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对象:
已取得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海内外优秀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博士研究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博士后或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的副教授、教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
引进待遇:
学校根据引进人才前期已获得的奖项、主持的项目和发表的高水平论文等,对其科研、教育教学能力综合评判,确定岗位类别,给予相应待遇。
1.人才引进费及发放方式
(1)安家费:安家费中的10万元,必须在进校五年内获批一项国家级青年基金及以上级别项目,才予以发放;否则,不予以发放。安家费中剩余部分,在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后发放30%,在一年试用期满后发放70%。
(2)科研启动费:以科研项目形式提供资助。
2.其他待遇
(1)ABCD类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安家费增加10万元。
(2)ABCD类博士为紧缺专业人才,安家费增加10万元,在校服务年限延长2年。
(3)同时满足上述(1)(2)两项者,对应待遇叠加计算。
3.特殊岗位津贴
教授享受特殊津贴6000元/年,博士享受特殊津贴3600元/年,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就高执行一项。如遇学校政策调整,按学校新政策执行。
4.工资待遇
博士研究生被学校聘用后,如为新入职教师则岗位工资和基础性绩效按照讲师一级(专技八级)岗位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前三年按副教授三级(专技七级)岗位标准执行。如为调动入校人员,则在进校当年按调动前原岗位同职级最低等级执行工资待遇,第二年参加学校岗位异动后,根据实际竞聘岗位执行工资待遇。对于特别优秀的可按学校低职高聘管理办法直接聘用到高级岗位(最高可聘到专技三级岗位)。
5.配偶安置:根据学校配偶安置政策安排其配偶工作。
6.学校协助解决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问题。
7.其他情况
(1)夫妻双方同时符合引进条件,其安家费、科研启动费按各自引进岗位类别的待遇分别执行。
(2)港澳台同胞及国外全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实行年薪制,采用合同管理,待遇实行“一人一议”的原则。
(3)因学校建设急需引进的其他特殊优秀人才,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实行“一人一议”的原则。
引进对象:
因专业学科建设需要,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教授或具有副高职称的硕士研究生,以及其他特殊需求的专任教师。教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具有副高职称的硕士研究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本科、硕士研究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0岁。
引进待遇:
1.特殊岗位津贴
教授享受特殊津贴6000元/年,如遇学校政策调整,按学校新政策执行。
2.工资待遇
教授、副高人员进校当年按原岗位同职级最低等级执行工资待遇,第二年参加学校岗位异动后,根据实际竞聘岗位执行工资待遇。对于特别优秀的可按学校低职高聘管理办法直接聘用到高级岗位(最高可聘到专技三级岗位)。
3.具有副高职称的硕士研究生需通过学校副教授职称评审,引进入校三年内未通过的,予以解聘。教授需要重新参加教授职称评审,引进入校三年内未通过的,岗位等级降为专技七级。
引进对象: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学正高职称教师。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引进待遇:
1.人才引进费
中学特聘教师人才引进安家费50万元,其中10万元须在进校五年内以第一完成人获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后再予以发放;否则,不予以发放。安家费中剩余部分,在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后发放30%,在一年试用期满后发放70%。
2.工资待遇
具有正高职称的,可聘用到专技四级岗位。业绩突出的,可视同博士按学校统一规定予以低职高聘。
3.配偶安置:根据学校配偶安置政策安排其配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