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且应当是一种关注于普通人的生活的规则之治。唯有立足于此,法治才能呈现出持久的生命力——无数哲人先贤设想和论证了源远流长又丰富多样的法治思想,无数仁人志士更是为法治而疾呼奔走、奋斗不已。
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法治要求每一个普通的民众都优先选择承载“公意”的法律作为行为的参照坐标。推行或构建法治,就必须倡行和确立法律作为整个社会行为的基本参照坐标。如果不是以法律制度或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或法律规范的内在要求作为行为的参照坐标,而是以传统智慧等为参照坐标时,是不能奢谈法治的。
通俗地讲,法治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讲规则、讲制度,就是人人都依法办事;一切都按法律的规定办理,只要按规矩出牌,按制度办事即可;事情的成与不成,在于是否达到了法定条件、符合法律要求,而不取决于个人的社会地位、执法者的好恶,以及个人与执法者关系的亲疏。普通民众遇事不用费尽心思地请客、送礼、托关系、找熟人;而且也是最为关键的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中,严格依法作为,诚信执法,不看碟下菜,不选择性执法;当人们有矛盾有纠纷时,能够信法不信访,而非信访不信法,将纠纷诉诸司法裁判,司法机关能够依法公正裁判处理。
总言之,法律在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层面确有其权威,法律带给人的是正义和阳光,而不是迷茫无措,更不是噩梦与恐怖。不仅人人都依法办事,而且只要依法行事,确实能办事(办成、办好);此外,事情也只有依照法律的规定才能办成,而不是依法可以办,不依法而是找关系也能办,甚至办得更快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