党的十八以来中国共产党倡导的协商民主,以西方协商民主
“为政治协商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提供一些理念和实践层面的借鉴”,努力将其变成一种超越西方更是超越自己以往民主的新民主形态。尽管有些学者不赞同将“
Deliberative Democracy
”译为“协商民主”,但是,依然使用“协商民主”这个译法、概念,恐怕这是有意的“误读”和“误用”,旨在增加中国协商民主的“审议性”的维度,“
deliberative
被普遍译为‘协商’,好像中国协商政治的民主性可以得到西方‘审议民主’理论的证明”,正如
明朝的
李贽
在其《焚书·杂说》中的名言所表达的:“夺他人之酒杯,浇自己之块垒”
。对此, 谈火生教授有清晰的认识: “需要注意的是,将源自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和中国的政治协商会议直接等同起来有失偏颇。如果二者是等同的,我们完全没必要引入协商民主理论”,“引入协商民主理论,主要是想通过这种新的理论激发我们重新思考政治协商制度,激活制度中沉睡的一些东西,从而改善政治运作”。当然,在大陆学术界将“
Deliberative Democracy
”译为并使用“审议民主”也不是个别的,不过,译为并使用“商议民主”确实只是个别学者所为。
总体上看来,中国协商民主中商量取向是压倒其他取向包括“审议”的,正如学者张君所指出的,“中央为获得协商民主概念的解释权,有意识地重新评估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并努力挖掘党的历史传统的现代价值,形成了以商量协商概念核心内涵的基本共识。”
在中国协商民主中存在着
“商量”和“审议” 两种取向或理解,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张力,已经有学者作了讨论与分析,另外还有一些学者对于“商量”和“审议” 作了语义的产生和演变的考证。特别在中文世界,对于西方的“
Deliberative Democracy
”的译法及其内涵作了不少讨论,当然,其理解的差异性也是明显的。协商民主当然是一种商量,也需要商量,但不是全部,协商民主理应有“审议”的成份,不过,在中国,无论在学术界还在政治层次来看,“审议”
概念的西式色彩和背后的西式理论,又容易引起人们的猜疑,因此,如何同中国协商民主运行的政治社会情形(
context
)合拍起来确实是个头疼的事。于是,问题是,一方面,需要梳理与厘清“商量”和“审议”本身的内涵及其所支撑的理论,另一方面又如何将两者统合起来,将它们内在地包含于中国协商民主之中,契合中国的文化与政治语境。这就是本文写作之宗旨。
二、
商量和审议:中国协商中的两个取向
先从语义上追溯“商量”和“审议”两个词的来源是有意义的,这样可以将现代中国实践中的协商民主同传统文化关联起来。另一个方面,可以通过追溯各自的古代典籍的依据与内涵之后,来分析其背后的政治意涵以及在现代社会的实践与经验中的体现,同样是必要的。
(一)“商量”的取向:
涵义、渊源及背后的文化支撑
在中文语境中,商量,指交换意见、一起商讨之意,例如,如遇事要与群众商量,这件事得同同事们商量商量,等等。从古代典籍来看,“商量”的用法多样且含义丰富。《易・兑》中有 “商兑未宁” 的记载,三国时期魏国王弼注解为“商,商量裁制之谓也”,此处 “商量”指商讨和裁定之意。《魏书・食货志》中提到了“臣等商量,请依先朝之诏,禁之为便”,这里的“商量”是商议、讨论的意思。《北史・公孙表传》也有相关使用情况,如“当斟酌两途,商量得失,人吏之情亦不可苟顺也”,此句中的 “商量”与“斟酌”相对应,呈现出权衡利弊、商讨得失的过程。宋・苏辙《论吏额不便二事札子》中记载了“臣详定之日,与众官商量”。概括来说,“商量”在中国由来已久,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常常被用于描述人们在面对问题、冲突或决策时所采取的沟通、讨论和协商的行为,可见它是中国人的智慧所在。这样说来,商量与协商两者没有本质性的区别,正如张君所指出的,“实际上,无论是政协协商形态还是政党协商形态,这种协商始终强调一同商量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协商民主中的协商范畴,虽然突破了政治协商制度及政治协商职能的局限,在更多渠道、更多层次上得到了广泛应用,但他仍然是在商量取 向上加以使用的。”
由此看来,“商量”取向的协商,主要的意思是在有关群体中商量的过程,就是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的过程。此即本文引言所引的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9月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最为经典了,值得再引用一次:“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我们要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即使到了2024年9月,尽管在
《
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将原先所强调的“
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
换成了“
要深入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质和真谛,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良传统,广泛倡导有事多协商、遇事多协商、做事多协商,积极培育协商民主文化”
,但这里的“有事多协商、遇事多协商、做事多协商”的“协商”其精神实质依然为10年前的“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里的“商量”。
从“商量”取向来理解协商民主,人们常常将其追溯到中国传统的"和"文化。中国传统的“和”文化,强调的是和谐、协调、合作,这显然同商量的理念是合拍的。中国人民政协的“商量”充分体现了“和”文化的价值,是对“和”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尤其到了当代,“商量” 取向又与“群众路线”紧密相连。从政治学角度看,协商概念的商量取向除了与其本义相关外,更与中国最近几十年来政治领域的使用情况密切相关。协商概念的使用,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是政治协商的阶段,协商成为统一战线的具体工作方法,此时的协商就是商量的意思。
毛泽东在1954 年12 月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座谈政协工作时,就认为“通过政协容纳许多人来商量事情需要”。
他在阐述政协的五大任务时,将协商等同于商量,频繁地交替使用这两个词语,认为通过协商可以听取各党派、团体的意见。
即使到了改革开放以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依然在商量的维度来使用协商概念的,相关的文件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例如,1989 年12 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的的协商依然在商量的角度来使用:
强调通过商量方式达到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目的。
第二个协商民主阶段,协商被视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特征。
政协协商中的协商进入民主语境之中,增加了民主成份,而民主也由此同协商关联起来,具有协商的特征了。
(二)“审议”的取向:
涵义、渊源及其
背后的理论支撑
“审议”,指的是审查评议。此概念虽然有中国古典的来源,但是,其现代的意义却更具西方的色彩。它是一个有古典的来源,但更是现代、更具有西方色彩、内涵的概念。
从中国传统典籍来说,《魏书・世宗纪》中就有这样的记载:“八座可审议往代贡士之方,擢贤之体,必令才学并申,资望兼致”,这里的 “审议” 是对贡士方法和擢贤体制的审查评议。而《宋史・职官志四》中提到 “(太常寺)博士,掌讲定五礼仪式,有改革则据经审议”,此 “审议” 是针对五礼仪式改革内容的审查评议。可见,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审议”常指对某事项或内容进行仔细检查、评估,并可能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深入理解与分析,以做出公正、合理、科学的判断或决策的意思,不过,总的来说其使用相对较少。相比较而言,审议在现代社会里有广泛的应用。审议不仅是议会政治中的核心环节,也是现代民主政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致出现了修正代议制的“协商民主”。
在当代的政治语境中,“审议” 来自西方并对应英文的“deliberation”,它源于西方民主理论的发展脉络。在英语语境中, “deliberation”有两个基本的意思:一是审慎、慎重、深思熟虑;二是审议、评议、讨论,合起来的意思是思考、沟通和对话、审议以及聚集或组织起来进行辩论
、制衡等。学术界基本上认可,审议民主的理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政治时代,“协商民主的观念及其实际应用与民主本身一样有着同样长的历史。它们都是公元5世纪在雅典产生的”,因此,今天人们谈论的协商民主其实是“一种复兴,而不是创新”。据学者们的研究,“审议”概念最早出自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在亚氏那里,“审议”指个人在作出决定之前慎思的一个过程。“审议”是一种重要的思维和决策方式,能够促进公正、公开、透明的决策过程,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果,它是民主决策的核心环节,能够促进公众参与和政策的合理性。
在西方,尽管协商民主源于古代希腊,但最初以美国宪政讨论为背景引入学术领域,代表人物约瑟夫・M.毕塞特认为,协商民主是 “审慎的多数统治”,应通过对话和讨论使政治决定和决策更具理性,符合多数人利益,而非仓促决定。审议当然是一种商量,是一种对话,但不是普通的商量,不是一般对话,它是平等、公开进行的慎思论辩(
considered debate
),旨在达成共识(
focus consensus
)。“
deliberative democracy
”应该是以理性为基础,在此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是合理的观点,而不是情绪化的诉求,如同雅典的伯利克里所说的,“我们并不把协商看作是行动的绊脚石,相反我们认为协商是采取任何明智行为必不可少的前提”。它提倡“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在各种协商中要恪守理性原则,因为理性是协商民主的本质,其体现为“公民美德”,如相互理解、自制与尊重、妥协以及集体责任感、对公共利益责任的担当等。这些要求与特征显然超越了单纯 “商量” 的含义。由此,“审议”理应内在于协商民主之中。
但是,依然需要指出,“协商概念的审议取向 无疑是‘舶来品’,他植根于西方民主理论的发展脉络中,是参与民主理论的逻辑延伸,更加强调参与质量的提升。在这一取向看来,协商民主理应是
对更优民主的追求,内含着一系列规范性要求,比 如说强调普通公众的平等参与、理性对话以及对议题信息的充分知晓等。”
(三)商量与审议间的张力
不能不承认,也不能不体悟到,在中国协商民主这一概念中,商量与审议两种取向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且二者存在相互冲突的潜在可能性。正如张君所指出的,
“在协商概念内部,商量取向与审议取向之间确乎存在着一定的张力,并且有着相互冲突的可能性。这种潜在冲突,实际上是协商概念解释权之争的反映和体现”,“与此同时,中央为获得协商民主概念的解释权,有意识地重新评估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并努力挖掘党的历史传统的现代价值,形成了以商量为协商概念核心内涵的基本共识。”说为了获得协商民主概念的解释权,中央“有意识地重新评估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这恐怕未必如此,但是,的确指明了选择何种选取向背后存在着政治考量及其意涵。
与之不完全相同的是,尽管有些学者致力于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协商的资源,但是,总体上来说,中国的学术界还是希望借助西方的民主理论资源,积极参与了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引介工作,对协商民主的理念、内涵和价值等作了许多阐释性研究,努力让其在国内的民主理论创新和政治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他们看重政治平等和审慎协商的民主价值,强调协商民主中个体反思和理性对话的重要性,努力为我国的民主发展进程寻求新的活力。”当然,学者们更关注现实中的地方、基层协商民主实践,作了不少的总结、提炼,有些学者甚至介入到各地方的协商民主的实验之中,努力将西方协商概念中的审慎内涵注入到实验之中。
两者在理念层面上应该存在着张力。商量的取向,其核心恐怕在于强调和谐、协调以及合作的重要价值,注重通过广泛且全面地收集各方意见,并积极开展深入的意见交流活动,而审议则强调的是,明确、规范的程序设置、公正合理的参与机制以及充分且透明的信息披露要求,注重通过开展理性的辩论以及深入的分析活动。这个张力的产生当然同文化的差异、制度因素相关。此外,
理念上的差异性自然会影响到实践活动。
例如,
在某大型工业项目的审批环节,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商量方面自然会充分体现出其灵活性以及对各方利益诉求的综合考虑;但是,在审议方面,要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法规等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批,需要在众多因素中进行权衡和决策,以确保审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两者之间的张力主要体现在商量带来的多元信息与审议所需的精准判断之间的矛盾,以及在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诉求与确保决策符合法规和整体发展要求之间的平衡难题上。
三、
以“商议”统合“商量”与“
审议”
要全面理解中国的协商民主概念及其内涵,仅依靠“商量”或者“审议”单独一方是不够的,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在实践中要想高质量地推进协商民主同样需要两者的融合。但是,“商量”与“审议”在中国协商民主的语境下呈现出一定的张力,而“商议”这一概念的提出,为统合两者提供了新的思路与可能。
中国的协商民主追求参与的广泛性,明显地体现出“商量”的取向。而强调广大公民的参与性,要求协商民主尤其是地方、基层的协商民主必须与大众紧密联结,其逻辑的必然结果就是,在中国地方、基层的协商民主不特别要求公民具备高素养、所谓的理性能力或“慎思”能力。此是一方面。另一个方面同样值得关注,那就是中国的协商民主鼓励协商的参与者积极地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让公共事务中真实的利益结构和冲突能够有效地呈现出来,注重真实利益的直接表达以及调和治理。不过,这样取向极有可能难以充分表达出协商的民主性,因为民主尽管应该是商量的,但是商量本身并非必然具有民主性。
“审议”并非只是简单聚会、听取意见或提供发泄牢骚的机会,而是意味着要有理性论辩并以此达成共识。但是,“审议”需要相当的理性能力,而这并非普遍群众所能达到的。更何况“审议”看起来似乎过去于严格,带有自上而下的色彩。
从语义与使用来看,中国的地方政府与决策者更喜欢使用“商量”,这不仅因为“商量”的参与者是广大的群众,而且是商量不在意或不太关注其“民主性”、“平等性”。而审议则需要相当的理性能力,非普遍群体所能够到达的,因而其群众参与的广泛性就受到限制了。其实早在19世纪,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就曾经认为,协商(审议)只有在受过良好教育的精英中才能进行,大众是无法进行的,而约翰·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为协商民主的原型,主张将民主协商限制在政治精英内部,也是出于这样的实情。
在西方,”将协商的理想从精英扩展到大众,这个变化是在哈贝马斯的《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一书出版之后”。当然,后来西方一些学者例如澳大利亚的德雷泽克教授为了推进协商民主,提出协商民主有助于培养公民依照公共精神思考政治问题的公民美德,也不必质疑公民的理性能力。公允地说,商量确实不能有效地并逻辑地呈现出协商的民主性。此外,国内学者担忧“商量”取向容易让协商的“泛化”,从而消减了协商民主的民主性,因此,不赞同将英文的“Deliberative Democracy”译为协商民主, 怕同政协协商,怕同商量等同起来,更担心变成“讨价还价”、“相互 让步”的意思了。
需要一个概念,用以解决“商量”和“审议”以上的一些困难或麻烦,消减“商量”与“审议”之间的张力,而这个概念又需要符合中国的政治语境。这个可能的概念就是“商议”,它满足了这两个要求,可以统合“商量”与“审议”。这样一来,就出现向“商议”转变的思路,由“商议”统摄“商量”和“审议”。以“商议“来统摄,有助于将“商量”和“审议”的优势、长处结合起来,同时又避免各自的困难,真正达成中国“协商民主”的目标。据学者们的研究,“商议”一词产生的时间较晚,最早见于唐末,不过,从明代以后,“商议”这个词的用例在逐渐一减少。商议是一个复合词,具有复合性的概念。
商议是指为了对某些问题、事项等达成一致意见、做出决策或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相关人员或各方通过互相讨论、交换看法、提出建议等方式进行沟通交流的行为过程。它具有多方参与、沟通交流、理性讨论、寻求共识等特点。一方面具有商量的基本语义,同商量一样,商议也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计划、讨论某事”,但“商量”口语书面语都多见,其对象多是日常生活中的琐细事务; “商议”则仅见于一些正式的公文中,对象往往是严肃的社会事件。另一方面,商议因后面的“议”而显现出其讨论性、平等性。这样避开了“审”的自上而下的不平等性之嫌疑,有违反协商民主的平等对话原则之意。
将“Deliberative Democracy”作“商议”民主的翻译,不光光译法在文字上的差异,更主要的旨在将中国语境及其实践中的两个取向有效地融合起来,并且将各自背后的文化与理论统一起来。更何况,英文“Deliberative“ 就其古典含义而言兼有“慎思”和“明辨”两个方面 的含义。“慎思”就是深思熟虑,“明辨”就是 讨论、商议。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旨在超越性,这一点在哈贝马斯对协商民主的定位中充分地表明了。他将协商民主界定在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民主观之间:“从两边各采纳一些成分,并以新的方式把它们结合起来”。哈贝马斯提出协商(话语民主)民主的主要目的是,他认为自由主义(以洛克这个传统为代表)以及共和主义(以卢梭为代表)这两理论都有极为严重的缺陷。因此,他想开拓一个新的路子,能够把这两者的优点吸纳进来,而却避免掉它们的缺点。而本文提出的 “商议”也旨在超越中国协商民主中所存在的“商量”和“审议”两个取向间的张力。
以“商议”来统摄 “商量”和“审议,有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推进协商民主。它能够结合“商量”所体现的广泛参与性和“审议”所强调的理性共识达成,在保证公民积极参与的同时,促进理性思辨与共识的形成,进而实现决策的科学性和协商的有效性,推动中国协商民主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