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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CTD,只要知道放哪里

蒲公英Ouryao  · 公众号  · 医学  · 2017-06-01 00:40

正文

作者:仲夏秋夜云  来源:蒲公英


有人说我又吐槽,没有建设性建议,那么我就来试试吧…看看不看框架,不介意附件模块一致性的情况下,我的思考。 一切回到零点:我们知道文件放哪里吗?



1、目的性明确-药品通用
附件一的题目“药品通用技术”不是“化学药品通用”,所以从目的性看,这个格式将用于所有的药品申报,包括中药、生物制品中的疫苗、治疗用生物制品以及未来可能归属药品管理的细胞治疗。


如果目的是药品申报通用,那么附件一显然不够“通用”,应该明确哪些板块由中药填写,天然药物不需要,化药专属等等。就目前的模块来看,包括个别用词的翻译,和台湾的内容接近,比如说“区域性资料”。台湾的技术要求里有孕妇及哺乳期用药安全提示等内容,这些并没有被全部采用。从目的上讲,目前的附件一是不够的。如果打算将这个附件通用于全药品,那么其模块会导致内容信息提供不全。
如果该文件只想提供化药的申报,那么就直接改标题。

2.CTD终于有了“全尸”
有一句开玩笑的说法,我们现行的化药CTD是“红烧肚裆”,所谓“松子桂鱼,只取中段”。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把头尾补足了,有了原料药,临床,非临床部分。不管单一文件的内容有多么重复,模糊不清,不确定放哪里…但至少有了。接下去,我们需要把我国新政的需求放进来,明确文件位置,以免理解误差。

填空题终于变成了简答题。当然了,不少企业可能也是痛苦的,想想还是填空题好啊!其实CTD只想告诉你哪些文件还放哪里,方便审评罢了吧…

3.我国特殊文件,按审评习惯分更合理
其实文件模块怎么放都可以,这是监管的权利。欧美日台也都是不一样的。我们来看看我们的。

一致性相关: ivivc的内容放在制剂研究部分是否合理?那些API和辅料、工艺的一致性内容呢?是否需要在申报IND阶段完成?新药和仿制药的差别对待如何体现?进口原研和进口仿制、转地产等,交的资料是否一样?他当然可以分散在各个模块里,但如果分散的话,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指示。在各个模块中给出一个明确的位置,而不是含糊打包在稳定性、体外评价、质量研究的内容里。

辅包关联审评审批: 辅包关联的稳定性考察内容、包材相溶性内容、供应商审计标准(现在征求意见稿是审计报告)、辅包的证明性文件…这部分我们是否准备创建一个全新的模块?也或者是融合到各个模块里。在原料药、制剂研究部分,分别提供相关的稳定性、包材相溶性等资料,不排除多次循环递交,或者资料中超链接的出现。在模块一中,是否应该设定明确的列表位置?

MAH: 这里有个前瞻性的问题。毕竟目前MAH还是试点。延伸问题就是持证方、生产方的证明性文件在模块1中需要区分,留出位置。更一步的问题:委托生产、委外研究,这些委外部分不仅仅是MAH遇到,基本所有企业都会遇到。这部分内容是否应该有一个单独列表和问题说明?

其实我建议是根据我国审评习惯安置这些文件,尽可能在总结部分给出列表。

4.项目管理和沟通制度应该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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