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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之声 | 关于工资标准认定,你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金山人社  · 公众号  ·  · 2021-03-09 18:27

正文

为进一步扩大人社政策宣传覆盖面,

着力营造学习雷锋和志愿服务氛围,

区人社局于3月4日特增开一期

“人社之声—云讲堂”,

为企业讲解 《工资标准的认定》 相关问题。

这是一堂实用性极强的课程,

错过的小伙伴请查收以下课件!



课后,也有不少企业提出了问题,

小编挑选了几个典型向大家作出回复。


Q:

加班工资可否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否有效?


A:

如员工的月固定工资即为上海市最低工资,则可以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如员工的月固定工资高于上海市最低工资,应以其月固定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员工月固定工资的,原则上约定无效。




Q:

工资条是否有模板?工资条是否应经员工签收?签收后的工资条是否可由用人单位保管?


A:

工资条并无统一模板,可由用人单位根据不同的岗位特点予以制作,但工资条中载明的工资构成应符合双方约定。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因此,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条/工资单发放给员工一份,并另外保存有相应的工资支付明细以备查。工资条/工资单可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发放给员工,并应确认员工已收到。




Q:

员工犯错不能罚款,那么以补偿款的名义是否可以?如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及安全工资构成,约定如公司发生安全事故,是否可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来扣除员工的安全工资?


A: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如员工与单位就因员工过错导致单位产生经济损失的事实以及损失金额无异议的,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员工赔偿的金额以及付款时间。如安全工资是奖金性质,则可依据双方约定或规定制度的规定,根据员工当月实际工作情况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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