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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9号)印发各市,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企业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将在评优评先、评选劳模、招标、公司上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选等方面受影响!
《通知》对评价对象做了进一步划分。为解决对大的行业系统单位实施分级评价问题,规定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象。
一些大的行业单位,如金融、通信等企业,分支机构覆盖全省,且劳动保障管理相对独立,将其分支机构作为相对独立的诚信评价单位,更有利于实施精准监管,提高诚信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同时,《实施办法》对评价的主体做出规定,由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社部门负责实施诚信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总部所在地的人社部门。
《通知》规定,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同时规定,上级人社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人社部门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以方便企业就近参加诚信评价,减轻企业负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1)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4)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5)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6)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7)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8)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9)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诚信等级评价分三步,即初步评价、征求意见和确定等级。
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诚信评价的内容和标准,提出初步评价意见。
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初步评价意见向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就业等相关机构征求意见建议,相关机构对初步评价结果有不同意见的,需书面反馈并提供依据。
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相关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并吸收平时工作中其他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评价意见,报人社部门最终审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确定以下标准、等级:
(1)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
(2)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3)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根据守法诚信等级的评价结果,对企业进行分类监管,主要措施是相应增减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的频次。
对于上年度被评为A级的企业,免予当年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
对于上年度被评为B级的企业,当年不超过一次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
对于上年度被评为C级的企业,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增加当年日常巡视检查的频次。
同时,对于企业来人社部门开具评优评先、评选劳模、招标、公司上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选等劳动保障守法证明的,在《实施办法》中明确,将守法诚信评价等级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据实出具相关证明。
此外,《通知》明确要求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诚信等级评价。人社部门要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