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美国一段时间以后,除了看到以往在书本里学到的那种“物质极大丰富,近乎纸醉金迷”的资本主义生活之外,我印象比较深的就是周围形形色色的、高度个性化的定制商品,我私底下把自己的观察戏称为“定制资本主义”。几乎每一个商家都提供某种程度的定制服务,比如化妆品包装上的刻字服务,可以在M&M巧克力豆上添加的个性图案,各种节庆或旅游纪念品,再比如从名片夹到数码产品不等的“哥大周边”,还有各种各样的明星与名牌之间的“合作款”。定制的成本可高可低,定制商品的价格可以贵得可怕,也可以无限亲民,换句话说,在定制商品方面,钱有时不构成限制想象力的理由。一些定制依赖人工,小到我们满大街都能看到的“设计签名”或“简笔画像”,大到量体裁衣的定制礼服以及许许多多的定制奢侈品;如今也有一些定制是通过程序或算法实现的,只有一些技术上的限制而没有价值判断,比如网上预约的刻字服务通常只有字数和字体的限制而没有内容限制等等。为什么美国人如此热衷于定制商品?我推己及人地猜测,一个原因当然是个性的表达与释放,定制商品就像是被打上了一个“某某专属”的标签,这特别符合美国人“人人平等,但人人特殊”(all are equal, while all are special)的气质;还有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可以享受定制服务中买家的参与感,这与几百年前洛克提到的劳动与财产的关系问题多少类似,在定制服务中,受定制人与定制人共同参与,都是劳动者,共同分享成品所带来的满足感与荣耀感,也共同承担制作失败的风险,即所谓的 “定制商品,货已售出,概不退换”。
回到“蛋糕案”本身,事实上,各位大法官都注意到了定制蛋糕的问题,但出于各自的目的采取了不同的策略。代表法庭发表意见的肯尼迪当然考虑更多的是判决的政治效果:本来这笔买卖应该是你情我愿的事情,至少“买卖不成仁义在”,事情坏就坏在买卖头上戴了一顶“自由与平等”的高帽子,上纲上线了,无论是信教自由、表达自由还是性向平等,都是最高法院需要去维护的权利,哪个都不能得罪,这时候就只能把买卖背后的监管者——州政府推出来当背锅侠了。肯尼迪选择支持了蛋糕店主的信教自由主张,这当然更容易,对比起来,不走寻常路的托马斯大法官主张支持店主的“表达性行为”(expressive conduct),协同意见里还引用了《甜蜜发明:甜点的历史》(Sweet Invention: A History of Dessert)一书来说明婚礼蛋糕传递的信息,莫名喜感。肯尼迪当然注意到了定制蛋糕中买卖双方的共同努力,他的策略是让买卖双方看上去都像是“受害者”:一方面当然是先安抚这对同性伴侣的情绪,肯定他们的权益,但我觉得这恰恰是一种修辞策略,性向平等问题无疑是本案的社会敏感点,但菲利普斯拒绝交易到底是不是因为他歧视同性伴侣还真心不是本案讨论的重点,这个问题实际上最后不了了之;另一方面,他也认为存在“无穷无尽的可能例证”(examples of possibilities that seem all but endless)令虔信宗教的店主拒绝这笔生意,本无可厚非。
问题在于,科罗拉多反歧视法案(CADA)对于“公共供给品”(public accommodation)的定义太过宽泛了,根据该法,任何面向公正销售或任何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生意场所提供的物品都是“公共供给品”,而宗教豁免仅存在于非常狭隘的“教堂,犹太会堂,清真寺或其他主要用于宗教目的的场所”(CADA,§24-34-601(1))。很明显,蛋糕店提供的服务属于法案中的“公共供给品”,菲利普斯应该按照“标准商业惯例”(standard business practice)提供供同性婚礼使用的婚礼蛋糕——但为了达到这个“标准”,菲利普斯的做法和代价是什么呢?
肯尼迪显然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判词II(A)部分,他将其称为“菲利普斯困境”(Phillips’ dilemma):一方面,消费者获得商品和服务的权益必须得到满足,另一方面,销售者又不能提供违反其宗教教义的商品,这真的是个死局。对菲利普斯来说,拒绝定制蛋糕的代价有点太高了,从判词中提供的听证会细节来看,整个科罗拉多商业团体都对宗教信仰和虔诚信教者抱有“深深恶意”,首先是怀疑他的信仰本身,认为这充其量是一种修辞,有时候还会成为罪大恶极的借口;退一步讲,即便菲利普斯是个虔诚者,是个好人,为了在科罗拉多州成为一个“好商人”,他也不能按照他的宗教信仰做生意,“如果一名商人遇到法律冲击他个人信仰体系的麻烦,他必须能够妥协”(If a businessman wants to do business in the state and he’s got an issue with the—the law’s impacting his personal belief system, he needs to look at being able to compromise.);再有一点,也是我格外关心的一点,委员会判定菲利普斯违法的一个根据是,定制婚礼蛋糕上的任何信息都归属于消费者,而不是糕点师,根据肯尼迪的说法,这一点没有在本案援引的其他反同性婚姻案例中被强调出来。很明显,在科罗拉多商业团体代表看来,菲利普斯的选择有二:要么别在这个州做生意,要么“昧着良心”经营下去。更有甚者,按照委员会的逻辑,菲利普斯的工作根本不像他所说的那样是在运用上帝赐予的天赋,也不是在进行艺术创作,没有什么信仰的表达,他能做到的工作,与一台机器没什么区别——或许如果是一台自动售卖定制婚礼蛋糕的机器,就没有这个案子了,谁知道呢?
相比之下,本案中最让我感到失望的部分恰恰是我的“偶像”金斯伯格所撰写的异议意见,与金句“时间站在变革一方”(Time is on the side of change.)所展现的女王气质不同,读异议判词总让我想到胡搅蛮缠的娇小姐,全篇的核心思想汇成一句话:哼,他们不就是想要一个蛋糕嘛,你不给就是你不对。金女王大段引用肯尼迪的法庭意见,认为自己都很同意,“然而,我强烈不同意法庭对于克莱格和穆林斯输掉案子的判决”,然后开始做法律推理,试图推翻本案中援引的一些先例。但我的疑惑在于,这个案子的被告到底是谁,是科罗拉多民权委员会,还是那对倒霉的同性伴侣?金女王抓住了案件的政治敏感点,但就本案而言,她是不是有些跑偏?再有,为了对比不适用法庭援引的Jack案的例子,她强调“克莱格和穆林斯只是想要一个婚礼蛋糕:他们没有提到任何将他们想要购买的蛋糕区别于菲利普斯售出的其他婚礼蛋糕的信息或其他内容”,对于那对同性伴侣来说,这句话简直“闻之可泣”,“终于有了懂我们的人”;但对菲利普斯来说,这听上去就有些“方”了,因为金女王压根没理会肯尼迪判词中提到的同性伴侣说“我们的婚礼”的细节,还因为她没有注意到婚礼蛋糕本身的定制过程,一直强调这是一个人人都会想要买的“婚礼蛋糕”而已,事实真的是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