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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上海发生惨剧!才16岁...

上海草根消息  · 公众号  ·  · 2024-06-09 16:33

正文

几个未成年孩子相约至乡村无人看管的河流中嬉戏玩耍。 然而,其中一个孩子不幸溺水身亡!同行伙伴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16岁的小白和16岁的小林、14岁的小美(以上均为化名)相约一起去河边摸鱼虾。 小白和小林先下了河,小白不熟悉水性,不慎滑落深水区。小林赶紧救助,却没有救起小白。小林立刻上岸,呼叫路人帮忙,小美也拨打了报警电话。然而,小白还是不幸溺水身亡。 悲痛的小白父母将相约玩耍的小林、小美以及他们的父母一同告上法庭。小白的父母认为, 小林在下水之前没有询问小白是否会游泳,也没有阻止小白下水,下水后小白瞬间滑落深水区,小林没有尽力救助,才致小白死亡。小美也没有尽到提醒带好安全设施注意安全的义务。 故要求小林、小美及其父母共同对小白的死亡承担40%的责任,赔偿71万余元。


小林及其父母辩称, 小白在发生事故时已满16周岁,对于下水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和预知,下河游泳是一种自甘风险的行为。 小林在整个过程中的表现符合其相应的年龄及智力水平,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美及其父母辩称,本次事故为意外事故, 小美并非是活动的组织者也未实际参与到游泳、捕鱼活动中,事故发生时也参与施救并于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故其对于小白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


松江法院指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被告小林、小美在小白发生溺水时

是否承担有救助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 相约同行的玩伴并不是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


其次, 小白与被告小林、小美之间系年龄相仿的同学及同村伙伴关系,三人结伴至自然水道边玩耍系出于情谊行为,并无明显的组织者或者管理者。


最后, 小林在小白发生危险后已试图营救但未果,小美在岸上已利用地势优势及时告知小林小白的位置所在,并在与小林沟通后第一时间报警。


事发时, 被告小林、小美均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人身体、智力发育尚不健全,面对突发紧急状况时自保尚有不足,更没有能力将小白从河流深处成功救出。该二人在事发后的表现符合其年龄水平,不应再苛加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同伴救助义务。


综上,松江法院判决 小林、小美及其父母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再过一个月不到

上海就要放暑假了

家长一定要提醒孩子


1. 不私自下水游泳。


2. (汛期强降水时)不在河边、亲水平台、工地水塘等区域玩耍。


3. 不在无家长或监护人带领的情况下游泳。


4. 不捡拾掉入河道等水域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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