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及其父母辩称,
小白在发生事故时已满16周岁,对于下水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和预知,下河游泳是一种自甘风险的行为。
小林在整个过程中的表现符合其相应的年龄及智力水平,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美及其父母辩称,本次事故为意外事故,
小美并非是活动的组织者也未实际参与到游泳、捕鱼活动中,事故发生时也参与施救并于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故其对于小白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
松江法院指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被告小林、小美在小白发生溺水时
是否承担有救助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
相约同行的玩伴并不是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
其次,
小白与被告小林、小美之间系年龄相仿的同学及同村伙伴关系,三人结伴至自然水道边玩耍系出于情谊行为,并无明显的组织者或者管理者。
最后,
小林在小白发生危险后已试图营救但未果,小美在岸上已利用地势优势及时告知小林小白的位置所在,并在与小林沟通后第一时间报警。
事发时,
被告小林、小美均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人身体、智力发育尚不健全,面对突发紧急状况时自保尚有不足,更没有能力将小白从河流深处成功救出。该二人在事发后的表现符合其年龄水平,不应再苛加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同伴救助义务。
综上,松江法院判决
小林、小美及其父母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再过一个月不到
上海就要放暑假了
家长一定要提醒孩子
▽
1. 不私自下水游泳。
2. (汛期强降水时)不在河边、亲水平台、工地水塘等区域玩耍。
3. 不在无家长或监护人带领的情况下游泳。
4. 不捡拾掉入河道等水域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