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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词条:洛克论人格同一性

哲学园  · 公众号  · 哲学  · 2024-09-30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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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福哲学百科词条
洛克论人格同一性

转自: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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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园鸣谢


作者:杰西卡·戈登-罗斯(Jessica Gordon-Roth),明尼苏达大学哲学系副教授,研究领域为早期现代哲学史,尤其关注约翰·洛克以及女性主义哲学史。更多作者信息见https://www.jessicagordon-rothphd.com/


译者:周飞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哲学院外国哲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领域为政治哲学,尤其关注约翰·洛克。


原文链接: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locke-personal-identity/


Locke on Personal Identity

First published Mon Feb 11, 2019, by Jessica Gordon-Roth

洛克论人格同一性 

首版于2019年2月11日星期一


作者致谢

我感谢芝加哥早期现代圆桌会议对本词条的早期草稿给出的有益反馈,感谢谢莉·温伯格和《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的一位匿名审稿人为本词条后期草稿所提供的富有洞见的评论。我也深深受惠于玛格丽特·阿瑟顿(Margaret Atherton),约翰·惠普尔(John Whipple),马里亚姆·谢茨曼(Marya Schechtman),以及从我刚开始思考洛克关于人格与人格同一性的学说时就给予我反馈的许多听众。


译者说明

本词条中对洛克及休谟著作的直接引用,译者在翻译时均参考了已有的中文译本:洛克.人类理解论(上下册).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郑之骧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译者将洛克的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译为《人类理智论》。


本词条中存在不少译法可能有争议的术语,故将译者的翻译与对应的原文罗列如下:substance-实体;being-存在者或存在;entity-存在者;existences-存在物;body-物体;real-实在的;substantial nature-实体本质;agent(agency)-主体(主体性)。


除洛克《人类理智论》外,本词条中的文献名称不译,以便读者在参考文献目录中查找。



在被威廉·莫利纽克斯(William Molyneux)鼓励之后,约翰·洛克(1632-1704)才在第二版的《人类理智论》中加上了他讨论人格及其持存(persistence)条件的那一章。然而,洛克对人格同一性的讨论却是他的作品中被讨论得最多、争议得最多的方面之一。洛克对人格的讨论获得了其同时代人的极大注意,激发了一场对人格同一性的激烈争论,并持续地影响和形塑(inform)着对人格及其持存条件的争论。本词条的目标是,首先厘清洛克在关于人格与人格同一性问题上的基本观点;然后探讨那些今天仍被致力于理解洛克人格理论的哲学史家们所争论的文本;之后展示同时代人如何回应洛克对人格的讨论;最后,简单讨论那些二十、二十一世纪研究形而上学的学者们如何回应了洛克的理论,以让读者一瞥洛克对关于人格同一性的争论的所产生的持久影响。


1. Locke on Persons and Personal Identity: The Basics

1.洛克论人格与人格同一性:基本方面

2. Locke on Persons: What’s Up for Debate

2.洛克论人格:什么内容受到争论?

3. The Early Modern Reception of Locke’s Picture of Persons

3.早期现代对洛克人格理论的回应

4. Locke’s Lasting Impact on the Personal Identity Debate

4.洛克对关于人格同一性之争论的持久影响

Bibliography 参考文献


1.

洛克论人格与人格同一性:基本方面

洛克对人格之持存(the persistence of persons)(或者说,历时的同一性)的最详尽讨论,发生在《人类理智论》第2卷的第27章(“同一性与差异性”),尽管洛克早在第1卷第4章第5节就预示了这一讨论,且洛克也在包括《政府论下篇》的别的文本中提到了人格。对人格及其持存条件的讨论也在洛克与伍斯特主教爱德华·斯蒂林弗利特(Edward Stillingfleet)的冗长通信中占有相当的篇幅。

在“同一性与差异性”一章的开头,洛克首先阐明了个体化原则以及一些人所谓的地点-时间-种类原则,后者规定,同一种类的两个事物不能在同一时间处于同一地点,且同一个体不能在同一时间处于两个不同地点(L-N 2.27.1)。有了关于同一性的一些基本要素后,洛克指出,在我们能够确定原子、物质团、植物、动物、人或人格的持存条件前,我们必须先知道我们用的这些术语是什么意思。换句话说,在我们能够确定是什么使得原子、物质团、植物、动物、人或人格在流逝的时间中保持同一前,我们必须确定这些种类的名义本质或一般概念。对此,洛克说:


所以,并不是实体的统一性(Unity)构成了所有种类的同一性,或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决定同一性:但是为了正确地理解和判断它,我们必须考虑被使用的这一词语所代表的观念是什么…(L-N 2.27.7)


在对“人格”的定义中,洛克强调,在确定某一种类的持存条件前,我们必须先对该种类的术语做出定义。洛克首先说,


在弄清人格同一性由什么构成前,我们必须考虑人格是什么意思…


他接着说道,


我认为,所谓人格,就是一个思维着的理智的存在者,拥有理性与反思,并能将它自己认作自己——在不同时间与地点的同一个思维着的事物……(L-N 2.27.9)


所以,对洛克来说,人格就是这样一种存在者:能够反思地思维自己、并将自己看作在时间中持存的。


此外,洛克还主张人格是主体(agents)。在洛克这里,“人格”是一个


…法律(Forensick)术语,专用于表示(appropriating)行为与附加于行为的应得赏罚;所以只适用于有能力受法律之规制、并能够承受幸福与苦难的有理智的主体。(L-N 2.27.26)


所以,人格就不仅仅是能够推理与反思的思维着的理智的存在者,在不同时间与地点将自身认作同一个思维着的事物,而是也能够被要求为其行为负责的存在者。这是因为,人格能够将自己思维为在时间中持存的,所以它们有能力、也实际上提前计划,注意着可能随之发生的惩罚或奖赏。

 

紧随对“人格”的定义,洛克开始阐述是什么使得人格在时间的流逝中保持同一。他宣称


意识总是伴随着思维,正是意识使得每个人成为他所说的自我。(L-N 2.27.9)


是意识将不同自我区分开来,所以,


构成人格同一性也即理性存在者之同一的,只是意识:这意识能够向过去的行为或思想延伸多远,那人格的同一性就有多远;现在的自我与过去的自我是同一个自我;而现在反思着自我的自我,与之前反思自我的自我,是同一个自我。(L-N 2.27.9)


在提出了人格的历时性的同一性(identity)由意识的同一(sameness)构成这个原初主张之后,洛克接着用各种想象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洛克使用的那些想象的例子并非与古代的例子不同,比如普鲁塔克所记载的提修斯之船。在这个例子中,我们被要求去想象,一艘船慢慢将它的木板都更换成了新的。普鲁塔克的例子想要检验的直觉是,在最后(当这艘船完全由新材料构成的时候),我们是否还拥有与之前那艘船一样的船呢?同样,洛克也用一些例子来检验读者对于持存与同一性的直觉。但是可以有把握地说,洛克是第一个想出用这些例子,来专门检验读者对于人格及其保持同一之条件的直觉的人。所以说,洛克通过这些想象的例子开创了一个新的概念(conceptual)空间。有些例子将会在下文介绍和讨论。

在“王子与鞋匠”的章节中(L-N 2.27.15),洛克叫读者想象,一个王子的灵魂进入并控制了(informing)一个鞋匠的身体,把它所有“王子的思想”都带了进去。在该场景中,被称为“王子”的人格最终会在被认为是“鞋匠”的人身上持存,这是因为,王子的意识跟随着他的灵魂。紧接着他对这一场景的描述,洛克说,


我知道,在平常的谈论中,同一的人格(Person)与同一的人(Man)指的是同一个的事物。并且,实际上,每个人总会有自由根据他自己的喜好,将特定的清晰声音适用于他认为合适的特定的观念,并根据自己的喜好来随时改变它们。不过我们现在既然要考察,同一的灵魂、人、和人格是由何构成的,那我们就必须在我们的心灵中把它们的观念确立起来;而已经确定了我们在何种意义上言说它们之后,就不难判断它们何时是同一的而何时不是。别的类似的事物也是一样(L-N 2.27.15)。


通过“王子与鞋匠”的章节,洛克不仅表明,意识去到哪里人格就去到哪里,也将术语“人”(与‘人类’同义)与“人格”区分开来。

洛克设想的其他场景、比如“醒时与睡时的苏格拉底”的例子(L-N 2.27.19)表明,即使一个个体(individual)仍是同一个人(man),他也可能不作为同一个人格(person)而持存。这里洛克说道,


如果同一个苏格拉底在醒时与睡时并不享有同样的意识,那么醒时与睡时的苏格拉底就不是同一个人格。因此,如果因为睡时的苏格拉底所具有的未被醒时的苏格拉底所意识到的思想,而去惩罚醒时的苏格拉底,是很不合理的。这就像因为一对孪生子长得很像而不易区分,就因为其中一人所做的事情而去惩罚他那对此事毫不知情的兄弟一样,是不合理的。这样的孪生子是存在的(L-N 2.27.19)。


如果苏格拉底在白天拥有一个与他晚上拥有的意识不同的意识,那么醒时的苏格拉底就不应该因为睡时的苏格拉底的所作所为而受惩罚。这是因为,虽然苏格拉底在白天与晚上是同一个人,但却是不同的人格(根据洛克,道德责任由人格承担)。所以,尽管意识的同一性决定人格的同一性,但人格的同一性与人的同一性在洛克这里却是分开的——或至少可以分开。

此外,洛克还区分了人格与灵魂(souls)。在L-N 2.27.13有这方面的证据。洛克在那里指出,


不过还是回到我们面对的问题,必须承认,如果同一个意识…能够被从一个思维着的实体转移到另一个,那么两个思维着的实体就能够只构成一个人格。


如果意识真的能够从一个灵魂被转移到另一个,那么人格就能够在它的意识附属于其上的灵魂发生改变的情况下持存。所以,根据洛克,如果读者的灵魂在她从《人类理智论》第2卷第27章读到结尾的过程中发生了转换,那么只要她保持同一的意识,她就也保持为同一个人格。

在此基础上,洛克进一步主张,即使一个个体有同一的灵魂,他也可能不是同一个人格。洛克在《人类理智论》第2卷27章14、23、24节中表明了这一观点。在23节“白天的人与夜晚的人”的段落中,洛克要读者想象“…两个相互隔绝的不同的意识支配着同一的身体,一个是在白天,一个是在夜晚”(L-N 2.27.23)。洛克继续指出,“…白天的人与夜晚的人”是“如同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一样的两个不同的人格”(L-N 2.27.23)。接下来洛克明确表示,即使白天的人与夜晚的人共享同一的灵魂,事情也是如此:


就算我们承认,人之中思维着的实体必然被假设为非物质的,但还是可以明显看到,非物质的思维着的事物能够在有些时候与它过去的意识相分离,并再次恢复意识,正如人们经常遗忘自己过去的行为,而心灵经常恢复对已经失去了整整二十年的过去的意识的记忆。让我们假设,这些记忆与遗忘的区间段,在白天与夜晚规则地轮流发生,那么,你就在同一的非物质的灵魂中拥有两个人格,就像前一个例子中同一的身体中的两个人格一样。所以,自我(self)并非由实体(substance)的同一性或差异性决定…而是只由意识的同一性决定(L-N 2.27.23)。


正如“醒时与睡时的苏格拉底”的段落,L-N 2.27.23表明,意识的改变能够导致人格的改变,即使人(man)没有改变,也是如此。但是,通过L-N 2.27.23洛克也表明,即使灵魂没有发生改变,人格也能够发生改变。所以,当许多哲学家认为人若没有非物质的灵魂就不能成为一个人格、且人格的同一性依赖于灵魂的同一性时,洛克迈出了大胆的一步,将人格与灵魂分离开来。

此外,洛克质疑了灵魂的实体本质(substantial nature)。洛克将思想看作非物质的,且当洛克认为非物质不能被还原为物质、或通过物质来解释时,说到有限的思维者,他就并未落入实体二元论。这是因为,洛克认为,基质(substratum)、即构成并支持任何特定实体之性质的那个实体,不可能被有限的心灵所理解。而且,在“思想”和“物质”的概念中,并没有任何东西支持我们推断出它们彼此互斥,且上帝本可以为之前惰性的物质系统添加思维能力。在洛克看来,我们无法得知,构成思维与意志的那些实体(或基质),是否与构成硬与白或黄与可延展的那些实体(或基质)不同。所以,对于有限思维者(finite thinkers)的实体本质,洛克的正式观点是一种不可知论。


2.

洛克论人格:什么内容受到争论?

本节将概述洛克文本中的一些部分和洛克理论的一些方面,这些内容被当今的哲学史学者们持续地争论着,他们正努力理解洛克对于人格及其持存条件的观点。正如我们很快就要看到的,关于洛克对人格的讨论,学者们几乎在所有方面都存在分歧,甚至本词条到此为止所呈现的内容中的有些部分,也暴露出了一个特定的解释框架。

对于洛克的《人类理智论》,首要问题之一,是其中包含了多少形而上学研究。有些人认为,洛克的研究完全是知识论的(epistemological),他们引用了(和其他段落一起)以下内容作为证据:在“赠读者”(即《人类理智论》的作者导言-译者)中,洛克将自己描述为一个“小工”。他接着说道,


我的目的既然在讨论人类知识的起源、确定性、和范围,以及信仰、意见、和同意的各种根据和程度;因此,我现在不会从物理方面来研究心灵(Mind),也不会费力来研究它的本质由何构成;不会研究我们之所以凭借感官而得到感觉,或理解中之所以有了任何观念,是凭借于精神(Spirits)的什么运动或身体的什么变化;亦不会研究那些观念在形成时是否部分地或完全地依靠物质。这些东西都是猜想(Speculations),尽管奇异而有趣,但我将一概抛弃,因为它们不在我的计划(Design)之中(L-N 1.1.2)。


根据这段文本,洛克想做的是,通过首先确定我们是如何拥有观念的,来确定我们能够知道什么、不能够知道什么,但这就意味着,必须确定是什么活动产生了我们的观念,而不是去研究那些活动(感觉和反省)发生于其中的那个思维着的事物的形而上学本质。同样的,《人类理智论》中的其他所有研究也都避开了形而上学。

那些将L-N 2.27看作一项纯粹知识论研究的一部分的人认为,洛克对人格之持存所做的那些主张,是在说我们对人格之持存能够知道些什么。如莱克斯·纽曼(Lex Newman)所说,


洛克更一般的目标,是澄清在何种条件下,我们判断(judge)我们在量的意义上(numerically)与之前的某个人格同一,而不是在何种条件下,我们在量的意义上完全是(are)同一的人格(2015: 90)。


根据这一解读,洛克所谓任何人格的同一性不依赖于实体的同一性(L-N 2.27.10, 23),就是说如果任何人格想确定自身的同一性,不用诉诸于实体。这一解读的意思是,在洛克看来,因为总体上我们的实体(substance)概念极度贫乏,所以我们不会诉诸于基质(substratum)来确定我们在时间中是否是同一的人格。

其他学者倾向于认为,尽管洛克将他在《人类理智论》中的任务定为知识论的,他却不得不在整个研究过程中涉足一些形而上学问题。本词条迄今为止所呈现出的内容(就洛克人格理论的基本要素而言)属于这一解释阵营。这就是为什么洛克在L-N 2.27中所使用的那些想象的例子,被解释为是在告诉读者,是什么,使得一个人格在时间2与时间1,保持为同一的。根据这一观点,洛克在L-N 2.27要告诉我们的信息之一,就是“在什么条件下我们完全是同一人格”。

然而,在认为洛克涉足了形而上学的这个解释阵营内部,在宏微观层面都存在广泛的争论。先谈宏观层面:该解释阵营中的一些学者认为,洛克在《人类理智论》全书的不同章节都在提出形而上学主张。于是,这些学者就认为,洛克在L-N 2.27中所做的事情与他在《人类理智论》的其他部分所做的事情是一致的(比如Stuart 2013)。然而,该解释阵营中的其他学者,则将L-N 2.27以及洛克在其中所做的形而上学主张,看作对洛克在《人类理智论》其它部分中所使用的方法论的一个重要突破。这是因为,紧接着洛克说他在《人类理智论》中的计划(project)是知识论的(epistemological)之后(1.1.2),他就表明,在该计划中,他使用的是历史的浅显的方法(historical plain method),或者粗略说来,就是培根式的归纳法(参见Nuovo 即出)。对此,洛克说道,


……在采用了这个历史的浅显的方法之后,如果,我能够对于我们的理智(Understandings)获取对于事物的观念(Notions)的方式做出一点解释,并能够确定一些我们知识的确定性的标准,或者确定人们那些如此多样的不同的完全矛盾的信仰的基础,那么,我可以想象我在这里将要做的事情并没有完全白费功夫……(L-N 1.1.2)


那些认为洛克对于人格同一性的讨论与《人类理智论》的其余部分存在张力的学者们主张,洛克在L-N 2.27中采用的方法不仅包含形而上学,还依靠了思想实验来获得讨论材料。所以,相比于调查一些例子并从中引出推论(或者如洛克声称的,要在《人类理智论》全书中运用历史的、浅显的方法),洛克在2.27中做着非常不同的事情:他运用的是想象的例子(比如Antonia LoLordo 2012)。

然而,历史的浅显的方法对洛克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以及洛克在L-N 2.27中使用的思想实验是否与该方法构成张力,也是被争论的问题。洛克是否只在2.27中使用了思想实验同样受到争论。此外,还有人质疑洛克在2.27中要读者们进行的思考是否能算作思想实验(关于这一点的进一步内容,参见Kathryn Tabb 2018)。所以,就如何最好地解释2.27以及洛克在其中运用的方法,存在着广泛的争论。关于如何让2.27中的方法论与洛克对他在《人类理智论》中的计划的一般描述保持一致,也存在着大量分歧。而且,这些分歧也存在于对洛克在2.27中研究形而上学这件事达成一致的学者们中间。

更甚者,认为洛克在L-N 2.27中的确想就形而上学对我们说点儿什么的学者们中间,还存在着微观层面的深重且长时间的争论。有一个这种争论关于的是,洛克所主张的任何人格的同一性不在于实体的同一性(2.27.10, 23),有何含义。有些学者认为洛克的该主张及相似主张表明,洛克在同一性问题上是个相对主义者(比如Stuart 2013)。要明白这个说法是什么意思,我们可以看看它的反面:绝对同一性(strict identity)。如果一个哲学家持有绝对同一性理论,那么她就会认为,我们可以问,“y在时间2与x在时间1是同一的吗?”并取得一个确定的答案。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哲学家在同一性问题上是个相对主义者,那么她就会主张,为了能够回应前一个问题,我们必须追问“同一的什么?”所以,如果我们问,“苏格拉底是同一的吗?”一个同一性的相对主义者就会认为,我们必须明确我们正在什么种类项目(sortal term)下考虑苏格拉底。我们是正在将苏格拉底作为一个人考虑?还是作为一个物体?或者一个灵魂(或者作为完全不同的什么东西)?

此外,同一性的相对主义者认为,同属于两个种类(sorts)的一个存在者,可以在无法作为一个种类而持存的情况下,作为另一个种类持存。我们可以说,从一天到下一天,苏格拉底作为同一个人类而持存,却不作为同一个物体而持存。所以,当洛克说人格可以在实体或灵魂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持存时,一些学者就认为,这表明洛克在同一性问题上是个相对主义者。相对同一性的解读曾经被冷落过一段时间,但最近出现了复兴(参见Stuart 2013)。

尽管如此,有些学者却认为如此解读洛克是时代错置的(anachronistic)。其他人则对如下事实不满:根据相对同一性解读,准确说来,仅只存在一个根据不同种类被描述的存在者。(我们所说的“苏格拉底”并不是指一个人类,一个人格,以及一个身体和一个灵魂,而是指一个被以上述不同方式所描述的事物。)这对一些人很有吸引力,尤其是那些认为这是使得洛克免于违反地点-时间-种类(place-time-kind)原则的唯一方法的人们,根据该原则,同一种类的两个事物不能同一时间出现在同一地点。但对于那些认为洛克是在主张人格与(人格寓于其中的)人类(比如)并不相同的人来说,这缺乏吸引力。

一些学者将洛克的主张——对人格的持存来说,实体的同一性既非必要条件也非充足条件——看作人格是情状(modes)(或属性)、而非实体(substances)(或物本身,things themselves)的证据。这些学者继而诉诸洛克的“地点-时间-种类”原则,来作为支持他们观点的进一步证据。他们认为,洛克所主张的“同一种类的两个事物不能同一时间出现在同一地点”,意味着同一种类的两个实体不能同一时间出现在同一地点。对洛克来说,灵魂是思维实体,而如果人格是实体,那么它们就也是思维实体。所以,人格不能是实体,因为这样的话,不管在哪儿,如果存在一个人格和她的灵魂,那么就会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存在两个思维实体。那些做出情状解读的学者进一步诉诸洛克认为人格是一个“法律术语”(forensic term)的主张,以及洛克认为证明性(demonstrative)的道德科学是可能的的大胆主张,作为“人格”这一术语一定是一个情状术语而非实体术语的证据。这一解释路径今天很受欢迎(参见LoLordo 2012, Mattern 1980, Uzgalis 1990),但它可以被追溯到艾德蒙特·劳(Edmund Law 1769)。

其他学者支持对洛克人格理论的实体解读。他们诉诸于洛克关于实体、能力、与主体性的主张,得出结论认为,如果一个存在者有任何能力,它就肯定是一个实体。人格拥有能力。所以对洛克来说人格就一定是实体(关于这一论证路径,参见Gordon-Roth 2015, Rickless 2015, Chappell 1990)。这些学者接下来必须解释,当洛克主张人格的同一性不在于实体的同一性时,他是什么意思。那些并未采用同一性的相对解释路径的学者们,一般最后会努力弄清洛克在做出上述主张时所说的“实体”是什么意思。许多人得出结论说,洛克的意思是,人格的同一性不在于组成或构成她的那些简单(simple)实体的同一性。这种主张在今天有很多支持者(参见Alston and Bennett 1988, Bolton 1994, Chappell 1990, 以及 Uzgalis 1990)。于是,仍在进行的争论的主题就是洛克人格同一性理论的两个最基本元素:洛克对同一性的(一般的)观点是什么;以及人格究竟是什么种类的存在者(entity)。

同样广受争论的,还有洛克的观点中被表述得最为清楚的部分:即,人格拥有意识,以及附带的主张、人格的同一性在于意识的同一性。对洛克来说,意识是什么呢?洛克说的“意识的同一性”是什么意思?回答这些问题终究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关于他将意识看作什么,洛克并没有做太多表述(根据洛克,当我们知道了那个存在者的种类的名义本质时,我们才能知道那个存在者的持存条件)。然而,回答这些问题对理解洛克的人格同一性理论非常重要,因为它是以意识为中心的。

有些学者将洛克看作一个完全的记忆理论家(memory theorist)。换句话说,对洛克来说,意识就是记忆。正如将会在下文看清楚的,这种解读至少可以追溯到托马斯·里德。当然,人格是通过记忆向后延伸其意识的。于是,根据洛克的观点,似乎意识的同一性在于记忆,或者换句话说,一个人要拥有与做了行为X的她同一的意识,就必须拥有做X的记忆。但是,正如玛格丽特·阿瑟顿指出的,洛克详尽讨论了遗忘,而如果意识仅仅是记忆的话,那么在人格没有唤起记忆的任何时刻,我们就无法理解意识了(1983: 277-278)。阿瑟顿接着提出了一种对意识的解释,该解释与洛克对于动物“生命”的概念类似。

意识的同一性是使得任何人格的持存得以可能的东西,正如生命的同一性是使得任何动物的持存得以可能的东西。“如果我们以这种方式阅读洛克”,阿瑟顿认为,


那么洛克的意思就是,使得我在此刻与其他人格不同的是,我的思想与我对它们的意识是同一的。别人无法拥有我的意识,正如别的有机体不能拥有我的生命。(Atherton 1983: 283)


根据阿瑟顿的对洛克的解读,人格就是一个单一的意识中心(a single center of consciousness),而这个单一的意识中心持存多久,人格就持存多久。

其他学者支持一种被称作“占有解读”(appropriation reading)的解释进路(参见Winkler 1991, Thiel 2011, LoLordo 2012)。根据这一解读,当洛克说人格的同一性在于意识的同一性时,他的意思是,人格向后延伸的程度,只达到那些它们认作(take to be)它们自己的心理(mental)事件或行为的地步。换句话说,人格或自我的持存最好通过“自我的主观构成”来看待(Winkler 1991: 204)。可能会存在一种担忧,即,在这种解读下,洛克给予了人格太多的权限(authority)。就是说,一个人格可以仅仅因为不把犯罪行为看作自己的行为,就否认自己是犯罪的人。但是,尽管“自我对自身的构成拥有一定权限”,肯尼斯·温克勒(Kenneth Winkler)指出,


认识到这一权限并非有意运用(consciously exerted)是很重要的。我并非有意地否认一个行为而占有另一个行为;相反,我接受我的意识向我揭示的那些内容。另外,还有一个同一性的可传递性(transitivity)对该权限的严格限制,


如温克勒指出的,该限制在里德的反对意见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温克勒认为,对洛克抱有同情的读者能够回应这一反对意见(Winkler 1991: 206)。这些内容将在接下来的第三节中讨论。

然而,从上面的讨论中依然难以看出意识对洛克来说到底是什么。谢莉·温伯格(Shelley Weinberg)在她最近的书中试图就洛克对意识的观念给出一套清晰完整的理论(2016)。根据温伯格,洛克在两种不同方式上使用了“意识”这一术语:


……洛克似乎将意识看作(1)一种与知觉(perception)行为不可分离的心理状态,通过这一心理状态,我们意识到我们自己正在知觉(perceiving),以及(2)我们在这些有意识的(conscious)状态中所意识到(aware)的正在持续的自我(Weinberg 2016: 153)。


前者是瞬时的心理状态,它使得温伯格所说的如下内容得以可能


一个瞬时的主观经验(experience):正在知觉的自我,与记得过去曾经有过某一想法或行动的自我,是同一的


并抓住了对于在时间中持存的第一人称的经验(这里的主语是“瞬时的心理状态”-译者)(Weinberg 2016: 153)。后者是一个“关于一个正在持续的意识的客观事实” (Weinberg 2016: 153)。这一意义上的意识可以通过第三人称视角来获得,并填补了人格的主观经验可能带来的断裂(gaps)。

所以温伯格主张,意识的同一性或持续的存在,在于一个形而上学事实,而非占有(appropriation)。然而,温伯格还主张,无论那些状态是当下的感觉、反省、还是记忆,对于我们心理状态的第一人称(意识到的)经验,是人格同一性的一个必要条件,不过不是充分条件。换个说法,要拥有对于一个正在持续的自我的意识(awareness)或知识,也就是上述的(2),我们就必须拥有上述的(1)。尽管对洛克的意识理论有很多不同解释,但温伯格的著作Consciousness in Locke却是对洛克意识理论的第一次大规模讨论。

除了对于意识是什么;以及当洛克说人格的同一性在于意识的同一性时他是什么意思的争论外,还存在对于洛克在什么能够产生意识这一问题上的立场的持续争论。也就是说,当洛克说,上帝可以给先前惰性的物质系统再加上思维的时候,他是什么意思?关于有限思维者的实体本质(substantial nature),洛克的实际观点是什么?对这两个问题,存在着持续的讨论。有人认为洛克是个真正的不可知论者。采用这一解释路径的学者提醒读者注意洛克在《人类理智论》开头(如上文引用的)所宣称的目标,以及洛克在《人类理智论》全书中所保持的知识论上的谦逊。但是,还有其他学者认为,洛克夸大了灵魂是非物质实体的可能性,这样就可以避免激怒斯蒂林弗利特和其他宗教权威。持这一观点的群体中的有些人认为,洛克倾向于唯物主义。这产生了一些问题:安东尼·科林斯(Anthony Collins)(在下文讨论)多大程度上偏离了洛克式理论?洛克在何种程度上开启了之后的唯物主义人格理论?至少可以说,洛克挑战了许多哲学家给予非物质的灵魂的在人格与人格同一性问题上的重要性。可以预料到,人们对此是褒贬不一的。 


3.

早期现代对洛克人格理论的回应

本节将会讨论,洛克的同时代人以及早期现代时期(16-18世纪)所剩余的时间中的写作者,是如何回应(received)洛克的理论的。尽管有人为之辩护,但众多哲学家坚决拒绝洛克对人格的讨论,还有一些人将洛克的人格理论作为自己理论的灵感或跳板。

许多人拒斥洛克对人格的讨论,是因为洛克这么做会降低灵魂在人格与人格之持存问题上的重要性(比如,参见Joseph Butler, Thomas Reid, 和Samuel Clarke)。这些哲学家中,许多人认为,量的意义上的同一性在于没有任何改变,而唯一一种在该严格意义上允许同一性的存在者,是非物质实体。

沿着这一方向,有些人指责洛克的人格同一性理论是循环论证。如约瑟夫·巴特勒(Joseph Butler)指出的,


……一个人真应该觉得,对于人格同一性的意识,预设了、因而也就无法构成人格同一性;就像知识无论如何也不能构成它所预设了的真理(1736 [1842: 298])。


巴特勒继而主张,洛克的错误根源于他的方法论。他说,


这一美妙的错误可能是从这里开始的:对意识的拥有,无法与人格或理智的存在者这一观念分离开来。因为,这可能被不准确地表述为,是意识产生了人格:而这样就可能得出结论说,是意识产生了人格同一性(1736 [1842: 298])。


根据巴特勒,正是洛克所强调的“持存之条件是通过定义种类术语(kind terms)来确定的”这一点,使得洛克走入了歧途。

巴特勒继而主张,人格的持存无需记忆。他说,


不过,尽管对于我们现在(present)所做所感的现在(present)的意识,对我们作为一个我们现在所是的人格,是必要的;但是,对于过去的行为或感觉的现在的意识,对我们作为做出那些行为或拥有那些感觉的同一的人格来说,却不是必要的(1736 [1842: 298])


其他学者在主张洛克的理论导致了矛盾时发展了巴特勒的观点。

反对意见的这一脉络中,最受欢迎或最广为人知的版本来自托马斯·里德(1785)。在“勇敢的军官”的反对中,里德对洛克的人格同一性理论提出了以下挑战。他说:


设想一下,有一位勇敢的军官,在还是一个小男孩时曾因盗窃果园而在学校里被鞭打,在他的第一场战斗中从敌人那里夺走了一面军旗,在年老时成为了一位将军;再设想一下(必须承认,这是完全可能的),当他夺走军旗的时候,他对于他在学校里被鞭打这件事有意识,而当成为将军时,他对他夺走军旗这件事有意识,但完全失去了对于被鞭打这件事的意识。给定上述设想,那么,根据洛克先生的学说就必然会得出结论,在学校被鞭打的与夺走军旗的是同一个人格,而夺走军旗的与成为将军的是同一个人格。由此可推(假设还存在逻辑上的真理),成为将军的人与在学校被鞭打的人是同一个人格。但是,将军的意识又不及他被鞭打时那么遥远;于是,根据洛克先生的学说,他就不是被鞭打的那个人格。因此,这位将军就同时既是又不是在学校中被鞭打的同一个人格(Reid 1785 [1851: 248–249])。


在该论证中(以及其他类似的版本),我们被设想接受了洛克的人格同一性理论,并坚持人格的同一性在于意识的同一性。当我们这么做时,里德相信我们将会得出结论认为,将军(C)与从敌人那里夺走军旗的(B)是同一人格,因为将军(C)记得他这么做过。此外,夺走了敌人军旗的(B)与在学校中因为盗窃果园被鞭打的(A)是同一人格,因为(B)记得过去这一痛苦的经验。就是说,C(将军)与B(夺走军旗的人)是同一的,而B(夺走军旗的人)与A(在学校中被鞭打的人)是同一的。

给定可传递性法则(the law of transitivity)(该法则认为,如果C与B是同一的,而B与A是同一的,则C与A是同一的),我们会得出结论:C(将军)与A(被鞭打的学校男孩)是同一的。但是,因为我们接受了洛克的人格同一性理论,所以里德认为,我们无法得出这一结论。里德认为,如果我们接受洛克的理论,我们就必须得出C(将军)与A(学校男孩)并不同一的结论。这是因为,C(将军)并没有对于在学校中被鞭打过的意识或记忆(A)。

这个以及其他类似的反对意在表明,如果我们如洛克主张的那样,将人格的同一性放在意识的同一性中,那么我们就会碰到一个问题,也即一个矛盾:因为我们得出了C与A既同一又不同一的结论。然而,如前文所表明的,关于洛克对意识同一性的主张是否应该以记忆来解读,以及里德将“记忆”与“意识”看作对洛克来说同样的术语是否正确,是存在争议的。

循环论证和自相矛盾,只是洛克的人格同一性理论发表不久后遭遇的主要反对意见中的两个。值得注意,有一些反对意见至今仍在被对洛克充满同情的读者回应着(参见Atherton 1983, Weinberg 2016, LoLordo 2012, Thiel 2011, Garrett 2003, Schechtman 2014, etc)。这些回应使得读者得以一瞥早期现代时期攻击洛克人格理论的几条进路。然而,并非所有洛克的同时代人都攻击他的人格理论,相当数量的哲学家曾为之辩护。

凯瑟琳·特罗特·科克布恩(Catharine Trotter Cockburn)是其中之一。科克布恩于1702年撰写了她的《为洛克先生的辩护》。在该文本中,科克布恩回应了三本针对洛克《人类理智论》的小册子。这些小册子对洛克《人类理智论》的攻击是更加广泛的,科克布恩的辩护反映了这一点,但是这些小册子中,还是说了很多关于洛克对人格及其持存条件的讨论的内容。具体说来,这些小册子指责洛克没有证明灵魂的不朽,或者威胁了关于灵魂不朽的证据。他们还指责说,洛克的理论给我们带来了这样一个怪异的后果:我们的灵魂处于持续的流变中,而这使得我们“每个早上都带着新灵魂醒过来”。考虑到对于许多传统的人格同一性理论来说,灵魂及其持存与不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可以把这些反对看作针对洛克人格理论的反对。科克布恩短时间内就为洛克做了辩护,但做得十分仔细和彻底。

科克布恩指出,洛克从未想要证明灵魂的不朽,实际上,洛克所主张的是灵魂更有可能是非物质而非物质的。而且,即使洛克从未承诺过灵魂是非物质的,这也不会危及证明灵魂之不朽的那些证据。这是因为,之所以洛克能够设想上帝可以为先前惰性的物质系统再加上思维,是因为上帝是全能的,而一个全能的存在者肯定能够使灵魂不朽,即使灵魂是物质的。此外,依靠灵魂的非物质性来证明灵魂的不朽,不太可能说服一般信徒去相信灵魂不朽,实际上还可能让他们对灵魂是否真的不朽产生怀疑(即使它是非物质的)。

科克布恩还回击了认为洛克所说的“人并非总是在思维”会危及灵魂不朽的证据的主张。对此她说道,


但就算我们假设,已经清楚证明了思维对于灵魂的存在是必要的,但这并不能证明灵魂将永远存在,正如这不能证明灵魂一直都存在一样;一个全能的存在者,完全可能从无中(from nothing)让灵魂存在,再在其最充满活力地思考时剥夺它的存在,就像彻底终止了所有思维一样。如果这样的话,灵魂总是在思维这一命题并不能证明它是不朽的,而相反的推测(可朽)也不能从该命题中获得任何证据;因为不难想象,一个具有思维能力、但时而中断思维的存在者,在这里幸福或不幸地存在了一段时间后,可能在来生继续存在,或者被恢复到同样的状态;就像可以想象一个总是思维的存在者可能在同样的状态中继续存在一样(Cockburn, in Sheridan (ed) 2006: 53)。


正如科克布恩指出的,灵魂总在思维这一观念并未被用作灵魂不朽的证据。所以,洛克做出的相反主张不应被看作反对灵魂不朽的证据,而我们应当相信,全能的上帝会保证灵魂的不朽(无论它是否总在思维)。而且,有很多洛克认为灵魂不朽以及人格会因为它们此生的所作所为而在来生继续受到神圣赏罚的证据。这些证据不仅出现在《人类理智论》的第2卷第27章,也出现在洛克与斯蒂林弗利特的通信中以及洛克的许多宗教写作中,包括洛克身后出版的“Resurrectio et quae secuuntur”(尽管科克布恩在写作她的《辩护》时无法阅读后者)。

最后,科克布恩指出,认为洛克的理论意味着我们“每个早上都带着新灵魂醒过来”的推断建立在一个误解之上。正如先运动又停下来的身体在它重新开始运动后并不会成为一个新的身体一样,先前在思维之后停止了思维的灵魂不会在它重新恢复了思维后就变成一个新的灵魂。洛克认为我们并非总是在思维的主张(确实可能有无梦的睡眠)并不会为人格的持存带来那些小册子所指责的荒谬后果。对此还可以补充一点:根据洛克,即使我们每个早上都带着新的灵魂醒来,这也不一定意味着我们每个早上都是新的人格。

在《辩护》中,科克布恩还指出,尽管洛克的人格理论允许像科幻小说里一样的转换、就像在“王子与鞋匠”(L-N 2.27.15)、“醒时与睡时的苏格拉底”(L-N 2.27.19)以及“白天的人与夜晚的人”(L-N 2.27.23)的段落中所描述的那样,但洛克并不认为这是事物的常规运行方式。换句话说,在洛克的理论中,人格更换身体或转换灵魂并不经常发生。实际上,洛克是在表明,我们应当在“人”、“身体”、“灵魂”以及“人格”这些概念间做出清楚的区分。而且,并不像许多人所设想的那样,人格的持存并非总是与人或灵魂的持存保持一致。洛克那些想象的例子正是为了表明这一点。

在科克布恩的《辩护》出版67年、科克布恩与艾德蒙德·劳(Edmund Law)的通信结束21年后,劳写了他自己的《辩护》。劳的《为洛克先生关于人格同一性的观点辩护》(1769)后来被编入了1823年版《洛克作品集》,在该文本中,劳对人格的本体论地位提出了一种独特解读。劳为一种以意识为基础的观点辩护,且非常重视洛克关于人格是一个“法律术语”的主张。以此为出发点,劳得出结论,认为洛克将人格看作情状(或属性),而非实体(或物自身)。他说,


现在,人格这个词,正如洛克先生很好地观察到的那样……应当是一个法律术语,而在最严格的法律意义上使用它,就意指着把人命名为一个道德主体(agent)或一个能够负责的(accountable)被造者的那样一些性质或限定(modification);它们使人成为法律的合适臣民(subject),以及赏罚的真正对象(object)(1823: 1–2)。


劳的观点很重要,因为关于洛克式人格最好被看作实体、情状、还是关系,至今仍在被洛克研究者们争论着。

在科克布恩和劳这样的一些哲学家努力为洛克辩护的同时,许多18世纪哲学家利用洛克的人格同一性理论作为跳板,建立了他们自己的甚至更具挑衅意味的人格理论。这些理论家超出洛克原有理论的方式各异。下文对其中一些做了简单介绍。

在安东尼·科林斯(Anthony Collins)与萨缪尔·克拉克(Anthony Collins)的通信中(1707-1708),科林斯常常看起来像是仅仅在为洛克的理论辩护。科林斯持有一种以意识为基础的人格同一性理论,且科林斯在他与克拉克的冗长通信中援引了洛克对人格及其持存条件的讨论。然而,科林斯接受了洛克的主张,即,就我们所知,上帝可以为先前惰性的物质系统再加上思维的能力,并任其运转下去。正如拉里·约格森(Larry Jorgensen)所说,


科林斯与洛克之间的一个重要差别……在于,科林斯认为,物质系统为意识提供了一个更好的解释基础,而这改变了可能性的算法。科林斯提供证据质疑了洛克提出的人类“有最大程度的可能性”拥有非物质的灵魂这一主张。尽管科林斯的理论开始于一个洛克式的起点、即上帝有可能为物质再加上思维,但他最终却得出了一个自然化了的理论版本:思维“来源于一个物质系统的构成或模式”(Clarke and Collins 2011: 48) (Jorgensen forthcoming)。


科林斯的人格同一性理论是以意识为基础的,但是,根据科林斯,使得意识得以产生的,很可能是一个物质系统。于是,有些人接受了所谓的洛克关于有限思维者之实体本质的不可知论,并在唯物主义的方向上更强有力地前进。换句话说,洛克关于有限思维者之实体本质的理论,开启了对于人格及其持存条件的唯物主义理论之门。

其他人接受了对洛克人格同一性理论的批评,包括对自我(或持存的自我)是一个虚构的批评,且似乎接受了这样的后果。这可以在大卫·休谟的《人性论》(1738)中很容易地看到。休谟在《人性论》中指出,并不清楚我们到底如何能够对自我拥有观念。这是因为,绝大多数人将自我看作持存的存在者,而我们的所有观念都来自于与之对应的印象。但是,因为我们的印象持续地改变着,所以,并没有哪一个印象能够产生我们称之为“自我”的观念。对此,休谟说,


任何实在观念必然是由某个印象产生的。但是,自我或人格并非任何印象,而是被假设的我们的若干观念和印象与之有联系的一种东西。如果任何印象产生了自我这一观念,那么这一印象,必然会在我们的整个一生中,持续不变地作为同一印象;这是因为,自我被假设为按照这种方式存在。但是,并无任何持续且不变的印象。痛苦与快乐,悲伤与喜悦,激情与感觉(sensations)前后相继,且从未在同一时间都存在。所以,自我这一观念不会是从任何这些印象或其他印象中产生的;因而并不存在自我这一观念(1738 Book I, Part IV, Section VI [1896: 251–252])。 


此外,不论何时观看自己,休谟所能发现的一切都是印象。他说,


对我自己来说,当我最深入地(intimately)进入被我称之为“我自己”的那个东西中时,我总是遭遇一些关于热或冷、明或暗、爱或恨、痛苦或快乐的特定知觉或别的知觉。我从未发现自己在什么时候没有任何知觉,且除知觉外从未观察到任何事物(1738 [1896: 252])。


这使得休谟得出结论,认为我们只是处于持续流变中的知觉束(1738 [1896: 252])。

所以,根据休谟,不仅我们无法对自我拥有观念,而且准确说来,没有任何存在着的自我能够从一个时刻持存到下一时刻。当我们认为我们的自我以及其他存在者在时间中持存时,是想象使得我们误入了歧途(1738 [1896: 254])。正如休谟所说,


被我们归于人类心灵的同一性只是一个虚构的东西,我们还将一个类似的东西归于植物和动物的身体(1738 [1896: 259])。


他继续说道,


所以,它不会有一个不同的起源,而必然是来自于想象力对于类似对象的类似运作。(1738 [1896: 259])


在与一个更传统的以实体为基础的人格同一性理论(人格的同一性在于灵魂的同一性)渐行渐远的过程中,洛克开启了对于自我和人格的更破碎化(fragmentary)的讨论。

沿着类似进路,有些学者将洛克关于人格同一性在于意识同一性的主张,看作对如下主张的支持:准确说来,在人格X与任何将来的人格间没有任何特定的关系。也就是说,人格同一性仅存在于现在与过去的自我、而非现在与将来的自我之间。出于这一理由,对于将来的自我,我们就不应该抱有与我们对他人的关切不同的审慎关切。这是威廉·哈茨利特(William Hazlitt)做出的新论证,在他的An Essay on the Principles of Human Action (1805)中,他明确将自己的任务确定为表明


……人类的心灵自然地对于他人的福祉漠不关心,或以我们被驱动去追求我们自己利益的同样方式、同样动机,自然地关心他人的福祉(1805: 1)。


在几乎一百八十年后,德里克·帕菲特(Derek Parfit)在Reasons and Persons (1984)中重复并扩展了这一论证,不过看起来帕菲特在写作Reasons and Persons时并未注意到哈茨利特的观点。


4.

洛克对关于人格同一性之争论的持久影响

本节将通过考察20与21世纪的学者如何对待洛克关于人格同一性及其持存条件的理论,来简单介绍洛克对关于人格及其持存条件的争论所产生的持久影响。绝大多数参与争论人格同一性问题的形而上学家都在他们的文本中提到了洛克。其中许多人甚至在写作自己的理论时直接回应了洛克的理论。

绝大多数在人格同一性问题上持心理连续性(psychological continuity)理论的学者将他们的理论看作洛克的后裔。比如,John Perry (1975), David Lewis (1976), Sydney Shoemaker (1984), 以及Derek Parfit (1984),还有Schechtman将要在The Lockean Mind中发表的“Memory, Identity, and Sameness of Consciousness”。实际上,就在2016年(34),帕菲特(Parfit)提出了一种他所谓的“洛克式理论”。使得上述理论是“洛克式的”(至少根据它们的作者来说)原因是,如洛克所做的那样,他们认为人格同一性在于心理生命的连续性,他们还认为这意味着人格同一性是关系性的(relational)。而且,就像洛克一样,他们强调人格的法律属性(forensic nature)。

针对佩里(Perry)、李维斯(Lewis)、修梅克(shoemaker)、以及帕菲特,马里亚姆·谢茨曼提出了一种竞争性解释,但是洛克同样处于其基于叙事的解释(narrative account)的显著位置。在The Constitution of Selves (1996: 15)中,谢茨曼指出,


洛克在《人类理智论》中首次系统性地提出和辩护了“人格同一性必须用心理学术语来定义”这一观点


谢茨曼接下来继续表明,心理连续性理论家的方案是“不融贯的”,因为


给出再确认身份(reidentification)的标准这一目标,在根本上,冲突于用心理连续性来定义人格同一性这一目标……(1996: 24)


重要的是,谢茨曼并非仅仅通过粗略引用洛克、再对付诸如帕菲特和佩里这样的学者来提出她的竞争性解释,而是先详尽地考察了洛克的理论,以及巴特勒、里德和其他人对之的反对。

而且,不仅在谢茨曼的早期作品中是如此,在她最近的作品中也是这样的。在Staying Alive: Personal Identity, Practical Concerns, and the Unity of a Life (2014)中,谢茨曼写了32页的题为“Locke and the Psychological Continuity Theorists”的章节作为开头;在将要发表于The Lockean Mind的文章“Memory, Identity, and Sameness of Consciousness”中,谢茨曼讨论了心理学关于记忆的研究的最新发展,以此使洛克的理论适应时代,去“……抓住洛克的解释中那些最重要的洞见,并表明为什么它们仍是有价值的,有影响力的”。

那些支持动物主义(animalism)(认为人格仅仅是人类有机体)的人,持有一种与心理连续性理论家或基于叙事的理论相当不同的观点。不过,绝大多数动物主义者回应了洛克。有些人甚至在建构自己的理论时援引了洛克。比如,艾瑞克·奥尔森(Eric Olson)的动物主义理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洛克的“生命”(life)概念以及洛克给出的有机体的持存条件(1997: 137–138, etc.)。这就是为什么奥尔森将他的理论称为“洛克式的”。

同时,有些动物主义者指责洛克将对人格以及人格同一性的讨论与对人类或作为动物的人类的讨论分离开来。在Animalism: New Essays on Persons, Animals & Identity一书中,斯蒂芬·布拉提(Stephen Blatti)与保罗·斯诺登(Paul Snowdon)问道,“为什么动物这一观念会如此显著地缺失……”于人格同一性的争论中如此长时间呢(2016: 3)?他们继续说道,


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回到洛克对人格同一性的著名讨论中,在那里,动物这一概念处于中心位置……洛克十分小心地具体说明了“动物”与“人格”二词所代表的不同观念。我们认为,一个合理的猜想或提议是,洛克对于这两个术语和概念的讨论是如此有效,以至于使得研究这一问题的人们相信,人格这一概念是确定这一问题所关于的事物之类型的核心,而伴随的结果则是,动物这一概念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了(2016: 3)


洛克做了很多努力,将作为动物的人类(或人)与人格区分开来,而布拉提与斯诺登认为,正是洛克的这一工作,确立了此后数百年对于人格同一性之争论如何进行的背景与条件。换句话说,是洛克使得动物主义理论直到二十世纪后期才出现。

最后,即使是那些试图创造出一个讨论人格及其持存条件的全新空间的学者们,也在这么做的过程中谈到了洛克。里克·阿道夫(Leke Adeofe)根据他所谓的“非洲思维系统”介绍和发展了一种关于人格的三重(tripartite)理论。正如他所做的那样,阿道夫将他的方法与洛克的联系在一起。他说,


我的方法,部分是描述的,部分是想象的,大家应该很熟悉;它是从一个至少可以追溯至约翰·洛克的传统中借用来的(2004: 69)。


而且,尽管阿道夫使用了非洲的或约鲁巴(Yoruba)的“人格”概念来挑战西方哲学对于人格及其持存条件的讨论,但是上述的说法仍是成立的。

在Real People: Personal Identity Without Thought Experiments (1988)中,凯斯琳·威尔克斯(Kathleen Wilkes)批评了关于人格同一性的文献中思想实验的激增。很明显,威尔克斯在她的整个批判过程中都考虑着帕菲特使用的那些精心设计的思想实验(包括心灵传输和分裂的大脑的例子等)。不过,同样明显的是,威尔克斯将这一方法论追溯至洛克。对此她说道,

人格同一性这一问题……可能比哲学中其他任何问题域都更多地利用了思想实验方法。许多例子是熟悉的:……洛克考察了假如鞋匠的灵魂转移到王子的身体中,或者,如果昆博勒市市长有一天带着苏格拉底的全部记忆醒过来,“对此我们会说什么”(Wilkes 1988: 6)。

“王子与鞋匠”段落(L-N 2.27.15)朝着相反的方向进行:洛克在其中问我们,如果一个王子的灵魂进入并控制了一个鞋匠的身体,我们对此会得出什么结论。不过尽管如此,威尔克斯还是在努力将对于人格同一性的讨论从想象的例子那里转移开来、走向真实生活的例子的时候,将洛克和他之后的传统作为她的攻击对象。

洛克关于人格同一性的讨论,对于当下关于人格及其持存条件的争论至关重要。然而,当代形而上学家自认为自己接受或拒绝的洛克的理论,存在许多不同版本。即使那些将自己的理论描述为“洛克式的”学者们,比如帕菲特和奥尔森,最终也可能主张完全不同的人格理论。这凸显了要确定洛克关于人格及其持存条件的理论的意义是多么困难,尽管这么做的重要性是如此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