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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法治的意蕴

法律博客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8-05 19:30

正文

真正的法治,必须坚决摒弃“恶法亦法”的观念,旗帜鲜明地主张“恶法非法”,法律应是真善美统一。


正文:32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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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王岩云

来源 | 王岩云的法律博客


对于法治的理解,可以有多个层面或侧面。具体而言,可从五个方面揭示其内在意蕴:一是,法治是一种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二是,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生活方式;三是,法治是一种有待培育的全民精神信仰;四是,法治是一项倍受推崇的价值追求;五是,法治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样态。以下,笔者对这五个方面逐一略加阐释。



一、法治是一种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作为一种治国理政方式,法治不同于人治、礼治或德治,更不同于帝制和专制,也不同于党治或政策之治。法治的要义在于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即要保障一般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要限制公权力的任意肆为。一个基本的理念是,对于权利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对于权力而言,法无明确授权即禁止。法治就是政府和任何公共权力对于社会的治理,必须依据取得全民共识、经过民主和法定程序而确立的法律,而不能是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脱离于法律之外的其他规则。它尤其强调公权主体严格守法,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


选定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就是要让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核心地位。正是确立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才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些要求是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具体要求和体现。


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的实施必然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要执政党切实践行依法执政理念,也需要权力机关坚持实施科学民主立法,政府机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司法部门严格依法公正裁判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更需法治宣传教育入心入脑,全社会守法尚法,从观念层面到实务层面都恪守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治是且应当是一种关注于普通人的生活的规则之治。唯有立足于此,法治才能呈现出持久的生命力——无数哲人先贤设想和论证了源远流长又丰富多样的法治思想,无数仁人志士更是为法治而疾呼奔走、奋斗不已。


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法治要求每一个普通的民众都优先选择承载“公意”的法律作为行为的参照坐标。推行或构建法治,就必须倡行和确立法律作为整个社会行为的基本参照坐标。如果不是以法律制度或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或法律规范的内在要求作为行为的参照坐标,而是以传统智慧等为参照坐标时,是不能奢谈法治的。


通俗地讲,法治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讲规则、讲制度,就是人人都依法办事;一切都按法律的规定办理,只要按规矩出牌,按制度办事即可;事情的成与不成,在于是否达到了法定条件、符合法律要求,而不取决于个人的社会地位、执法者的好恶,以及个人与执法者关系的亲疏。普通民众遇事不用费尽心思地请客、送礼、托关系、找熟人;而且也是最为关键的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中,严格依法作为,诚信执法,不看碟下菜,不选择性执法;当人们有矛盾有纠纷时,能够信法不信访,而非信访不信法,将纠纷诉诸司法裁判,司法机关能够依法公正裁判处理。


总言之,法律在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层面确有其权威,法律带给人的是正义和阳光,而不是迷茫无措,更不是噩梦与恐怖。不仅人人都依法办事,而且只要依法行事,确实能办事(办成、办好);此外,事情也只有依照法律的规定才能办成,而不是依法可以办,不依法而是找关系也能办,甚至办得更快更好。


三、法治是一种有待培育的全民精神信仰


只有形成法治信仰,才会有一以贯之的奉行法治的行为。亚里士多德曾洞见地指出“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体的基本精神(宗旨)——要是城邦订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平民情绪,或城邦订立了寡头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寡头情绪——这终究是不行的”。这就道出了法治精神和法律信仰对于法治实践的重要意义。


信仰法治,意味着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诸多问题,遵循法治的精神寻求解决之道。《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如下论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当法治成为一种全社会和全民共同的信念和信仰时,法律的权威将得到最大限度的张扬,法治的社会实践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四、法治是一项备受推崇的价值追求


作为一种价值追求,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并且与自由、平等、公正共同构成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上承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国家层面价值目标),下联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个人层面价值准则),从而处于联结“国家层面”与“个人层面”的核心性的“社会层面”。


作为一项社会核心价值,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内的其他各项价值,在内涵方面既相互区隔又彼此融通,且可相互诠释。法治必然是有利于促进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法治,并且是有助于提升自由、平等、公正的法治,同时也应是承载着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内涵的法治。就自由与法治而言,一个基本的认知是,自由是法治的目的,法治是自由的保障。法治必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以保障和扩大自由为依归。法治意味着法律要约束权力,以切实保障平常人的自由不受权力拥有者的恣意干扰。就平等与法治而言,平等乃是法治的精髓,法治意味着必须彻底走出等级森严的藩篱,实行法律地位上的人人平等,意味着对等级性的不平等的身份关系的否弃。真正的平等观的养成,是法治实现的一个基本前提。以公正视法治,法治意味着要破除不公,弘扬正义;背离公平,绝不是法治的出发点和目标。以民主看法治,法治就是专制的对立面,就是要由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君主臣服。总之,法治是一种融汇多种正向价值和人类美好期许的价值追求。


五、法治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样态


法治是人类创造出的制度文明成果。从野蛮到文明,从初阶文明到高阶文明,从人治到法治,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基本路径。法治不同于法制,也不是单纯的依法之治。古人云:“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真正的法治,必须坚决摒弃“恶法亦法”的观念,旗帜鲜明地主张“恶法非法”,法律应是真善美统一。


今天我们热切为之鼓为之呼的“法治”,乃是“法之善治”和“良法之治”的统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立良法,必须坚持科学民主的立法精神,坚持立法以民为本、以人为本,杜绝那些主要为权力者设租和管控型的部门立法,将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良法,意味着法律真正代表着全体社会成员的集体共识,摒弃个人利益至上、部门利益至上的作法。判断法之良恶,应以全社会的共识为衡量的尺度和标准,即是否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是否有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我们崇尚法治,就是崇尚文明。推进法治,也就是推进人类文明的进程。法治是真善美的统一,是人类各项美好愿望的综合体征,是权利、自由和尊严的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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