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试验药物简介
ICP-192
片
是
FGFR2
抑制剂
,本试验的适应症是
晚期实体瘤
。
2.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1.
评价不同剂量的
ICP-192
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
确定剂量限制性毒性(
DLT
)、最大耐受剂量(
MTD
)和
II
期临床试验推荐剂量(
RP2D
)
.
次要目的:
1.
初步获得
ICP-192
治疗晚期实体瘤的药代动力学数据;
2.
评价食物对口服
ICP-192
药代动力学的影响;
3.
初步探索治疗实体瘤的有效性。探索性目的:
1.
探索性分析肿瘤标注物和疗效的关系。
3.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
安全性
试验分期:
I
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试验人数:
30-50
人
4.
入选标准
1
经组织病理学证实的不可切除或者转移晚期恶性体瘤,已知的治疗方式无效或复发的;标准治疗下仍发生进展、不耐受标准治疗或不存在标准治疗的受试者;
2
年龄≥
18
周岁且≤
75
周岁;
3
根据
RECIST1.1
标准至少有一个可评价病灶;
4 ECOG
体力评分为
0-1
分;
5
预计生存期
3
个月以上;
6
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以临床试验中心正常值为准):
a.
骨髓: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ANC)
≥
1.5
′
109/L
(
1500/mm3
),血小板≥
75
′
109/L
,血红蛋白≥
9g/dL
;
b.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且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倍正常值上限;
c.
肝脏:血清胆红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天冬氨酸转氨酶(
AST
)和丙氨酸转氨酶
(ALT)
≤
3
倍正常值上限
(
如果有肝转移时允许
AST
,
ALT
≤
5
倍正常值上限
)
;
d.
血清肌酐
倍正常值上限,或肌酐清除率
>70mL/min
(根据
Cockroft-Gault
公式计算)。
7
自愿入组并签署知情同意书,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
5.
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
FGFR
小分子抑制剂或抗体药物治疗;
2
在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
2
周内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化疗,前
4
周内接受过系统或局部抗癌治疗包括化疗
(
口服氟尿嘧啶类化疗除外
)
、放疗、激素、靶向药物或生物免疫治疗;
3
在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
6
周内进行过大外科手术(开胸、开腹手术等)或
2
周内进行过小外科手术(浅表皮肤、淋巴结切除、疝气修补术等);以诊断为目的的检查不认为是外科手术;插入血管通路装置将豁免于此排除标准之外;
4
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
2
周内受试者的磷酸盐水平在干预治疗下持续大于
ULN
;
5
临床上明显的胃肠道功能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或吸收的受试者(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肠梗阻等);
6
已知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7
无法控制的或重要的心血管疾病,包括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出现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
)
II
级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或者在筛选时存在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左心射血分数(
LVEF
)
;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意义的
QTc
间期延长病史,或筛选期
QTc
间期女性
>470ms
、男性
>450ms
;
8
首次服用试验药物前
6
个月内有活动性出血病史,
2
个月内有门脉高压征象导致胃底食道静脉出血,或者研究者认为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如有出血危险的食道静脉曲张、局部活动性溃疡病灶等);
9
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严重或不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
(
如不稳定或不能代偿的呼吸、肝或肾脏疾病
)
的证据;或任何不稳定的系统性疾病(包括活动的临床严重感染、难以控制的高血压、肝肾或代谢性疾病);
10
存在间质性肺病、肺栓塞、深静脉栓塞病史;
11
在服用研究药物之前
6
个月内有脑卒中或颅内出血病史;
12
有器官移植史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病史;
13
可能增加眼部毒性的任何角膜或视网膜异常,包括但不限于: